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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包九市监罚送告字〔2025〕1号

    发布时间: 2025-01-14 11:48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包九市监罚送告字〔2025〕1号

    内蒙古明珂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12月2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九市监罚字〔2024〕167号),因我局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九市监罚字〔2024〕167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九市监罚字〔2024〕167号),内容是:“你公司故意拖延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吊销营业执照;

    2.罚款500000元(伍拾万元整),上缴国库。”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九市监罚字〔2024〕167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及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九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九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贾永刚、王永华 

    联系电话:0472-6938957

    联系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建新街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九市监罚字〔2024〕167号).docx

    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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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包九市监罚送告字〔2025〕1号

    日期: 2025-01-14 11:48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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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包九市监罚送告字〔2025〕1号

    内蒙古明珂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12月2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九市监罚字〔2024〕167号),因我局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九市监罚字〔2024〕167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九市监罚字〔2024〕167号),内容是:“你公司故意拖延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吊销营业执照;

    2.罚款500000元(伍拾万元整),上缴国库。”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九市监罚字〔2024〕167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及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九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九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贾永刚、王永华 

    联系电话:0472-6938957

    联系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建新街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九市监罚字〔2024〕167号).docx

    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