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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新材料产业园区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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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对应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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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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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机关简介 |
基本信息 |
内蒙古包头新材料产业园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内蒙古包头新材料产业园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负责公开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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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机关简介 |
机关职能 |
内蒙古包头新材料产业园机构职能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内蒙古包头新材料产业园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负责公开机构职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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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机关简介 |
机构设置 |
内蒙古包头新材料产业园内设机构设置及机构职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内蒙古包头新材料产业园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负责公开机构设置及机构职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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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财政信息 |
财政预算 |
内蒙古包头新材料产业园及所属单位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内蒙古包头新材料产业园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负责日常运转,承担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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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财政信息 |
财政决算 |
内蒙古包头新材料产业园及所属单位决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内蒙古包头新材料产业园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负责日常运转,承担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 |
蒙公网安备 1502070200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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