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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4-01-17 16:14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6日,我局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领取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检的2批次自治区级食用农产品抽检,此次抽检为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葱;生产日期:2023年9月22日;抽样基数:5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样品名称:大葱;生产日期:2023年9月21日;抽样基数:5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九原区沙河镇建军蔬菜批发部及九原区霞姐蘑菇批发店已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门店整改内容,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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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日期: 2024-01-17 16:14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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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0月26日,我局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领取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检的2批次自治区级食用农产品抽检,此次抽检为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葱;生产日期:2023年9月22日;抽样基数:5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样品名称:大葱;生产日期:2023年9月21日;抽样基数:5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九原区沙河镇建军蔬菜批发部及九原区霞姐蘑菇批发店已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门店整改内容,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