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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区公安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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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对应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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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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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机关简介 |
机构职能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法定主动 |
■政府网站 ■微信公众号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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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按要求公开机关简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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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规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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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大队 |
负责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关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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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 |
政府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正文、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起草部门 |
负责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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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 |
政府文件 |
政府文件名称、文号、正文、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起草部门 |
负责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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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 |
政策解读 |
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主要内容、涉及范围、关键词诠释等。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主要内容、涉及范围、关键词诠释等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二、强化政策解读(二)加强各地区各部门政策解读工作。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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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门、督查法制大队 |
负责政策文件的解读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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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 |
惠企政策 |
惠企政策名称、文号、正文、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起草部门 |
负责起草惠企政策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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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 |
人大建议 |
人大建议的办理时限、答复内容、提案题目、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包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二、明确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范围、主体及步骤(一)公开范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交由市政府系统主办和协办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市政府办理的自治区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以及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均应列入公开范围。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公开时应配发解读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
行政法规 |
当年度内及时公开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情指中心 |
负责跟进人大建议的办理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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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 |
政协提案 |
政协提案的办理时限、答复内容、提案题目、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包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二、明确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范围、主体及步骤(一)公开范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交由市政府系统主办和协办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市政府办理的自治区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以及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均应列入公开范围。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公开时应配发解读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情指中心 |
负责跟进政协提案的办理进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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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 |
人员招录 |
规划计划内容 |
本级公安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四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政办室 |
负责发布人员招录相关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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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财政预决算 |
财政预算 |
九原区公安分局及所属单位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政办室 |
负责发布人员招录相关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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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财政预决算 |
财政决算 |
九原区公安分局及所属单位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政办室 |
负责发布人员招录相关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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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行政法规 |
每年1-2次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涉及对外收费性业务的业务部门 |
行政事业收费及依据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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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 |
法治政府建设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条第七款第八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行政法规 |
每年4月1日前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督查法制大队 |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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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行政法规 |
每年1月31日前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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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法制大队 |
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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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依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接受并办理公民、法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需要延长答复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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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法制大队 |
依申请公开相关事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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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 | 权责清单 |
九原区公安分局本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事项的职权名称、依据、责任事项等信息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制定配套文件,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布。 |
行政规章 |
动态调整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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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部门 |
解读本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依据 | |
| 政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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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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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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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部门 |
政务服务事项解读及办理结果公布 | |||
蒙公网安备 15020702000165号
蒙公网安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