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九原府发〔2025〕17 号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九原区三湖河灌区水费收缴及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财政局、哈业胡同镇、哈林格尔镇、内蒙古久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区政府 2025 年第 1 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九原区三湖河灌区水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
九原区三湖河灌区水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灌区管理单位水费收缴及使用管理,保障农田 灌溉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印发〈深化 农田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农〔2018〕54 号)《关于 研究九原区三湖河灌区管护中心水费收缴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2021〕31 号)《关于三湖河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相关事宜的 通知》(包发改价费字〔2023〕654 号)《关于印发<九原区农业用 水水权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包九原水联发〔2023〕3 号)、《三湖河农业水价成本监审报告》(内广源专审字〔2023〕1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灌区管理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水量计量
第二条 包头市九原区三湖河灌区管护中心为水量计量主体。
第三条 灌区管理单位根据各乡镇反馈的灌溉面积、种植种类等用水情况调查,结合灌区实际情况及定额水量制定用水计划,在每轮灌溉供水前将定额水量通知用水户,用水户超定额用水部分采 取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进行收费。
第四条 水费实行计量收取方式,计量点为斗渠口,在有计量条件的地区,按实际计量水量和灌溉水价计算收取水费;如暂时没有计量条件的,按实际灌溉面积或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
第五条 灌溉周期结束后,供用水双方及时核算实际水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水量结算单作为最终水费收取依据。
第三章 水费收取
第六条 内蒙古德润佳禾投资有限公司为水费收支主体,应设置水费专用账户,对水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 用水户为水费缴纳主体(用水户包括:农户、农户联合体、种植承包人、农业种植合作社、农业产业园等从事灌溉活动的用水户)。
第八条 三湖河灌区水价为政府定价。根据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三湖河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相关事宜的通知》(包发改价费字〔2023〕654 号)及《三湖河农业水价成本监审报告》(内广源专审字〔2023〕第 18 号)文件内容,确定三湖河灌区骨干水利 工程供水价格为 0.07 元/立方米,如遇政策性调整,供水价格按调整后执行。
第九条 水费采取水量预购方式收取,预购水量不能超过计划水量或依照定额核定的水量。灌区管理单位用水计划下达后,由内蒙古德润佳禾投资有限公司通知用水户进行水费预缴,灌溉供水前未缴费的用水户由内蒙古德润佳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催缴水费。未按时预缴水费的用水户,不予供水。
第十条 用水户收到水费预收通知单后,按照规定时间缴纳水 费,每轮灌溉核定水量后由灌区管理单位将灌溉用水台账交至内蒙古德润佳禾投资有限公司,由其根据用水户使用水量进行多退少补,结清年度水费。
第四章 水费使用
第十一条 根据九原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研究九原 区三湖河灌区管护中心水费收缴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2021〕31 号)文件内容,灌溉水费由内蒙古德润佳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收缴,统一使用税务发票对灌溉水费进行收缴,所收水费的 15%用于 其公司相关经营活动支出,剩余 85%用于包头市九原区三湖河灌区管护中心的生产电费、机泵维护及渠道清淤等灌溉服务费用支出,如收不抵支的情况下,可申请区财政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水费使用范围
1.生产运行费:电费、交通工具租赁及维修费、车辆及机械燃油费、人工费(雇佣食堂工作人员、雇佣渠道维护人员)等。
2.运行管理费:管理用房维护费、技术服务费、信息网络服务费、取暖费、培训费、差旅费、用餐补助费等。
3.维修费:渠系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费、渠道清淤除草费、机电及测流设备维修费等。
第十三条 水费使用流程
1.灌区管理单位按照优先重点原则,召开灌区中心事务会议提出灌溉服务支出计划,上报区水务局核备。
2.区水务局核备后,灌区管理单位对接内蒙古德润佳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按照计划组织实施灌溉服务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水费使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节约的管理原则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截留、挪用水费,杜绝违规使用、挥霍浪费、纵容腐败等问题。
第五章 水费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建立用水户灌溉用水台账,按年度向用水户公示用水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内蒙古德润佳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建立用水户水费缴纳台账,按年度向用水户公示水费,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内蒙古德润佳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水费收取应使用规范票据,秉持客观公正态度,收取水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逐年结转,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同内蒙古德润佳禾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季度水量、水费核对工作,做到积极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牵头,水务局配合,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对水费收取使用的监管,确保合规合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印发,包头市九原区三湖河灌区管护中心及内蒙古德润佳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最终解释权由包头市九原区三湖河灌区管护中心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