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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包头市主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5-15 10:49 来源: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价费字2024277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包头市主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和

    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供排水企业:

    为更好地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水

    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相关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主城区(包括石拐新区)自来冰销售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包头首创两家供水企业延售水价,直供工业水价;

    (二)包头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我市主城区(包括石拐新区)公共管网供应的非居民、特种行业自来水价格;

    (三)我市主城区(包括石拐新区)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居民、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户缴纳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二、简化用水分类

    现行用水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含绿化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三类。

    三、调整后的自来水销售价格

    (一)售水价调整为1.08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水价调整为3.85元/立方米(包头首创直供工业用水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其中,绿化用水价格为1.97元/立方米;

    (三)特种行业水价调整为25元/立方米。

    四、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特种行业

    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8元/立方米。

    五、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本次自来水价格调整不涉及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具体价格见附件)居民生活用水采用三级阶梯计量水价方式。对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用户,每户按3口人计,以年度水量为计量周期。每户用水人口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6立方米。

    六、相关要求

    (一)持有《包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执行2018年的标准,即水价1.9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6元/立方米。

    (二)各供排水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本增效,提升服务水平;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做好价格公示和价格调整前的水费结算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三)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包头市城市供排水价格的通知》(包发改价字2015522号)、《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水资源费改税政策相应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包发改价字

    201846号)《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水资源费改税政策相应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补充通知》(包发改价字2018180)同时废止。


    附件:包头市供排水到户综合水费表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30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水务局  市城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 石拐区发改委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30日印发

     

     

     

    附件

    包头市供排水到户综合水费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类别

    综合水费

    其中

    自来水价格

    水资源税

    污水处理费

    居民生活用水

    第一阶梯

    108(含以下)

    3.52

    2.47

    0.1

    0.95

    第二阶梯

    108-168(含)

    4.77

    3.72

    第三阶梯

    168以上

    8.52

    7.47

    非居民用水

    8.15

    3.85

    2.5

    1.8

    其中:绿化用水

    4.47

    1.97

    0

    特种行业用水

    36.3

    25

     9.5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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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包头市主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24-05-15 10:49

    来源: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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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价费字2024277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包头市主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和

    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供排水企业:

    为更好地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水

    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相关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主城区(包括石拐新区)自来冰销售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包头首创两家供水企业延售水价,直供工业水价;

    (二)包头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我市主城区(包括石拐新区)公共管网供应的非居民、特种行业自来水价格;

    (三)我市主城区(包括石拐新区)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居民、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户缴纳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二、简化用水分类

    现行用水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含绿化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三类。

    三、调整后的自来水销售价格

    (一)售水价调整为1.08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水价调整为3.85元/立方米(包头首创直供工业用水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其中,绿化用水价格为1.97元/立方米;

    (三)特种行业水价调整为25元/立方米。

    四、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特种行业

    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8元/立方米。

    五、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本次自来水价格调整不涉及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具体价格见附件)居民生活用水采用三级阶梯计量水价方式。对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用户,每户按3口人计,以年度水量为计量周期。每户用水人口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6立方米。

    六、相关要求

    (一)持有《包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执行2018年的标准,即水价1.9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6元/立方米。

    (二)各供排水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本增效,提升服务水平;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做好价格公示和价格调整前的水费结算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三)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包头市城市供排水价格的通知》(包发改价字2015522号)、《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水资源费改税政策相应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包发改价字

    201846号)《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水资源费改税政策相应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补充通知》(包发改价字2018180)同时废止。


    附件:包头市供排水到户综合水费表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30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水务局  市城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 石拐区发改委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30日印发

     

     

     

    附件

    包头市供排水到户综合水费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类别

    综合水费

    其中

    自来水价格

    水资源税

    污水处理费

    居民生活用水

    第一阶梯

    108(含以下)

    3.52

    2.47

    0.1

    0.95

    第二阶梯

    108-168(含)

    4.77

    3.72

    第三阶梯

    168以上

    8.52

    7.47

    非居民用水

    8.15

    3.85

    2.5

    1.8

    其中:绿化用水

    4.47

    1.97

    0

    特种行业用水

    36.3

    25

     9.5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