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九原府办发〔2022〕107号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2022年区本级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
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苏木镇、街道,园区,区属、驻区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文件精神和“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我区对各地区、部门在工作中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本级证明事项保留、取消的目录清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强化清单管理
各地区、部门要把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证明事项,全部实行清单管理。凡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和群众在办事过程中提供,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各部门、地区要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清单公布情况,及时对本部门证明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报区司法局备案。
二、加强宣传解读
各地区、部门要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或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新媒体平台集中公布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取消清单,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对于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事指南等。对于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做好内部培训、衔接和执行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三、加强监督检查
区司法局对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对索要“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此前公布的与证明事项相关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区本级证明事项投诉监督电话:0472-6939261
区教育局0472-7148512 区公安分局0472-7166417
区民政局0472-7107149 区司法局0472-6939255
区人社局0472-7162112
附件:1.《九原区本级证明事项保留目录清单》
2.《九原区本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清单》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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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区本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含告知承诺等“无证明”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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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所属权力类别 |
“无证明”举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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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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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认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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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九原区教育局 |
九原区医院(同级单位体检结果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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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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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成立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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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九原区民政局 |
提供场所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
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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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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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九原区民政局 |
提供场所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
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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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申请设立基金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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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九原区民政局 |
提供场所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
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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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身份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成立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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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九原区民政局 |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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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身份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法规 |
九原区民政局 |
拟任负责人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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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身份证明 |
申请设立基金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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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九原区民政局 |
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 |
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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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银行进账单 |
社会团体登记成立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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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九原区民政局 |
银行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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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银行进账单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法规 |
九原区民政局 |
银行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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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验资证明 |
申请设立基金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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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九原区民政局 |
会计事务所 |
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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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劳动关系证明 |
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法规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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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身份证变号证明 |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法律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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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户口迁移证明 |
落户 |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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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迁入户口地公安部门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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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身份证变号证明 |
更改身份证号码 |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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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公安派出所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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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兵役机关出具证明 |
服现役公民被军队除名、退回、开除军籍恢复户口 |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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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军队专业安置部门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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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落户 |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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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公安派出所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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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死亡证明 |
死亡注销 |
《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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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医疗卫生机构、公安派出所、司法行政部门、驻外使领馆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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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
迁入单位集体户中 |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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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申请人单位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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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准予迁入证明 |
外省市人员迁入我市落户 |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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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迁入户口地公安部门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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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变更证明 |
姓名变更登记 |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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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相关出具部门(学校、单位、医院等)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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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民警出具调查证明 |
未满18岁办理出生日期更正 |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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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公安派出所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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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出生医学证明 |
未满18岁办理出生日期更正 |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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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医疗卫生机构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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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原落户凭证《户口迁移证》、原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证明 |
已满18岁办理出生日期更正 |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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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医疗卫生机构、公安派出所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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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职工档案、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证明 |
已满18岁办理出生日期更正 |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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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医疗卫生机构、公安派出所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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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部门出具证明 |
僧人、道士申请姓名变更为法名或民族变更 |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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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医疗卫生机构、公安派出所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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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资质、资格证明 |
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大型活动申请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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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民族宗教部门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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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燃放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
烟花爆竹燃放申请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 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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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九原区辖区公安派出所 |
申请人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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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同意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 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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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区司法局 |
所在单位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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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资产证明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分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所申请书;(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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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区司法局 |
验资机构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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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资产证明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四)住所证明;(五) 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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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区司法局 |
验资机构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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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九原区本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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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所属权力类别 |
“无证明”举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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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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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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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区司法局 |
民政部门、社区、居(村)委会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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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蒙公网安备 15020702000165号
蒙公网安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