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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职名单

    发布时间: 2024-07-03 10:11 来源: 九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职名单

     

    202473日包头市九原区

    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区人民政府区长刘小平的提请(包九原府文字〔202461号),经202473日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免去:

    赵部军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

    韩明凯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

            区商务局局长职务;

    郗培峰       区统计局局长职务;

    杜现东       区林业和草原局局长职务;

    杨东山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职务。

    任命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杜现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刘跟心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区统计局局长;

    杨东山       区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区商务局局长。

     

    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肖强提请(包九原法〔202418号),经202473日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任命:

    赵文杰       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雅楠       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牛利军提请包九检发办字20248,经202473日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免去

    石峻升       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职务;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任命:

    于建黎       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经202473日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免去:

    牛伟健    区人大常委会萨如拉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的规定,包头市九原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牛伟健辞去包头市九原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包头市九原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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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职名单

    日期: 2024-07-03 10:11

    来源: 九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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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职名单

     

    202473日包头市九原区

    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区人民政府区长刘小平的提请(包九原府文字〔202461号),经202473日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免去:

    赵部军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

    韩明凯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

            区商务局局长职务;

    郗培峰       区统计局局长职务;

    杜现东       区林业和草原局局长职务;

    杨东山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职务。

    任命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杜现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刘跟心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区统计局局长;

    杨东山       区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区商务局局长。

     

    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肖强提请(包九原法〔202418号),经202473日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任命:

    赵文杰       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雅楠       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牛利军提请包九检发办字20248,经202473日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免去

    石峻升       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职务;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任命:

    于建黎       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经202473日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免去:

    牛伟健    区人大常委会萨如拉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的规定,包头市九原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牛伟健辞去包头市九原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包头市九原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