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九原府办发〔2021〕9号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原区农村公路养护
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街道,园区,区属、驻区各部门、单位:
经2021年第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九原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月19日
九原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九原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养护工程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九原区公路管理段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
第四条 九原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来源于自治区补助及区政府自筹,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每年根据市局通知,由九原区公路管理段编制养护工程计划,区交通运输局初步审核,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对于主要县乡公路和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水毁修复工程进行优先安排。
第七条 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 九原区公路管理段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条 对于公路养护的中修和大修工程,需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对于公路改建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对修复、增设等专项工程,应根据工程量、规模大小,分别按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标志,必要时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以确保养护工程实施路段的行车安全。车辆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须修建临时便道或便桥,并做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有关公路养护工程的计划、统计、审计、机械设备、设计文件、竣工档案等信息资料,应按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小修保养
第十四条 小修保养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第十五条 小修保养由九原区公路管理段根据市局下达的养护工程计划指标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小修保养要按照有关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规定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路面、沿线设施及绿化等的养护管理工作,做到全面养护。
第四章 中修工程
第十七条 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十八条 九原区公路管理段根据九原区交通运输局批复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质量管理。
第五章 大修工程
第十九条 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条 大修工程项目由区公路管理段组织实施,通过招标投标选择养护施工单位。大修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要逐步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维持正常的施工秩序,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建立完整、可信的技术档案。
第六章 改建工程
第二十一条 改建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第二十二条 县乡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由区公路管理段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对于资质、信誉、技术状况等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第二十四条 改建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应按照《九原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改建工程项目,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设计概算等需要变更时,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改建工程项目竣工后,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组织验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九原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蒙公网安备 1502070200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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