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   打印
  •   保存
  •   关闭
  • 九原区财政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 2025-02-24 09:29 来源: 九原区财政局
                                                                               九原区财政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依据效力位阶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责任科室 对应职责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基础信息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 本部门制发的允许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规范性文件编号、有效性和正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九原区财政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 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拟订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基础信息 政策法规 其他文件 本部门制发的允许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规范性文件编号、有效性和正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九原区财政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 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拟订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基础信息 机关简介 基本信息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九原区财政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 负责公开机关基本信息
    基础信息 机关简介 机关职能 九原区财政局机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九原区财政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 负责公开机关机构职能
    基础信息 财政信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七款第八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九原区财政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 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公示相关收费业务办理结果
    基础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九原区财政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 编制审核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重点领域 财政信息 财政直达资金 各类要求公开的直达资金相关信息 依据上级文件要求 依据上级文件要求 行政法规 及时公开 九原区财政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 发布直达资金相关信息
    基础信息 财政信息 财政预决算 九原区财政局及所属单位决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七款第八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进一步规定: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1.法律   2.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九原区财政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发布等工作


    欢迎进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网

    九原区财政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日期: 2025-02-24 09:29

    来源: 九原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九原区财政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依据效力位阶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责任科室 对应职责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基础信息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 本部门制发的允许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规范性文件编号、有效性和正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九原区财政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 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拟订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基础信息 政策法规 其他文件 本部门制发的允许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规范性文件编号、有效性和正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九原区财政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 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拟订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基础信息 机关简介 基本信息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九原区财政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 负责公开机关基本信息
    基础信息 机关简介 机关职能 九原区财政局机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九原区财政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 负责公开机关机构职能
    基础信息 财政信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七款第八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九原区财政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 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公示相关收费业务办理结果
    基础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九原区财政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 编制审核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重点领域 财政信息 财政直达资金 各类要求公开的直达资金相关信息 依据上级文件要求 依据上级文件要求 行政法规 及时公开 九原区财政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 发布直达资金相关信息
    基础信息 财政信息 财政预决算 九原区财政局及所属单位决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七款第八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进一步规定: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1.法律   2.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九原区财政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发布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