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九原府办发〔2021〕18号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将九原区防火安全委员会
更名为九原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各苏木镇、街道,园区,区属、驻区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将九原区防火安全委员会更名为九原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消安委),同时对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和部分成员进行调整完善,现将调整后的区消安委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主 任:奇跃成 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主任:陈建华 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
成 员:唐 飞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尹先锋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白 鹏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张剑锋 区委统战部副部长
史忠全 区发改委主任
马学文 区工科局局长
田华斌 区民政局局长
王北满 区司法局局长
高永飞 区财政局局长
贾俊峰 区人社局局长
金志强 区住建局局长
赵部军 区农牧局局长
李晨伟 区商务局局长
杨丽芳 区文旅广电局局长
蔺 军 区卫健委主任
杨东山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边学彤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牛永胜 区执法局局长
王补德 区林草分局局长
高宇飞 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乔 义 九原供电分局局长
张志军 九原供水分公司副经理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包头市九原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安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白鹏同志兼任,办公室联系电话:0472—7142807。
附件:1.九原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联络员名单
2.九原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2021年2月2日
附件1
九原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联络员名单
张剑锋(区委统战部副部长,联系电话:693983,13848259872)
王旭晨(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联系电话:7166451,13304724545)
丁少峰(区发改委副主任,联系电话:6939299,13847207392)
刘连生(区教育局副局长,联系电话:7108955,13847235276)
刘 洋(区工科局副局长,联系电话:7150089)
王 燕(区民政局副局长,联系电话:5889723,13848010903)
冯兆国(区司法局副局长,联系电话:6939259,13948420202)
刘雅莉(区财政局副局长,联系电话:7140912,13948429606)
陈志强(区人社局副局长,联系电话:6887108,13314723388)
吉继雍(区住建局副局长,联系电话:7158220,18547201559)
郝文利(区农牧局主任科员,联系电话:6887766,13848012377)
石 琨(区商务局副局长,联系电话:6939522,18904727005)
杨叶峰(区文旅局副局长,联系电话:6940188,13847269984)
李 波(区卫健委副主任,联系电话:6939538,15124836900
高文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联系电话:6980236,13394728889)
王川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联系电话:6938958,13904720318)
宋开源(区执法局副局长,联系电话:7153228,15540851600)
吴向亮(区林草分局副局长,联系电话:6887397,13354863627)
菅雁飞(区自然资源分局副局长,联系电话:6887530,13847232693)
何治国(九原供电分局科员,联系电话:6932226,15374880303)
王 军(九原供水分公司技术员,联系电话:2806605,18686169139)
附件2
九原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共同职责
(一)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条例》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
(二)定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下发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将消防安全纳入日常管理、工作督办、业务检查、考核评比等内容,实现“同部署、同落实、同督导、同考评、同奖惩”。
(四)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五)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存在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送区安委办或消安委。
(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
二、部门职责
(一)区公安分局
1.督促全区派出所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职责。
2.对消防部门移送的案件依法及时处理。
(二)区发改委
1.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做好有关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立项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依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核准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立项。
3.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于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制定等重大消防科研项目立项批复。
4.组织对本区粮食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做好粮食生产、储存、加工等企业的消防检查及宣传工作。
(三)区财政局
1.做好有关消防经费的计划、规划工作,将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及时足额划拨,确保消防投入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
2.推动区政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安排专项资金购买消防公共服务,推动消防公益事业,将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和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内容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
(四)区教育局
1.对本区教育系统、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培训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示范单位创建,要求行业内示范单位每个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少于1家。
3.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落实消防知识进课堂、进军训、普及中小学校消防知识教材,将消防课程纳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教育课程并督促实施教育、培训。100%的中小学校实现消防安全有师资、有课程、有专门教材,100%的高校和高中新生在军训中参加消防宣传培训。
(五)区委统战部
1.对本区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工作实施行业管理,督促其整改火灾隐患,确保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
2.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场所内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六)区工科局
1.将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科技知识列入科普教育范围,推动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
2.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3.协调通信企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行业按照国家消防安全要求,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七)区住建局
1.负责特殊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备案及备案抽查,并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处罚。
2.对本区建设系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建筑和装饰市场、燃气经营单位、建设行业的消防工作按照职责进行管理。
3.组织对违法建设的建筑工程开展综合整治。
4.在安排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时,应当依据城乡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5.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公共消防设施工程建设,协调、指导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市政公共消防设施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一步到位,根据职责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历史“欠账”制定整改计划,逐步落实。探索推广应用燃气泄漏远程监控技术。
6.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7.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达标。
8.开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示范建设,每个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创建示范工地不少于1家。
9.督促全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0.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房屋消防设施维修改造内容列入房屋维修资金的支出范围,维修工程完工经第三方消防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拨付维修资金。
11.对本区交通运输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客运车站及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网约车及危险品运输、仓储物流企业等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12.加强危化品运输车辆消防安全管理,督促配备相应消防器材,确保消防安全。
13.在灭火救援中,配合消防救援部门调动交通运输工具支援灭火救援行动。参与大型灭火救灾演练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大型火灾事故及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14.在客运车站建设消防宣传阵地,督促营运车辆配备消防应急器材,春运、暑运等高峰期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八)区文旅广电局
1.对本区文化旅游广电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歌舞娱乐和放映场所、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全部实现开机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并实现预警实时切换。
3.督促文物部门贯彻《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将消防安全纳入行业考评内容。
4.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示范单位创建,配合消防部门完成业内示范单位创建,每年不少于1家。
5.将消防安全纳入旅游景点区规划和建设,纳入星级饭店评定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内容。
6.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导游及景区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九)区自然资源分局
1.将城乡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当中,制定消防专编,指导村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划落实,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资金,实现市政工程和公共消防设施同规划、同建设。
2.对全区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用地项目给予扶持。
3.协调解决城乡消防用地并落实地籍管理工作。
(十)区林草分局
1.对本区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林业城镇消防安全工作,强化与消防救援部门联动协调,加大林业企业、林业城镇等场所和区域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共同采取措施防止“山火进城”。
2.做好林木防火宣传、火灾扑救、火灾调查等工作,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十一)区农牧局
1.对本区农牧业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做好农村、牧区消防宣传工作,推动农村、牧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十二)区商务局
1.对本区商务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配合消防部门开展商务系统的火灾隐患联合整治工作。
3.落实交流会、展览会、展销会等群众性活动主办方消防工作主体责任,制定消防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习演练。
(十三)区卫健委
1.对本区卫生医疗健康机构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对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并拟开办的医疗机构不得批准。
3.督导医疗健康机构贯彻《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部署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示范单位创建,要求每个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业内示范单位不少于1家。
(十四)区人社局
1.对本单位审批或管理中的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职业资格培训和教学内容。
3.对重点岗位和工种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提出相关要求,检查监督重点岗位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5.组织实施注册消防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十五)区司法局
1.对本区其管辖的司法系统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将消防法律法规知识纳入普法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对本区市场监督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对被消防机构责令停产停业的单位或场所,在知情后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对无照经营的单位或场所依法取缔。
3.加强对消防产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吊销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企业的营业执照。
4.将消防产品列为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纳入年度监督抽查范围,并组织实施。
5.开展消防产品打假宣传活动。
6.对容易引起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应依据相应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
7.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
8.监督电动自行车、电气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产品质量,严厉打击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气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
(十七)区民政局
1.对本区民政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拟开办的养老院、福利院不得批准。
3.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示范单位创建,行业内每个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示范单位不少于1家。
4.指导各地开展消防安全社区创建活动。
5.争取专项资金为社会福利机构场所安装简易消防设施。
(十八)区供电分局
1.对本区电力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及时对电气类火灾进行断电保护处理,为火灾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并做好对本区使用领域电气火灾隐患的联合整治工作。
(十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负责烈士纪念、军休军供、光荣院等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二十)区执法局
1.对住宅小区消防通道上的违章建(构)筑物进行查处,并在相关部门强制执行时,予以配合。
2.对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流动摊点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
三、各苏木镇、街道职责
1.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条例》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推行行政主要领导“每月消防安全检查日”制度,实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制度化,建立落实完善本地区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2.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3.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4.制定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落实。
5.加快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保障经费投入,将消防业务经费和专用消防装备设备购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站建设经费纳入社会发展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6.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扩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7.大力发展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8.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9.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对应急管理部门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依法作出决定或协调解决。
10.建立应急预案,支持组织消防灭火救援工作。
11.把消防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考评机制,定期组织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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