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九原府办发〔2021〕12号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原区农村公路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街道,园区,区属、驻区各部门、单位:
经2021年第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九原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月19日
九原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包头市九原区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保证农村公路顺利进行,做好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不断提高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村公路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九原区境内所有农村公路项目。
第二章 质量目标
第三条 本项目质量目标为: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控制标准 土建工程》DB15/441-2008评定要求,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工程质量评定为优良、合格工程。
第四条 按照交通运输部及内蒙古交通厅颁布的各项规范及图纸进行质量控制。
第三章 工程技术质量管理
第五条 工程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合同段监理,监理机构受九原区公路管理段统一管理,同时接受区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
第六条 工程技术质量管理执行《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规定的有关技术、质量管理条款。由监理单位制定质量管理及监理工作实施细则,统一检验方法,统一记录表格。
第七条 九原区公路管理段、监理单位、承包人应严格管理程序,各种指令、报告均应以书面形式下达或请示。
第八条 监理单位、承包人各级所设立的试验室应能满足本工程的各种试验要求。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委派出有经验、责任心强、技术较全面的工程技术人员进驻工地以解决施工中需解决的设计问题。
第十条 监理单位、承包人应认真熟悉图纸,领会设计意图,决不可盲目施工。九原区公路管理段在开工前组织监理单位、承包人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邀请设计单位有关设计人员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如发生工程变更事项以及须请示的其他技术事宜,均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质量问题处理由九原区公路管理段主持,监理单位、承包人共同研究处理方案,对问题责任处理按交通运输部颁发《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加强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检查工作,采取不定期检查、中间检查、重点工序和重点工程部位重点检查的方法,由九原区公路管理段主持质量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送、下发有关单位,对于发现的问题及质量隐患限期处理。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初始开工前,必须通知监理单位做好一切开工准备工作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中重点工序重点部位必须经监理工程师中间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四条 九原区公路管理段、监理单位、承包人所有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合同协议书、往来文件、指令、检查记录、试验记录、交竣工资料等均应设专人负责管理。所有填报的资料、数据应准确、清晰、不得虚报、冒填,确保原始资料的真实性。承包人在确保施工资料及竣工资料完善,签字盖章齐全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交、竣工验收工作,承包人的工程竣工文件,要按九原区公路管理段统一要求的内容及份数编制。
第十五条 有关工程技术、工程质量管理的其他事宜,参照“监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工程计划进度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计划管理按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规定的有关计划管理的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计划报监理单位初审后由九原区公路管理段审核、审定。
第十八条 准备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上报开工申请报告,由九原区公路管理段主持审验施工准备情况,包括设备、人员、资金、施工场地、施工恢复定线、材料准备等。符合合同协议要求按不同合同段和不同单项工程分别批复开工报告,不满足要求的,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准备工作,重新报批开工报告,重新批准的开工报告,工期不得后延。
第十九条 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原则上不准变动。确需调整时由提出调整计划的单位编制计划调整申请,监理单位初审后由九原区公路管理段提出审查意见,并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严格报表制度,承包人应在每月15日前将工程进度、工作量、质量月报上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将工程进度、工作量、质量月报上报九原区公路管理段。
第二十一条 计量支付证书(中期支付、最终结账支付)承包人应具实填报,经监理单位核实签署后报九原区公路管理段审核,审核后的支付证书由九原区公路管理段审批支付。
第二十二条 严格履行变更、索赔的审批程序,凡工程量清单与设计文件所列工程量不符,由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并填写变更设计报告单,绘制变更图,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初审后签署意见报九原区公路管理段审核、审批,办理完审批手续的项目纳入中期支付。
第二十三条 索赔项目由承包人按合同协议书条款及《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报告,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由九原区公路管理段审核,并主持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所有工程不得转包,分包需经九原区公路管理段批准或由九原区公路管理段指定分包。
第二十四条 对进场人员、设备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施工单位限期调整,调整后不符合要求者以及工程质量不能让业主满意者,九原区公路管理段有终止合同、清退出场的权力。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九原区公路管理段将采取指定分包的办法(引进施工单位)按期安成任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安工程费,不得用于设备器具购置、征地拆迁及工作人员补贴、差旅费等其它费用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工程、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合同、协议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重点对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其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再交给有关业务部门审核。根据项目工程、财务管理部门同意支付意见,分管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并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办理付款结算手续。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遇见下列情况之一,分管领导或其授权人不得签批同意,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
3.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4.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5.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
第二十八条 项目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时,应按合同价10%预留质保金。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待质量缺陷责任期满1年后,按合同支付剩余质保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条 竣(交)工验收,执行内蒙古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一、工程交工验收
(一)交工验收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2.合格地通过了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交工检测、检验,且编制完成了竣工图表和施工资料;
3.承包人提交交工验收申请。
(二)交工验收程序:
1.具备验收条件,经监理单位审核后,向九原区公路管理段提交申请验收报告;
2.由九原区公路管理段主持,组织质监、设计、管养等有关部门和监理工程师进行交工验收,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
二、工程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审计部门完成了审计
2.工程质量缺陷已修复并经检验合格;
3.提交规定数量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
4.业主汇总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二)竣工验收由区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三)工程全面完工后提请竣工验收之前,九原区公路管理段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系统、全面的检测,为验收打好基础;
(四)竣工资料由九原区公路管理段统一要求,各参建单位负责编制。竣工资料编制按人民交通出版社《新编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资料编制指南》(2003年版)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交工验收由九原区公路管理段主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审计部门完成了专项审计、监督部门完成了质量认证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区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十二条 质量缺陷责任期自交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期限为2年。
第七章 公路管理及养护
第三十三条 按照“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公路建成验收后移交至各苏木、乡镇政府,各苏木、乡镇政府对已建成的通村公路进行养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九原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