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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原区信访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5日 16:23    来源: 九原区信访局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九原区信访局

    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制作。全文包括九原区信访局信息公开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51月1日至2025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以从九原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uyuanqu.gov.cn/)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与九原区信访局联系(电话:0472-6938518)。

    一、总体情况

    今年来,我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央、自治区、包头市等有关规定,结合信访工作特点扎实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促进依法依规行政,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公开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按时保质完成了全年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任务。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5年,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均为预算决算类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5年未收到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我局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及时公开各类政务信息。同时,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四)平台建设情况

     我局主要依托区委、区政府网站平台发布相关信息,落实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确保及时更新本单位工作动态、机构职能变化、干部人事任免等信息,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我局有关情况。

    (五)监督保障情况

    我局由专门科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在信息公开发布程序上,严格落实“三审”工作机制,所有信息均由承办科室负责人核稿,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做到有据可查、有迹可循。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5年,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主要有:一是工作人员的信息公开工作能力有待提高,需要进行培训学习;二是平时制作、获取的信访工作信息涉及较多个人隐私、保密等事项,客观上造成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较少。

    改进情况:一是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规定的学习,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及时公开。是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在政策法规允许公开的范围内,更大程度做好信访政务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让群众有知情权。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处理费,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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