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九原府办发〔2024〕34号
关于开展电梯维保全过程录像切实提升维保质量工作的通知
各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
为切实提高九原区范围内电梯维保质量,确保真正保养、维修到位,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三十九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有关规定,从即日起各电梯维保单位在九原区范围内开展维保活动时要进行维保过程全过程录像。各相关职能部门将以此作为电梯是否按要求进行维保的主要依据,纸质维保记录作为补充。具体要求如下:
一、管理要求
(一)维保单位要建立维保质量相关制度、提高维保质量相关标准,并将维保全过程录像列入制度中,交九原区市场监管局备案,严格遵照制度执行;
(二)小区电梯使用单位要将全体业主的权益放到首位,切实履行好电梯使用管理委托代理人职责,履行好居民所授予的管理权限。督促维保单位履行好维保全过程录像,并将该要求纳入维保合同中。
二、人员要求
(一)使用单位应当按要求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员,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安全总监、安全员职责,对电梯维护保养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及时公示电梯维护保养相关信息;
(二)维保单位要配备持证人员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自行配备专业录像设备,对维保人员进行维保全过程录像培训,并留有培训记录;
(三)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不得超过三十部,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维护保养单位从事维护保养工作。
三、操作要求
(一)维保过程视频应当带有水印(时间、地点),维保人员应当在视频开头明确表明视频录制时间、地点以及事件(保养或维修);
(二)维保过程中,维保人员应当在其录制的视频中以口述方式清晰明确的表达出保养、维修、更换配件等具体内容;
(三)维保过程中录制视频所使用的设备应当由维保人员随身佩戴,并以第一人称视角进行录制,如实记录、反映维保过程,不得手持操作。严禁维保人员用手机自行录制视频,以免造成维保过程中的施工安全隐患。
四、其他要求
(一)视频保存不得少于3个月,每次维保完毕视频应当由维保公司交付给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进行留存,留存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视频数据在留存过程中不得有任何程度和任何形式的更改,确保储存数据的公正、客观和安全,并可实时进行查询;
(二)对于电梯故障维修、更换配件、应急救援视频,使用单位应当单独留存,所更换配件购进清单使用单位要随视频留存,配件购进清单保留年限不得少于配件使用年限。
请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此通知执行,九原区市场监管局将通过查看视频的方式对维保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检查,坚决杜绝维保造假行为的出现。如有造假,一经发现,九原区市场监管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维保公司和使用单位进行处罚。对积极落实维保全过程录像的企业,九原区市场监管局将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遵循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于其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最大限度给予企业自我改正、落实主体责任的机会。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注:电梯维护保养纸质记录以及其他要求,还应当遵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执行不变。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2日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