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   打印
  •   保存
  •   关闭
  • 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包九市监罚送告字〔2025〕1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14日 11:48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包九市监罚送告字〔2025〕1号

    内蒙古明珂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12月2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九市监罚字〔2024〕167号),因我局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九市监罚字〔2024〕167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九市监罚字〔2024〕167号),内容是:“你公司故意拖延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吊销营业执照;

    2.罚款500000元(伍拾万元整),上缴国库。”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九市监罚字〔2024〕167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及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九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九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贾永刚、王永华 

    联系电话:0472-6938957

    联系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建新街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九市监罚字〔2024〕167号).docx

    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3日 

    AI阅读助手:
    点击开始解析文章内容,总结生成摘要...
    {{ placeholder }}
    我要对文章提问

    本内容提供均基于AI自动总结生成,与主办方无直接关联。查看详情

    对本篇文章及关联文件进行提问

    {{ item.title }}
    停止回答
    免责声明

    1、AI阅读助手,旨在为广大互联网用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2、AI阅读助手,所提供的内容仅供参考。部分答复内容采用AI技术生成,生成式答复内容有歧义或不够准确的,请您阅读其他原文,以原文内容为准。

    3、AI阅读助手,所提供的内容与原文内容产生冲突时,请以网页原文的具体内容为准。

    4、我们致力于提供准确、有用且客观的信息,但鉴于AI技术的局限性和数据源的多样性,我们无法保证所有内容的绝对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用户在使用本平台提供的内容时,应自行判断其准确性和适用性,并承担因使用这些信息可能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责任。

    5、AI阅读助手,提供均基于AI自动解读,与任何主办方或建设方无直接关联,我们对此类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适用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用户在使用时请自行判断,并承担相应风险。

    语音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阅读原文
    阅读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