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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包头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包头市非居民用管道 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1-09 11:20 来源: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包发改价费字(2025)738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包头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

    价格联动机制》《包头市非居民用管道

    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旗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稀土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完善我市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经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包头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包头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现印发给你们。

    本通知自下一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开始时执行,请各旗县区结合辖区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包头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2.《包头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建局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印发

     

     

    附件1

     

    包头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一、实施范围

    通过城市公共配气管道供应我市的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联动范围

    (一)通过城市公共配气管道供应我市的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居民用气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

    (二)采购价格按照同一定价权限辖区内所有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居民用气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原则上应按照双方购销合同(或实际购销)确定的气量、价格加权平均进行联动,遇上下游企业未及时签订合同的情况,可按照往期购销合同约定气量、往年同期实际用气需求量等情况进行合理预测。

    (三)如果双方购销合同确定的气价和气量不区分居民用和非居民用天然气,可根据往年同期实际用气需求等情况对居民用和非居民用天然气的气量按比例进行二次分配。上下游企业签订合同的低价气量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供应,居民用气合同量不足的,按照采购量由低到高的价格顺序计入联动范围。

    三、联动周期

    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12个月内只调整一次;如遇特殊原因,最多可调整两次。

    四、启动条件

    在联动周期内,当上游天然气价格发生变动时,适时启动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遵循保持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一个调整周期内基本稳定的原则。当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超过(含)每立方米0.3元或其它特殊原因时,应暂时中止联动。当期应调未调金额可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或分期逐步实施。

    五、联动调整公式

    当燃气企业居民用气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调整时,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按以下计价方式作同向适时联动调整,将上游价格调整因素疏导到终端销售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1.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配气价格。

    2.联动机制建成后: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偏差金额、其中供销差率(损耗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执行。

    六、偏差校核机制

    当期应调未调金额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计算或因实际结算的气量、气价与按预测采购气量、气价产生差异时,应进行偏差校核,偏差校核时,要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销合同、企业实际结算发票,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要统筹考虎,及时疏导。

    七、调价程序

    当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符启动联动机制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各级发改委按照联动机制对联动调整额进行审核测算,制定调价方案,报当地政府审定后实施,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燃气经营企业应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对于燃气经营企业拒不配合,无法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导致联动机制无法实施的,其后果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附件2

    包头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一、实施范围

    通过城市公共配气管道供应我市的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不包含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居民终端用户)。

    二、联动范围

    通过城市公共配气管道供应我市的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非居民用气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

    采购价格按照同一定价权限辖区内所有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非居民用气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其中气源为管道天然气的,仅按合同内气量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合同外气量按照“高进高出、低进低出”的原则由城燃企业与终端用户按协议进行购销疏导;气源全部使用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的,按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原则上采购价格应按照双方购销合同(或实际购销)确定的气量、价格和权平均进行联动,遇上下游企业未及时签订合同的情况,可按照往期购销合同约定气量、往年同期实际用气需求量等情况进行合理预测(不合合同外气量);气源全部使用LNG、CNG的,还应参考周边地区、当地主要气源价格,推动企业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如果双方购销合同确定的气价和气量不区分居民用和非居民用天然气,可根据往年同期实际用气需求等情况对居民用和非居民用天然气的气量按比例进行二次分配。

    三、联动周期

    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12个月内调整两次,可根据上游气源采购合同签订周期确定联动周期。

    四、启动条件

    在联动周期内,当上游天然气价格发生变动时,适时启动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遵循兼顾天然气经营企业经营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保持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基本稳定的原则。当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非居民正常生产生活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或其它特殊原因时,应暂时中止联动。当期应调未调金额可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或分期逐步实施。

    五、联动调整公式

    当燃气企业非居民用气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调整时,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按以下计价方式作同向适时联动调整,将上游价格调整因素疏导到终端销售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1.首次建立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配气价格。

    2.联动机制建成后: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土偏差金额。其中供销差率(损耗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执行。

    六、偏差校核机制

    当期应调未调金额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计算或因实际结算的气量、气价与按预测采购气量、气价产生差异时,应进行偏差校核。偏差校核时,要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销合同、企业实际结算发票,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要统筹考虑,及时疏导

    七、调价程序

    当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需启动联动机制时,各级发改委应及时启动,按照联动机制对联动调整额进行审核测算,制定调价方案,印发各燃气经营企业执行。

    燃气经营企业应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对于燃气经营企业拒不配合,无法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导致联动机制无法实施的,其后果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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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包头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包头市非居民用管道 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日期: 2026-01-09 11:20

    来源: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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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包发改价费字(2025)738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包头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

    价格联动机制》《包头市非居民用管道

    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旗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稀土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完善我市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经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包头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包头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现印发给你们。

    本通知自下一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开始时执行,请各旗县区结合辖区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包头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2.《包头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建局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印发

     

     

    附件1

     

    包头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一、实施范围

    通过城市公共配气管道供应我市的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联动范围

    (一)通过城市公共配气管道供应我市的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居民用气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

    (二)采购价格按照同一定价权限辖区内所有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居民用气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原则上应按照双方购销合同(或实际购销)确定的气量、价格加权平均进行联动,遇上下游企业未及时签订合同的情况,可按照往期购销合同约定气量、往年同期实际用气需求量等情况进行合理预测。

    (三)如果双方购销合同确定的气价和气量不区分居民用和非居民用天然气,可根据往年同期实际用气需求等情况对居民用和非居民用天然气的气量按比例进行二次分配。上下游企业签订合同的低价气量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供应,居民用气合同量不足的,按照采购量由低到高的价格顺序计入联动范围。

    三、联动周期

    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12个月内只调整一次;如遇特殊原因,最多可调整两次。

    四、启动条件

    在联动周期内,当上游天然气价格发生变动时,适时启动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遵循保持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一个调整周期内基本稳定的原则。当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超过(含)每立方米0.3元或其它特殊原因时,应暂时中止联动。当期应调未调金额可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或分期逐步实施。

    五、联动调整公式

    当燃气企业居民用气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调整时,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按以下计价方式作同向适时联动调整,将上游价格调整因素疏导到终端销售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1.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配气价格。

    2.联动机制建成后: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偏差金额、其中供销差率(损耗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执行。

    六、偏差校核机制

    当期应调未调金额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计算或因实际结算的气量、气价与按预测采购气量、气价产生差异时,应进行偏差校核,偏差校核时,要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销合同、企业实际结算发票,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要统筹考虎,及时疏导。

    七、调价程序

    当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符启动联动机制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各级发改委按照联动机制对联动调整额进行审核测算,制定调价方案,报当地政府审定后实施,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燃气经营企业应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对于燃气经营企业拒不配合,无法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导致联动机制无法实施的,其后果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附件2

    包头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一、实施范围

    通过城市公共配气管道供应我市的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不包含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居民终端用户)。

    二、联动范围

    通过城市公共配气管道供应我市的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非居民用气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

    采购价格按照同一定价权限辖区内所有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非居民用气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其中气源为管道天然气的,仅按合同内气量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合同外气量按照“高进高出、低进低出”的原则由城燃企业与终端用户按协议进行购销疏导;气源全部使用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的,按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原则上采购价格应按照双方购销合同(或实际购销)确定的气量、价格和权平均进行联动,遇上下游企业未及时签订合同的情况,可按照往期购销合同约定气量、往年同期实际用气需求量等情况进行合理预测(不合合同外气量);气源全部使用LNG、CNG的,还应参考周边地区、当地主要气源价格,推动企业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如果双方购销合同确定的气价和气量不区分居民用和非居民用天然气,可根据往年同期实际用气需求等情况对居民用和非居民用天然气的气量按比例进行二次分配。

    三、联动周期

    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12个月内调整两次,可根据上游气源采购合同签订周期确定联动周期。

    四、启动条件

    在联动周期内,当上游天然气价格发生变动时,适时启动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遵循兼顾天然气经营企业经营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保持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基本稳定的原则。当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非居民正常生产生活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或其它特殊原因时,应暂时中止联动。当期应调未调金额可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或分期逐步实施。

    五、联动调整公式

    当燃气企业非居民用气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调整时,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按以下计价方式作同向适时联动调整,将上游价格调整因素疏导到终端销售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1.首次建立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配气价格。

    2.联动机制建成后: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土偏差金额。其中供销差率(损耗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执行。

    六、偏差校核机制

    当期应调未调金额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计算或因实际结算的气量、气价与按预测采购气量、气价产生差异时,应进行偏差校核。偏差校核时,要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销合同、企业实际结算发票,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要统筹考虑,及时疏导

    七、调价程序

    当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需启动联动机制时,各级发改委应及时启动,按照联动机制对联动调整额进行审核测算,制定调价方案,印发各燃气经营企业执行。

    燃气经营企业应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对于燃气经营企业拒不配合,无法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导致联动机制无法实施的,其后果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