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包九市监罚送告字〔2025〕1号
内蒙古明珂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12月2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九市监罚字〔2024〕167号),因我局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九市监罚字〔2024〕167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九市监罚字〔2024〕167号),内容是:“你公司故意拖延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吊销营业执照;
2.罚款500000元(伍拾万元整),上缴国库。”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九市监罚字〔2024〕167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及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九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九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贾永刚、王永华
联系电话:0472-6938957
联系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建新街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九市监罚字〔2024〕167号).docx
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