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市部分水土保持补偿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包发改价费字〔2024〕660号
各旗县区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农牧)局,稀土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相关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准相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部分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8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水土保持补偿。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内发改费字[2019]397号文件规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中(一)、(二)类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我市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8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内发改费字[2019]397号文件规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中(一)、(二)类和上述第一条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水务局
2024年10月25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印发
蒙公网安备 15020702000165号
蒙公网安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