包九原府办发〔2021〕8号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原区农村牧区公路财政补助
资金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街道,园区,区属、驻区各部门、单位:
经2021年第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九原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月19日
九原区农村牧区公路财政补助
资金以奖代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各级财政资金投入的支持引导作用,通过奖励和激励促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的全面开展,提高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发挥路网综合效益,更好地推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按照“扩大成果、完善设施、提升能力、统筹城乡”的基本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是纳入公路统计范围内的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以奖代补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引导投入、量化考核、规范公平、鼓励先进”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各乡镇苏木、嘎查村管养农村公路积极性。
第四条 本办法的检查考核工作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范围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及运营的全面工作,以奖代补的范围是农村公路(专养县道除外)建设工程项目、日常养护和乡、村道路养护工程及路域环境综合治理。
第五条 采取随机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六条 凡申请纳入九原区农村公路建设以奖代补范围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项目已纳入九原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建设里程在1公里以上。
2.工程项目设计,立项等前期工作已完成。
3.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基本建设程序,技术指标必须符合部、区标准;拟通客车公路必须满足通客车技术标准。
4.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无安全责任事故,资金使用规范。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以奖代补计划。
第七条 补助项目包括农村公路设计、新改建桥梁、硬化改造、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结合补助项目投资情况,会商提出以奖代补资金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补助奖励。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八条 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使用对象为我区所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部门。以奖代补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支出,不得用于行政机关一般性经费支出或人员奖励支出。
第九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公路的养护管理,按时实施养护工程,指导、监督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和乡镇苏木、嘎查村开展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对相关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条 苏木 镇、街道负责本辖区乡级和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公路养护可通过购买服务、委托养护、公司化运行等方式进行,)指导嘎查村做好村级公路的一般养护和管理。嘎查村负责本村村级道路排水、障碍清除、路肩维护和环境卫生清理工作; 交通、交管部门要合理设置交通标识。
第十一条 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评比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本着“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组织实施,考核评比结果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会商提出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政府批准。根据区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区财政直接将奖补资金下达到养护单位。
第四章 公路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农村牧区公路控制红线内从事以下行为:
1.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2.损坏农村牧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3.占用、挖掘、污染、改线或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4.随意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5.摆摊设点、打场晒粮以及引水灌溉和堆放杂物。
苏木镇、街道及嘎查村和农民有权对损坏公路设施的路政案件进行举报,由交通运输局(或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不履行相关道路养护义务的乡镇苏木及嘎查村,暂不予安排道路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苏木镇、街道奖惩措施。考核优秀的苏木镇、街道次年予以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苏木镇,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嘎查村奖惩措施。区人民政府在3+100X(基础经费3万元,X为常住户数)的基础经费上,对考核优秀、良好的嘎查村,次年“以奖代补”的形式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综合环境治理。
第十五条 以奖代补项目由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联合小组,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考核,兑现以奖代补资金。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以奖代补项目若有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暂缓或停止下拨补助资金;若在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且不及时修复、完善的,将在次年以奖代补经费中扣减;若发现虚报重报项目计划、工程数量,套取补助资金的,除在次年以奖代补经费中加倍扣减外,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公路运营
第十七条 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对我区公共交通的补助,逐步建立以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引导的公共交通财政保障制度。
第十八条 将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财政补助划,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车辆和设施装备购置或更新以及信息化建设等补助方面。区财政每年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力度不低于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2%,并以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作为公共交通发展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 实行城市公共交通税费优惠政策。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免征公共事业附加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地方性相关配套收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九原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蒙公网安备 1502070200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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