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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原区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5日 10:36    来源: 九原区林业和草原局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九原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包头市九原区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区林草局”)202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编制。报告涵盖总体情况、主动公开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情况、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其他需要报告事项等内容,数据统计期限为202511日至1231日。本报告通过九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联系电话:0472-6887396,联系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党政大楼西附楼。   

    一、总体情况

    2025年,区林草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林草核心职能,聚焦群众需求,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质增效。全年始终将信息公开与林草工作深度融合,构建起主动公开精准化、依申请公开规范化、平台建设集约化、监督保障制度化的工作格局。

    (一)主动公开情况

    本年度,我局通过政府信息报送,及时主动公开发布各类工作信息共143条,其中工作成效类信息109条,工作宣传类信息11条,培训类信息7条,主题宣传类信息6条,其他类信息10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5年,局未收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我局积极主动,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

    (四)平台建设情况

    目前我单位尚无自行建设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也并未运营微信公众号等平台。

    (五)监督保障情况

    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自觉主动接受工作考核,密切配合相关部门抽查检查工作。2025年度未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无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39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公开内容深度不足:部分林草专业领域信息解读不够通俗,针对群众关心的生态保护政策、项目进展的细化解读较少,难以满足不同群体信息需求。二是公开形式较为单一,主要以文字形式发布信息,图片、图表、视频等多媒体形式运用较少,缺乏生动性和吸引力,不利于公众更好地理解信息内容。三是队伍专业能力有待提升: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多为兼职,对林草业务知识与信息公开法规的融合掌握不够熟练,公开信息的精准性和规范性仍有提升空间。

    对此,区林草局深化公开内容建设聚焦林草核心业务,后续信息针对重大项目、专业技术监测等内容,编制图文并茂的解读材料同时,强化队伍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信息公开法规及林草业务知识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建立信息公开审核机制,严把信息发布质量关,确保公开内容准确合规。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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