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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区司法局上线FM94.9《法治第一线》“以案说法”栏目
时间:2025-02-19   浏览次数:
嘉宾:九原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工作人员段霁芸、硕达律师事务所于子嫣律师、九原区麻池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刘帅、九原区司法局行政复议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任艳星
摘要:九原区司法局上线FM94.9《法治第一线》“以案说法”栏目

九原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工作人员段霁芸: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九原区司法局段霁芸,感谢法治第一线节目给了我们一个与广大听众朋友沟通交流的机会,同时也感谢社会各界朋友多年来对九原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4年,九原区司法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成对全区重点部门第二轮“法治体检”工作。在新收行政复议申请同比增加203%的情况下,复议决定书和意见书履行率达到100%。深入落实全区“八五”普法规划,利用“法治九原”公众号开发“横竖唠唠法”板块,发布各类原创法治宣传视频14期。联合各普法成员单位、协会、律所开展各类宣传活动130余场次,发放宣传资料24000余份。全区87个村(社区)共计选拔“法律明白人”435名,实现每个村(社区)5名“法律明白人”全覆盖。

践行“为民”之心,公共法律服务更加亲民优商。围绕“城镇半小时、农村一小时、牧区半天”工作要求,对86个公共法律服务站室重新进行规范化建设。村居法律顾问共提供解答咨询900余次,开展法治讲座75次,开展法治宣传131次。积极推行法律援助承诺制,共办理援助民事案件483件、援助行政案件3件。推动运用“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在全区成立了104个调解委员会和11个品牌调解室;九原区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自正式运行以来共受理矛盾纠纷1720件,矛盾纠纷办结率92%,调处成功率71%。开展“庭长+警长+司法所长”“三长治理小分队”多元化解调处矛盾纠纷。进一步维护了社会稳定。

主持人:本次“以案说法”栏目选取的案例分别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例、邻里土地纠纷调解案例、未成年人校园斗殴行政复议案例。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例:

硕达律师事务所于子嫣律师:2022年我们接到当事人刘某的求助,他是一附院的一名实习医生,在某天早上骑自行车上班的路上,被驾驶小轿车的朱某在团结大街与林荫路交叉口北110米处开左前门车门时,与沿林荫路由北向南骑自行车行驶的刘某发生碰撞,致刘某受伤。

经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昆都仑区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因半月板损伤住院接受治疗。刘某住院期间与被告朱某协商,朱某称其车辆购买了保险,故拒绝与刘某协商赔偿事宜,无奈找到我们想要寻求法律的帮助。

案件委托后,我们从交警部门查询到朱某投保的是安华农业保险,调解未果将朱某及保险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刘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

最后案件经法院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各项损失14余万元,诉讼费、鉴定费等支出由朱某承担,案件最终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主持人:城市内发生交通事故是比较常见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做才能保障伤者的合法权益?

硕达律师事务所于子嫣律师:发生交通事故后,建议先报警处理,受伤严重的应当立即拨打120叫救护车,交警出警后,会根据现场的的事故情况对事故发生的责任做出认定,同时出具事责任认定书,认定书出具后如对方拒绝赔付,法院会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的赔偿主体及赔偿责任。

主持人:法院判决赔偿金额是如何构成的?

硕达律师事务所于子嫣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故应当按照十级伤残的计算标准进行赔偿。

主持人:除上述赔偿外,伤者还能要哪些赔偿?

硕达律师事务所于子嫣律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 患职业病的;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刘某是在上班途中,因他人的过失遭受的交通事故,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所以刘某还能主张工伤的相关赔偿。

邻里土地纠纷调解案例:

九原区麻池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刘帅:近日,一场发生在父子之间的土地纠纷找到司法所寻求帮助。老陈的土地与小陈的相邻,老陈地里疏于打理的树木,给小陈的大棚改造计划带来了重重阻碍。小陈计划加高自家大棚后墙,但施工空间被老陈的树木侵占,而且树木的存在也影响到了排水沟槽的建设。与此同时,老陈也满腹委屈,控诉小陈在农地唯一的出入道路上设置大门,致使自己通行不便,侵犯其土地的正常使用权益。经过多轮协商,双发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小陈拆掉过道大门恢复道路畅通,在施工时严格控制施工过道宽度不得超过1米,且施工完毕后负责将现场清理干净,所有施工费用由小陈自行承担。

主持人:这是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那么在这种类型的纠纷中如何平衡生产经营权与物权保护?

九原区麻池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刘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第一项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第38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小陈改造大棚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正当行使,但需注意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老陈对承包地上的树木享有所有权,但需承担合理管理义务。因此司法所提出在不砍伐树木主体的前提下,清理影响施工的枝蔓的修剪方案既保障了小陈生产经营权,又维护了老陈的物权,符合权利平衡原则。

主持人:老陈的树木影响小陈排水沟槽的建设,而小陈在农地出口设置大门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九原区麻池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刘帅:本案涉及到相邻权,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2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29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本案中老陈作为土地权利人享有物权,但其放任树木枝蔓侵入小陈土地影响施工的行为,已超出相邻关系中“合理容忍义务”的范畴。而小陈设置大门阻碍通行也违反了相邻方应保障必要通行的义务。双方均存在未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情形。

主持人:以调解结案对当事人有何好处?双方在司法所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九原区麻池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刘帅:老陈与小陈的纠纷本质是“亲缘关系”与“物权冲突”的矛盾。中国传统社会注重“父子相隐”“家和万事兴”,但现代物权制度要求权利义务清晰。本案中,老陈放任树木生长影响小陈施工,看似是物权行使,实则忽视了 “相邻便利”所承载的家族互助伦理;小陈设置大门阻断父亲通行,虽出于管理需要,却违背了“孝亲敬老”的传统道德。因此我们最终以调解结案,既尊重了法律对物权的保护,又以“留树护根”的智慧维护了老陈的情感寄托,体现了法律理性与家庭温情的平衡。

《人民调解法》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达成的关于施工范围、通道宽度、清理义务等调解协议内容,属于民事合同性质。若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可依法主张违约责任,必要时可申请司法确认强制履行。

未成年人校园斗殴行政复议案例

九原区司法局行政复议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任艳星:某校学生张某在下课后从教学楼返回宿舍,在回宿舍的途中,与高年级学生王某发生了争执,继而张某与王某等多名学生扭打在一起,张某被打伤送至医院救治,经包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案涉学生做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张某认为还有部分参与打架的学生,公安机关未进行处罚,遂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公安机关继续履行职责,经过我们的审查,未发现其他学生参与打架的证据,故不能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在此也提醒各位听众朋友在与人发生争执时注意保存证据。

主持人:未成年人如果违法的话,除了刚刚说到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还可能面临什么后果呢?

九原区司法局行政复议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任艳星:可能还要承担一些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等。如果未成年人打架斗殴的行为达到刑事犯罪程度,并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则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也就是说即便是未成年人,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那在刑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是怎么规定的呢?

九原区司法局行政复议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任艳星:是的,并且在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多方的关注。这些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暴力化、多样化的特点,不少涉罪未成年人因未达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被免于刑事处罚,从而对被害人和社会造成严重伤害,引发公众强烈不安。为顺应青少年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调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适度的犯罪化。经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持人:那么,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减少青少年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呢?

九原区司法局行政复议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任艳星:一、充分发挥沟通的潜能。家长和学校应该采取合适的教育手段,与孩子平等交往,做他们的知心朋友,及时疏导青少年心中的负面情绪,当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沟通解决,有利于尽早发现问题苗头,及时解决。

二、加强法治教育。可充分利用法律课、班会、法制讲座等形式,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意识到打架斗殴极易触犯法律,是青少年犯罪的常发案件,后果严重,同时教育青少年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避免“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

三、培养青少年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通过多样化的集体活动,培养他们的团体精神、竞争意识、交际技巧和责任感,还可以使他们体验到自身能力及价值,从而满足精神需要,丰富课余生活。

四、倡导文明而积极地使用网络。使青少年远离带有暴力色彩的网络游戏,使他们认识到网络暴力游戏的危害性,帮助青少年制定正确使用电脑的计划。

五、加强青少年自身修养,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克服虚荣心理,培养正确的自尊观念,明确自尊是一个人具有积极意义的品质。同时加强青少年的个性修养,培养豁达大度、克己忍让、热情真诚的优良品质,做到在日常生活中能互相欣赏、互相包容。

九原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工作人员段霁芸:感谢大家今天和我们的真诚交流,也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九原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电话:0472-6956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