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政协第十届三次会议第133号提案
的答复意见
刘根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大力发展绿色低碳经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绿色转型。分布式新能源是壮大绿色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收益好、易安装、产业链全、绿色低碳等优势,近年发展十分迅速,已经从“量变”进入“质变”。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数据,2023年全国新增光伏并网容量21630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达9628.6万千瓦、占比44.5%,且新增户用分布式光伏并网容量达4348.3万千瓦。截至2023年年底,在国家电网经营区的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分布式新能源装机总容量达2.38亿千瓦,同比增长57%。我区目前共有2个项目获得包头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优选,分别为九原区公共建筑0.649MWp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内蒙古杜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0.6MW(0.693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两个项目均已建设完毕并网发电。其他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相关政策文件及时批复。
二、采取措施
一是依据政策文件及时审批。目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三年行动计(2021-2023年)》等文件进行批复。企业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发改委下发获得竞争性指标后,企业按照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申报流程进行立项;个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项目备案-第十二条“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规定,农户自有的屋顶院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旗县区供电分公司实地勘测后,将一个村落的多户集中一次上报旗县区发改委批复,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无指标限制。
二是协助项目业主报请指标。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企业投资的光伏发电项目需先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市发改委通过专家评审,取得竞争性指标后方可进行其他手续报批。区发改委全程协助企业进行项目方案报批。
三是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按照《包头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若干规定》及《包头市九原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 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区发改委负责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运行及风光电制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属于新能源项目,区发改委履行监管责任,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日常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农牧局负责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安全管理工作,即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安全监管。
三、取得成果和举一反三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既可以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也有利于节能减排,九原区公共建筑0.649MWp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预计年发电量约60万度电,每年可节约标准煤200吨,减少二氧化碳、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排放量近200吨;内蒙古杜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0.6MW(0.693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发电量约96万,减排二氧化碳1.84万吨、二氧化硫1.85万吨、碳粉尘0.379顿,降低能耗约6713吨标煤。区发改委加大对新能源项目政策宣传,企业积极响应发展分布式新能源项目政策导向,除上述两个并网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外,积极协助企业进行指标申报,双创产业园等4个全额自发自用项目已上报市发改委待进行专家评审。下一步,区发改委将继续拓展公共建筑、产业园区、工业企业等应用场景,探索光伏项目开发新模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能力和效率,实现清洁能源科学、合理、高效利用,助力九原区绿色可持续发展。
附件: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九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30日
抄 送: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经 办 人:赵亚洁
联系电话:13789529921
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
征询意见表
提案号 |
133 |
提案者 |
刘根虎 |
承办人 |
姓名 |
赵亚洁 |
|
电话 |
13789529921 |
||||||
案 由 |
关于进一步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的建议 |
||||||
提案办理情况: 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A)已被采纳并列入计划解决的(B) 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解决(C) 注:请划对勾 |
|||||||
承办单位征询意见方式: 面复( ) 座谈( ) 视察( ) 其他( ) |
|||||||
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评价: 工作认真( ) 态度端正( ) 尊重委员( ) |
|||||||
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评价: 满意( ) 同意( ) 理解( ) 不满意( ) |
|||||||
提案者是否要求三次办理及反馈相关意见: 是( ) 否( ) |
|||||||
提案者具体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
|||||||
承办单位意见及跟踪办理的落实情况: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备 注 |
1.此表交提案者填写对办理工作的意见,经承办单位领导签字后与答复函一并上报; 2.提案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签署意见的,应在收到此表后15日内反馈给承办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