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九原府办发〔2024〕61号
关于印发《2024年度九原区食品生产加工
小作坊整治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度九原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度九原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整治提升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整治规范、提升示范、淘汰取缔”的工作思路,2024年继续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小作坊整治提升行动,通过全覆盖摸排、全方位动员、全流程指导、生产加工条件全要素整改,努力实现全区生产加工条件不达标小作坊“清零”目标,使全区小作坊生产环境更加整洁、硬件设施更加完善、食品安全意识更加牢固、产品质量安全更加可靠,让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更有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标准先行、依法监管。要在2023年小作坊整治提升行动基础上,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要求,通过全覆盖、拉网式的排查摸底,彻底摸清全区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做到全覆盖、底数清、情况明。在精准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全区小作坊精准分类,重点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环境进行整治。对生产环境、硬件设施不达标且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小作坊,非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并注销登记信息,同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合法取得《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对无照无证的“黑作坊”,由查处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坚持政府扶持、多方联动。要积极宣传动员小作坊对标先进、对标一流,主动开展提档升级改造,努力形成生产经营者和地方政府同向发力、同频共振。对2023年3月29日前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且在整治提升行动中成效突出、验收合格的小作坊,市、县两级政府原则上按照每户不高于总体升级改造费用的70%给予资金扶持。其中,包头市政府资金扶持比例为50%,九原区政府资金扶持比例为20%,市、区两级政府给予每户扶持资金分别不超过5000元。
(三)坚持典型示范、扶优做强。要从促进个体工商业发展、传承地方特色的角度,按照环境整洁、管理规范、安全可控、特色突出的要求,重点培育一批示范小作坊,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并在申请商标、创建品牌过程中及时帮扶指导。包头市政府将对10户与群众饮食联系密切的重点食品类别(肉制品、面食、豆腐、粉条、凉粉、糕点)且通过整改提升实现规模化、品牌化、品质化发展的小作坊,每户再给予5000元扶持资金。
三、工作安排
此次小作坊整治提升行动自2024年8月启动至2024年10月结束,期间重点开展好以下工作。
(一)排查摸底。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要求,对辖区小作坊进行全覆盖排查摸底,完善小作坊档案信息库,动态更新,确保辖区小作坊建档率和登记率达到100%。
(二)整治提升。全覆盖组织辖区小作坊开展整治提升行动,做到“一户一档”“一户一策”,明确责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时限,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小作坊空间布局和场区建设及环境卫生标准,确保实现辖区生产加工条件不达标小作坊“清零”目标。
(三)加强管理。
一是全面提升小作坊日常监管能力水平,按照“硬件达标、制作规范、百姓满意”的原则,在全面提升辖区小作坊生产环境的基础上,全面加强对小作坊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一对一”上门服务,提升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管控水平。
二是鼓励小作坊经营者使用“鹿城溯源”平台,通过平台完成各类规定资料的记录,努力实现各类资料台账数字化,减轻经营者日常内控资料填写、储存繁琐、不便捷等问题。
三是严格准入审核,要细化小作坊准入制度流程,压实现场核查责任,坚决杜绝不达标、不合格小作坊进入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同时,对2023年3月29日以来新设立小作坊进行全面核查,对准入把关不严、条件不符的情况一律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制定与群众饮食联系密切的重点食品类别小作坊监督抽检计划,每月对1—2类食品类别的小作坊实施监督抽检,并公布监督抽检结果“红黑榜”。
五是鼓励生产即食类食品类别小作坊,探索开展生产加工器具色标化管理,进一步防范食品原辅料交叉污染,提升产品质量可控性。
(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平台,加强对辖区小作坊在提档升级、示范引领过程中的优秀案例的宣传和报道,鼓励引导小作坊业主主动参与,积极提升。要对整治提升过程中发现的“黑作坊”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曝光,全面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理清思路,长短结合、常长结合。要进一步抬高站位,提高认识,力争到2024年底基本实现全区小作坊建设规范化目标,定方向、定任务、定方法;要谋定而动,充分结合《2024年度九原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定人定岗定职责,专人负责专司其责,抓常态常态抓。
(二)做到稳扎稳打,突出重点、以点带面。要引导和推动一批生产条件成熟、品牌意识较强的小作坊示范性经营,更要打击和取缔一批生产条件恶劣、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扎扎实实打基础,排查摸底切实落实监管“一户一档”“一户一策”,做到辖区内小作坊数量清、情况清、人员清、标准清、责任清、时限清。
(三)真正拓宽思路,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要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及时完善工作措施、评判工作成效,学习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要倒排时间、倒推计划、定人定则、定期讲评通报,区政府将结合工作进展情况,定期组织通报讲评,让能干会干肯干的单位、个人得到应有的表扬鼓励,让只讲困难不思进取的单位、个人红红脸、出出汗,切实提高我区食品消费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附件:1.包头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2.包头市食品小作坊设置标准
3.包头市食品小作坊整治提升改造项目申请明细表
4.包头市食品小作坊整治提升扶持资金申请表
5.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提升验收评估表
6.包头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资金申请验收流程及佐证材料
附件1
小作坊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我已了解食品小作坊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将认真履行小作始主体责任,切实保证食品安全,现公开承诺:
一、申请小作坊登记时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二、生产加工条件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三、承诺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达到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四、承诺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料符合质量安全要求,不使用非食用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
五、承诺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六、承诺食品包装不伪造食品标识,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对本单位生产的不安全食品及时召回。
七、承诺一切生产加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接受处罚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食品小作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包头市食品小作坊设置标准
一、基本要求
小作坊设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的规定,在生产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食品标识等方面满足相应要求。
二、信息公开
亮证公示。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食品安全员信息、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承诺书》、使用食品添加剂名目等内容。
三、环境布局
(一)严防交叉污染。生产场所周围卫生环境可控,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加工区域应与生活区、厕所等污染源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污染食品。
(二)区域物理隔离。生产加工和储存场所应独立分设,加工场所与售卖区域应隔开。
(三)场所标准建设。加工场所(车间)内顶部应有吊顶,无渗漏、灰尘积累、碎片脱落,清洁平整。加工场所地面应采用环氧树脂地坪漆、瓷砖、大理石等方式铺装;墙壁鼓励全墙铺贴洁净板或瓷砖;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生产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无积水、泥泞、废弃物等。
四、设施设备
(一)卫生设施齐全。应具备生产需要的上、下水设施,满足供水安全、排水良好的要求;应配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具备防鼠、蚊、蝇、昆虫等设施。
(二)洗消设施齐备。在生产加工区域入口处应有必要的洗手、干手设施;主要加工场所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应选用食品用清洁剂清洗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
(三)特殊物品专管。食品添加剂与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分别有单独的保存设施,并明确标识。
(四)使用食品级器具。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与器具,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并便于清洗和消毒。
(五)生、熟工器具分设。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明显标识、分开使用;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五、人员管理
人员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体检1次。凡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一)保持个人卫生。食品加工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统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置于帽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物,禁止在加工场所内吸烟和吐痰。
(二)加强学习培训。生产经营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定期学习和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应接受食品安全相关培训,能够明确知晓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六、包装贮运
(一)规范标签标识。加工食品应有简易包装,必须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在简易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联系电话及节约粮食宣传等必要信息,以便消费者能够正确食用、贮存食品。
(二)加强贮存管控。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保障食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贮存的食品不受污染;贮存原辅料、成品设施、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场所内不得存放影响食品安全的物品。
附件3
包头市食品小作坊整治提升项目申请明细表
项目 | 类别 | 申请改造项目 | 备注 |
地面改造 | 环氧树脂地坪漆 | ||
瓷砖 | |||
大理石 | |||
其他 | 需明确材质 | ||
墙壁改造 | 瓷砖 | ||
PVC板 | |||
纤维板 | |||
铝塑板 | |||
其他 | 需明确材质 | ||
屋顶改造 | 铝扣板 | ||
PVC板 | |||
其他 | 需明确材质 | ||
设施改造 | 洗手池 | ||
更衣柜 | |||
紫外线灯 | |||
酒精消毒器 | |||
其他 | 需明确类别 | ||
设备改造 | 食品级容器 | 按照支付发票、明细及实物确定,补贴金额上限500元 | |
备注 | 各申请资金扶持小作坊需在此基础上选择改造提升内容,并保留相关发票票据、清单和改造前后对比照片。咨询电话:5501331 |
附件4
包头市食品小作坊整治提升扶持资金申请表
小作坊名称 | |||
地 址 | |||
食品类别 | 从业人员 | (人) | |
加工场所面积 | (㎡) | 年销售额 | (万元) |
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申请事项: 本单位自愿申报2024年食品小作坊示范店创建,并承诺在 年 月 日前按照包头市创建食品小作坊示范店评选标准要求完成改造工作。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
预整改事项说明 | 食品加工场所整改事项:
食品加工场所整改时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食品加工场所整改资金投入: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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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改造事项图文佐证 | |||
所在辖区 市场监管所意见 |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
旗县区市场监管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包头市食品小作坊整治提升验收评估表
内容 | 验收项目 | 评判结论 | 验收具体情况记录 | |
加工场所要求 | 1.生产场所周围卫生环境可控,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生产加工区和存储场所必须分别独立设置,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加工场所布局应符合相应的生产加工流程要求,生食区与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 □ 符合 □ 不符合 | ||
2.加工场所地面应采用环氧树脂地坪漆、瓷砖、大理石等方式铺装。墙壁全墙通铺瓷砖、墙体扣板或洁净板等,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 | □ 符合 □ 不符合 | |||
3.加工场所顶部应有吊顶、窗户内窗台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 | □ 符合 □ 不符合 | |||
4.生产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 □ 符合 □ 不符合 | |||
5.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保持规定距离,防止污染食品。 | □ 符合 □ 不符合 | |||
6.应对厕所等污染源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保持规定距离,防止污染食品。加工场所应与售卖区域隔开,减少交叉污染。 | □ 符合 □ 不符合 | |||
设施设备要求 | 7.应具备生产需要的供水设施,满足供水安全,应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污水排放管线和设施,排水良好。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的要求。与食品接触的冰或水蒸气等应采用生活饮用水制成。 | □ 符合 □ 不符合 | ||
8.在生产加工区域入口处应设必要的洗手设备,并配备酒精喷雾或干手器。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 | □ 符合 □ 不符合 | |||
9.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应单独存放,并且明确标识。加工设备、接触食品的器具应选用食品用清洁剂清洗。 | □ 符合 □ 不符合 | |||
10.食品添加剂应有单独的保存设施, 并单独存放。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对用途、用量进行公示。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天平或秤等称量工具。 | □ 符合 □ 不符合 | |||
设施设备要求 | 11.加工场所及库房应有良好的防鼠、蚊、蝇、昆虫等设施,不得使用化学方式进行捕杀。 | □ 符合 □ 不符合 | ||
12.加工场所及库房应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需要的通风、照明设施,应遵照先进先出原则对库存合理周转。 | □ 符合 □ 不符合 | |||
13.原辅料贮存时,应根据贮存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 | □ 符合 □ 不符合 | |||
14.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和器具,所选用的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应便于清洗和消毒。 | □ 符合 □ 不符合 | |||
15.原辅料的盛装容器应保持清洁,原辅料在使用前,应经过检查,确保原料干净卫生,适合加工要求。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如:不锈钢制品、食品级塑料制品等。 | □ 符合 □ 不符合 | |||
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 16.应采取措施确保使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肉类原料来源渠道合法,猪、牛、羊肉能够提供肉制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猪瘟检验合格证明。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 | □ 符合 □ 不符合 | ||
17.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条例》等规定要求, 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加强加工过程控制,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品热处理时间、温度,保证半成品存储及成品包装环境卫生。 | □ 符合 □ 不符合 | |||
工作人员要求 | 18.应当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体检1次。保持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品。 | □ 符合 □ 不符合 | ||
19.在加工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和吐痰。在食品加工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统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置于帽内。 | □ 符合 □ 不符合 | |||
20.生产经营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应接受食品安全相关培训 能够明确知晓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 符合 □ 不符合 | |||
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 21.应实施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 □ 符合 □ 不符合 | ||
22.应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员,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 □ 符合 □ 不符合 | |||
23.应建立管理台账,包括原料进货来源及相关信息、各类食品添加剂使用详细记录、产品送检抽检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等台账。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 | □ 符合 □ 不符合 | |||
24.应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明示制度。 | □ 符合 □ 不符合 | |||
25.应进行产前自查,保证生产加工场所、设备、原料、人员、包装、贮存与运输等各方面的情况符合相关规定。生产加工完毕后应进行清场。 | □ 符合 □ 不符合 | |||
包装、贮存、运输与标识要求 | 26.所加工食品应有简易外包装。必须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 □ 符合 □ 不符合 | ||
27.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场所内不得存放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物品。 | □ 符合 □ 不符合 | |||
28.应根据贮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适应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贮存的食品不受污染。 | □ 符合 □ 不符合 | |||
29.在简易外包装上,提供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使消费者能够正确地处理、使用、贮存食品。 | □ 符合 □ 不符合 | |||
验收情况汇总 |
验收人员( 不少于 2 人): 验收时间:2024年 月 日 验收结果: 全部符合为通过 当事人: 现场检查日期: | 年 月 日 | ||
验收结论 |
附件6
包头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资金申请验收
流程及佐证材料
流程一:食品加工小作坊(已上报的申请资金扶持的27家食品加工小作坊)需提交附件1、附件3、附件4到辖区内市场监管所,还需另外提供以下佐证资料包括:1.整改前后对比照片需彩印、可另附A4纸;2.装修合同、发票、改造项目明细表(如果是委托装修);3.改造项目明细表、发票(如果是自己购买项目进行装修);4.小作坊登记证、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所有提供资料需要小作坊进行盖章。注意两一致:发票要求开票方与盖章单位要一致,发票中的项目明细要与改造项目明细表、前后对比照片、附件3、附件4中的食品加工场所整改事项一致。
未申请资金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在整改完毕后应当联系管片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流程二:各市场监管所人员在收到验收申请时,先对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然后到现场依据附件2、附件5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论填写到附件5中。
流程三:对于验收合格的小作坊,将附件3、附件4、附件5以及其他佐证资料提交到到食品监管股320,食品监管股将对提交完整资料的小作坊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对通过验收的小作坊,由食品监管股将材料统一报送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