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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150207011547060K/2026-0353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1-19
    文号: 包九原府办发〔2022〕3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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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词: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原区烟花爆竹禁燃放联动联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原区烟花爆竹禁燃放联动联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1-19 10:23 来源: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包九原府办发〔20223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原区烟花爆竹

    禁燃放联动联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街道,园区,区属、驻区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九原区烟花爆竹禁燃放联动联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9




    九原区烟花爆竹禁燃放联动联勤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控制城市环境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努力营造出文明安全、节约环保的社会新风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堆然旺火、点放孔明灯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期间全市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包府发〔2022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为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要求,组织发动各地区和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强化措施,深入推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全面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坚决防止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焚烧祭祀用品引发的重大火灾及人员伤亡事故。

    二、任务目标

    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原则,深入推进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水平。同时,结合管控区域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规律特点,从即日起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联动联勤工作。通过“日常联动、节点联勤”等有力举措,实现全禁放区和管控时段全域“零燃放”,烟花爆竹“零销售”,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人员伤亡及其他各类案事件“零发生”,持续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

    三、组织机构

    成立全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刘小平任组长,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赵永文,副区长陈冰,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单杰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政府办公室、机关工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执法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团委和各苏木镇、街道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禁放办”),办公室设在政府办公室,抽调区委宣传部、公安局、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办公,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负责统筹推动日常联动和重要节日联动机制相关工作。

    四、工作举措

    (一)工作职责

    政府办公室: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综合协调工作。

    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宣传方案,统一宣传口径,特别是加强禁限放必要性、文明性、安全性、环保性的宣传,加强社会舆情分析,强化正面引导;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禁燃放规定。

    机关工委:负责教育督促机关党员干部带头遵守禁限放规定,制作《党员干部禁放烟花爆竹承诺书》并向各单位发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带头自觉遵守禁燃放规定,主动劝阻制止违规燃放行为。

    教育局:依照《决定》相关要求,制发烟花爆竹禁燃放工作宣传资料,通过中小学生向家长宣传禁限放规定。

    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行为;配合应急管理、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严打取缔私销、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维护社会面治安和交通秩序;落实烟花爆竹收缴销毁事宜,依法办理涉及烟花爆竹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和刑事案件,及时处置并报告各类突发事件。

    民政局:依照《决定》相关要求,负责制发烟花爆竹禁燃放和禁止焚烧祭祀用品工作宣传资料,向办理婚姻登记的群众及殡葬管理行业发放宣传。

    司法局:结合普法教育等工作,开展相关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市民自觉遵守燃放规定。

    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做好相关部门烟花爆竹禁燃放工作的经费保障,加强审核和监督。

    住建局:依照《决定》相关要求,负责制作《烟花爆竹禁限放告知书》,向工地业主发放,倡导工地开工庆典不燃放烟花爆竹;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服务对象加强宣传教育,确保禁放区小区不出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

    执法局:负责及时取缔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流动摊点,加强市容管理负责组织执法队伍开展执法巡查,将禁限放烟花爆竹纳入“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卫健委:负责指导、督促各医疗单位做好宣传和安全防范工作,协调医疗救治的应急处置工作。

    生态环境局:负责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和预警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经营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会同公安、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作《工商业主禁限放告知书》,向前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业主发放,宣传禁燃放规定;依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委:负责制作发放《共青团员禁放烟花爆竹承诺书》,号召全团员青年自觉遵守禁限放规定,积极带头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组织全青年志愿者参与管控工作。

    苏木镇、街道负责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将禁燃放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明确工作重点和措施;组织辖区嘎查村、社区及派出所、市场所、执法局等单位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燃放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禁燃放相关工作。

    (二)强化日常联动。各成员单位要在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信息共享、联动配合等工作机制,定期互通工作情况、共享信息资源、交换案件线索、凝聚联动合力。各部门要在扎实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联动配合,共同做好以下重点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源头整治。各执法部门必须立足各自阵地,加强协作配合,抓好源头治理。春节前夕以及130日至220日、31日至313日期间,公安、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整治行动,集中对全所有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婚庆公司、鲜花店及其他个体工商户开展拉网式清理检查,督促限期上交违规烟花爆竹;要对货车、面包车、三轮车占道流动兜售,路边出摊设点占道销售进行清理整治;要集中梳理一批辖区内违规销售、燃放活动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部位,加强对门面房、出租房、空关房以及城郊结合偏僻区域的排查,捣毁一批私自存储窝点,收缴一批非法烟花爆竹,从源头减少非法烟花爆竹流入市场。公安部门要充分发动公安检查站和治安卡口,结合日常查控工作,加强对进入禁放区可疑车辆的盘查堵截。二是进一步加强禁限放宣传。要持续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坚持依法告知与重点宣传相结合,确保宣传引导到位。各地区牵头,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辖区的重点要害部位、沿街门店、企事业单位、居民楼院和物业小区门口等地方悬挂有宣传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横幅、板报、宣传页,广泛进行宣传告知。要组织开展全媒体、多形式的宣传报道,做到实体宣传和媒体宣传同跟进、共响应、齐发力。要协调相关单位,在全LED广告屏、户外广告牌播出禁放标语或公益宣传片。各地区、部门要做好本单位职工遵守禁放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有条件的要在网络上开辟专栏,通过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兴网络媒介及各种信息平台,广泛发布禁放提示。重点宣传在130日至220日、31日至313日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三是进一步强化责任管控。各地区、各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强化责任担当,全面组织本辖区、本部门的烟花爆竹禁燃放工作的部署实施,着力构建完善管控工作网络。特别是涉及禁放区内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周密详实的分片包干工作方案,分片划区、包干到人,将管控任务分解到人头,管控范围延伸至每条街巷、每个新村小区、每户商家店面、每家企业单位,确保做到全覆盖、无死角。要积极动员物业保安人员、治安积极分子和商家业主参与管控工作,组建志愿者队伍,确保每幢大楼、每条街巷、每片商业区、每条交通干道、每家企业单位都布建有管控人员。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社区内巡查和路面巡防工作,及时阻止违规燃放行为,依法进行教育处罚。

    (三)启动节点联勤。在春节、元宵节、中秋节以及冬奥会及冬残奥会等重要节点、重大活动管控期内,要启动“节点联勤、合成作战”工作机制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组建多个专门工作小组,深入辖区联勤开展禁燃放工作,确保重点管控期内我区不发生影响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和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案事件。一是落实分级管控。大年三十至年初一、年初四至年初五、元宵节、二月二以及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全天实行一级管控,禁放区要动员全体党员干部、志愿者参与管控行动,管控力量要分布到每幢大楼、每条街巷、每片商业区、每个公园广场、每家企业单位,要实行定人、定岗、定时巡查,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阻止违规燃放行为。年初二、年初三、年初六至正月十四、中秋节实行二级管控,禁放区要动员二分之一以上党员干部、志愿者参与管控行动,要在每个小区、广场、商业区都部署有管控人员,加强区域内巡逻检查,及时规劝阻止违规燃放行为。元旦、国庆等其他节日期间实行三级管控,街道(社区)要组织治安积极分子、志愿者加强新村社区、小街小巷、广场公园的巡查,发现违规燃放行为要主动进行劝阻。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二是加强执法查处。公安、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违规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执法部门依法取缔街面流动占道兜售烟花爆竹行为,加强门店宣传教育,切实改变单位门前违规燃放无人过问的现象;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市场联合检查,依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查获的违规销售、储存、运输、燃放行为,各执法部门要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作出处理。对违规燃放,不听劝阻人员,要一律带至公安派出所接受询问查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应及时上报禁放办,由新闻单位予以曝光。是加强举报奖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按照职责分工限期进行核查反馈。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禁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环扣一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确保禁放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任务目标,确保措施到位。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全烟花爆竹禁燃放工作的具体要求,详实周密的制定本辖区烟花爆竹禁燃放工作方案,方案要明确任务、责任到人、量化指标、规定限期,确保宣传、管控、查处、整治等各项措施抓到实处。

    (三)加强财政保障,提供有效支撑。财政部门要给予烟花爆竹禁燃放工作全力支持,划拨专项资金保障禁限放工作的实施。各单位要充分做好预算方案,确保社会力量召集、宣传品制作、举报奖励等各项资金落实到位。

    (四)加大督查力度,推动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烟花爆竹禁燃放工作督查方案,组织督导检查组,对禁燃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要予以情况通报,限期督促整改。对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重大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

    (五)及时掌握动态,加强情况汇报。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收集掌握本辖区、本条线禁燃放工作情况信息,定期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要舆情、重点信息、重大事件要及时报送;要注意收集汇总典型经验做法、显著工作成效,及时对接新闻媒体,做好推广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阶段性做好情况总结工作,及时向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1.《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

    2.《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期间全市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附件1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

     

    2020624日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管理,减少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点放孔明灯。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

    (一)大青山以南、黄河以北、哈德门沟以东、五当沟以西区域内;

    (二)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

    (三)法律法规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祭祀活动,应当遵守《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焚烧祭祀用品应当在殡仪馆或者公墓指定场所进行。殡仪馆应当建设符合环保标准的焚烧祭祀用品专门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

    四、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燃区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公安机关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

    获得许可的,由燃放活动所在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焰火燃放的时间、地点向社会发布公告。

    五、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停止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本决定实施前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六、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承办婚庆典礼的酒店,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且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等服务。

    七、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管理工作。

    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和堆燃旺火的行为。

    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相关工作。

    九、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宣传教育。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未成年人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宣传引导。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举报。

    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十一、违反本决定,销售烟花爆竹的,依据《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十二、违反本决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三、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本决定,点放孔明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违反本决定,堆燃旺火的,依据《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违反本决定,在公园、广场、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焚烧祭祀用品,毁损树木、草坪的,破坏环境或者妨碍公共安全的,依据《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违反本决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发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二)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

    (三)不依法查处违反本决定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十八、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本决定。对违反本决定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十九、法律、法规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本决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202081日起施行。

     

     

     

     

     

    附件2

     

    包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期间

    全市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做好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期间空气质量保障的工作部署,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包头市人民政府对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期间我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时段及范围

    20221300时至22024时、310时至31324时,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有关要求

    (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加强辖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二)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规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共同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三)全市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好新媒体等手段,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并将宣传工作与本职工作充分结合;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要及时劝阻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通告有关规定,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全社会公共环境。

    三、责任追究

    (一)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和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和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20222210时至22824时期间及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结束后,我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按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执行,本通告自动失效。

    特此通告。

     

     

    202217      

    (此件公开发布 )

    政策解读
    欢迎进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网
    索引号: 11150207011547060K/2026-0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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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原区烟花爆竹禁燃放联动联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2-01-19 10:23

    来源: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包九原府办发〔20223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原区烟花爆竹

    禁燃放联动联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街道,园区,区属、驻区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九原区烟花爆竹禁燃放联动联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9




    九原区烟花爆竹禁燃放联动联勤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控制城市环境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努力营造出文明安全、节约环保的社会新风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堆然旺火、点放孔明灯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期间全市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包府发〔2022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为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要求,组织发动各地区和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强化措施,深入推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全面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坚决防止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焚烧祭祀用品引发的重大火灾及人员伤亡事故。

    二、任务目标

    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原则,深入推进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水平。同时,结合管控区域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规律特点,从即日起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联动联勤工作。通过“日常联动、节点联勤”等有力举措,实现全禁放区和管控时段全域“零燃放”,烟花爆竹“零销售”,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人员伤亡及其他各类案事件“零发生”,持续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

    三、组织机构

    成立全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刘小平任组长,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赵永文,副区长陈冰,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单杰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政府办公室、机关工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执法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团委和各苏木镇、街道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禁放办”),办公室设在政府办公室,抽调区委宣传部、公安局、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办公,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负责统筹推动日常联动和重要节日联动机制相关工作。

    四、工作举措

    (一)工作职责

    政府办公室: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综合协调工作。

    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宣传方案,统一宣传口径,特别是加强禁限放必要性、文明性、安全性、环保性的宣传,加强社会舆情分析,强化正面引导;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禁燃放规定。

    机关工委:负责教育督促机关党员干部带头遵守禁限放规定,制作《党员干部禁放烟花爆竹承诺书》并向各单位发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带头自觉遵守禁燃放规定,主动劝阻制止违规燃放行为。

    教育局:依照《决定》相关要求,制发烟花爆竹禁燃放工作宣传资料,通过中小学生向家长宣传禁限放规定。

    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行为;配合应急管理、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严打取缔私销、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维护社会面治安和交通秩序;落实烟花爆竹收缴销毁事宜,依法办理涉及烟花爆竹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和刑事案件,及时处置并报告各类突发事件。

    民政局:依照《决定》相关要求,负责制发烟花爆竹禁燃放和禁止焚烧祭祀用品工作宣传资料,向办理婚姻登记的群众及殡葬管理行业发放宣传。

    司法局:结合普法教育等工作,开展相关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市民自觉遵守燃放规定。

    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做好相关部门烟花爆竹禁燃放工作的经费保障,加强审核和监督。

    住建局:依照《决定》相关要求,负责制作《烟花爆竹禁限放告知书》,向工地业主发放,倡导工地开工庆典不燃放烟花爆竹;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服务对象加强宣传教育,确保禁放区小区不出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

    执法局:负责及时取缔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流动摊点,加强市容管理负责组织执法队伍开展执法巡查,将禁限放烟花爆竹纳入“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卫健委:负责指导、督促各医疗单位做好宣传和安全防范工作,协调医疗救治的应急处置工作。

    生态环境局:负责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和预警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经营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会同公安、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作《工商业主禁限放告知书》,向前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业主发放,宣传禁燃放规定;依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委:负责制作发放《共青团员禁放烟花爆竹承诺书》,号召全团员青年自觉遵守禁限放规定,积极带头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组织全青年志愿者参与管控工作。

    苏木镇、街道负责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将禁燃放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明确工作重点和措施;组织辖区嘎查村、社区及派出所、市场所、执法局等单位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燃放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禁燃放相关工作。

    (二)强化日常联动。各成员单位要在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信息共享、联动配合等工作机制,定期互通工作情况、共享信息资源、交换案件线索、凝聚联动合力。各部门要在扎实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联动配合,共同做好以下重点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源头整治。各执法部门必须立足各自阵地,加强协作配合,抓好源头治理。春节前夕以及130日至220日、31日至313日期间,公安、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整治行动,集中对全所有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婚庆公司、鲜花店及其他个体工商户开展拉网式清理检查,督促限期上交违规烟花爆竹;要对货车、面包车、三轮车占道流动兜售,路边出摊设点占道销售进行清理整治;要集中梳理一批辖区内违规销售、燃放活动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部位,加强对门面房、出租房、空关房以及城郊结合偏僻区域的排查,捣毁一批私自存储窝点,收缴一批非法烟花爆竹,从源头减少非法烟花爆竹流入市场。公安部门要充分发动公安检查站和治安卡口,结合日常查控工作,加强对进入禁放区可疑车辆的盘查堵截。二是进一步加强禁限放宣传。要持续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坚持依法告知与重点宣传相结合,确保宣传引导到位。各地区牵头,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辖区的重点要害部位、沿街门店、企事业单位、居民楼院和物业小区门口等地方悬挂有宣传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横幅、板报、宣传页,广泛进行宣传告知。要组织开展全媒体、多形式的宣传报道,做到实体宣传和媒体宣传同跟进、共响应、齐发力。要协调相关单位,在全LED广告屏、户外广告牌播出禁放标语或公益宣传片。各地区、部门要做好本单位职工遵守禁放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有条件的要在网络上开辟专栏,通过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兴网络媒介及各种信息平台,广泛发布禁放提示。重点宣传在130日至220日、31日至313日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三是进一步强化责任管控。各地区、各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强化责任担当,全面组织本辖区、本部门的烟花爆竹禁燃放工作的部署实施,着力构建完善管控工作网络。特别是涉及禁放区内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周密详实的分片包干工作方案,分片划区、包干到人,将管控任务分解到人头,管控范围延伸至每条街巷、每个新村小区、每户商家店面、每家企业单位,确保做到全覆盖、无死角。要积极动员物业保安人员、治安积极分子和商家业主参与管控工作,组建志愿者队伍,确保每幢大楼、每条街巷、每片商业区、每条交通干道、每家企业单位都布建有管控人员。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社区内巡查和路面巡防工作,及时阻止违规燃放行为,依法进行教育处罚。

    (三)启动节点联勤。在春节、元宵节、中秋节以及冬奥会及冬残奥会等重要节点、重大活动管控期内,要启动“节点联勤、合成作战”工作机制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组建多个专门工作小组,深入辖区联勤开展禁燃放工作,确保重点管控期内我区不发生影响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和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案事件。一是落实分级管控。大年三十至年初一、年初四至年初五、元宵节、二月二以及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全天实行一级管控,禁放区要动员全体党员干部、志愿者参与管控行动,管控力量要分布到每幢大楼、每条街巷、每片商业区、每个公园广场、每家企业单位,要实行定人、定岗、定时巡查,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阻止违规燃放行为。年初二、年初三、年初六至正月十四、中秋节实行二级管控,禁放区要动员二分之一以上党员干部、志愿者参与管控行动,要在每个小区、广场、商业区都部署有管控人员,加强区域内巡逻检查,及时规劝阻止违规燃放行为。元旦、国庆等其他节日期间实行三级管控,街道(社区)要组织治安积极分子、志愿者加强新村社区、小街小巷、广场公园的巡查,发现违规燃放行为要主动进行劝阻。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二是加强执法查处。公安、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违规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执法部门依法取缔街面流动占道兜售烟花爆竹行为,加强门店宣传教育,切实改变单位门前违规燃放无人过问的现象;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市场联合检查,依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查获的违规销售、储存、运输、燃放行为,各执法部门要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作出处理。对违规燃放,不听劝阻人员,要一律带至公安派出所接受询问查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应及时上报禁放办,由新闻单位予以曝光。是加强举报奖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按照职责分工限期进行核查反馈。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禁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环扣一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确保禁放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任务目标,确保措施到位。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全烟花爆竹禁燃放工作的具体要求,详实周密的制定本辖区烟花爆竹禁燃放工作方案,方案要明确任务、责任到人、量化指标、规定限期,确保宣传、管控、查处、整治等各项措施抓到实处。

    (三)加强财政保障,提供有效支撑。财政部门要给予烟花爆竹禁燃放工作全力支持,划拨专项资金保障禁限放工作的实施。各单位要充分做好预算方案,确保社会力量召集、宣传品制作、举报奖励等各项资金落实到位。

    (四)加大督查力度,推动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烟花爆竹禁燃放工作督查方案,组织督导检查组,对禁燃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要予以情况通报,限期督促整改。对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重大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

    (五)及时掌握动态,加强情况汇报。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收集掌握本辖区、本条线禁燃放工作情况信息,定期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要舆情、重点信息、重大事件要及时报送;要注意收集汇总典型经验做法、显著工作成效,及时对接新闻媒体,做好推广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阶段性做好情况总结工作,及时向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1.《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

    2.《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期间全市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附件1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

     

    2020624日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管理,减少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点放孔明灯。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

    (一)大青山以南、黄河以北、哈德门沟以东、五当沟以西区域内;

    (二)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

    (三)法律法规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祭祀活动,应当遵守《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焚烧祭祀用品应当在殡仪馆或者公墓指定场所进行。殡仪馆应当建设符合环保标准的焚烧祭祀用品专门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

    四、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燃区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公安机关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

    获得许可的,由燃放活动所在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焰火燃放的时间、地点向社会发布公告。

    五、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停止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本决定实施前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六、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承办婚庆典礼的酒店,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且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等服务。

    七、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管理工作。

    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和堆燃旺火的行为。

    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相关工作。

    九、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宣传教育。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未成年人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宣传引导。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举报。

    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十一、违反本决定,销售烟花爆竹的,依据《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十二、违反本决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三、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本决定,点放孔明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违反本决定,堆燃旺火的,依据《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违反本决定,在公园、广场、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焚烧祭祀用品,毁损树木、草坪的,破坏环境或者妨碍公共安全的,依据《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违反本决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发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二)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

    (三)不依法查处违反本决定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十八、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本决定。对违反本决定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十九、法律、法规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本决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202081日起施行。

     

     

     

     

     

    附件2

     

    包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期间

    全市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做好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期间空气质量保障的工作部署,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包头市人民政府对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期间我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时段及范围

    20221300时至22024时、310时至31324时,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有关要求

    (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加强辖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二)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规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共同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三)全市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好新媒体等手段,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并将宣传工作与本职工作充分结合;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要及时劝阻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通告有关规定,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全社会公共环境。

    三、责任追究

    (一)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和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和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20222210时至22824时期间及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结束后,我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按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执行,本通告自动失效。

    特此通告。

     

     

    202217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