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政协第十届三次会议第9号提案
的答复意见
张建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小区住宅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公共场所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二、答复内容
根据您的建议“全区住宅小区的公共走廊、楼道内,普遍存在着吸烟现象。这一现象损害了居民的健康权益,与创建文明城市、创建卫生城市的精神不符,还造成了住宅小区消防隐患。在楼道内吸烟,严重地破坏了住宅公共空间的空气质量,且烟味通过门缝飘入邻居家中,对不吸烟邻居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简直是一种慢性谋杀;楼道内空间相对封闭,且周围难免存放易燃杂物,在楼道吸烟存在很大的消防安全隐患”。建议各相关部门“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对住宅小区公共楼道等小区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一)卫健、住建、消防等部门以及各苏木镇、街道将住宅小区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工作,列为常态化监管工作,加大宣传、纠正和处置力度。(二)督促各物业公司履行好日常管控工作。有条件的小区可由物业公司设置统一的吸烟场所。若发现在走廊、楼道等公共区域内吸烟,物业公司须进行规劝,制止吸烟行为。如不听规劝,物业公司报警处理,由相关执法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各相关执法部门牵头各物业公司做好教育引导工作。教育业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养成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不在走廊、楼道等公共区域内吸烟”。以上建议现实反映了当前控烟工作的实际,也是目前工作的难点和薄弱点,答复如下:
(一)各相关部门和地区将住宅小区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工作,列为常态化监管工作,加大宣传、纠正和处置力度。此项工作开展对于控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需要上级出台相关控烟条例,为室内公共场所禁烟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大力呼吁各类室内公共场所禁烟,保护群众身体健康,对于推动各地区结合实际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控烟具有一定的促进意义。
(二)做好教育引导工作,教育人们爱护公共环境、保护自己和他人身体健康,是做好控烟工作的必要举措。相关执法部门和物业公司等管理服务单位,有义务做好相关教育引导,要通过设置禁烟标识、发放健康教育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必要的提示和健教宣传,最大程度地引导群众遵守相关禁烟场所规定,了解吸烟有害健康相关知识,推动控烟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是要做好健康教育引导。开展控烟健康教育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作用,通过开展健康教育“进村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以讲座、宣传板栏、新媒体等形式大力开展控烟健康教育,让群众掌握吸烟有害健康,二手烟有害他人等核心信息,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主动戒烟或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全面推动控烟工作。
二是要做好控烟示范引领。近年来,通过组织开展“健康家庭”“无烟家庭”创建工作,各地区涌现了一批好的“健康、无烟家庭”,对于促进各村、社区控烟工作起到了引领作用。今后,区卫健委将继续组织各地区组织开展创建工作,要通过“以点带面”的形式促进控烟工作健康发展。
三是要巩固无烟单位创建成果。2022年底,我区各党政机关全部创建为无烟单位,各医疗机构和学校也实现了全面禁烟,对于推进控烟工作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下一步,区卫健委将对各单位无烟单位保持工作进行督查,全面巩固创建成果,引导机关干部、事业单位人员尽早戒烟并自觉遵守相关场所控烟规定、劝阻不当吸烟行为,在社区、居民小区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创建健康无烟环境贡献力量。
附件:区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单位印章)
2024年7月5日
抄 送: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经 办 人:丁健
联系电话:6939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