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拟定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区人才工作具体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人才工作有关重要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政策。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拟订全区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统筹城乡就业发展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政策。组织落实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就业资金使用办法,强化监督管理。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贯彻执行相关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区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按国家、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要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以及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六)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职工休息休假、假期制度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纠正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案件。负责完成自治区、包头市和九原区指令下达的政策性安置任务。
(七)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综合管理工作。落实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配合参与各类人事考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贯彻落实人才储备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载体的管理服务工作。贯彻落实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承办区委管理的区政府各部门领导、区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职手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区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区评比表彰达标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区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地方性津补贴政策,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牧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等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制度建设、档案、机要、保密、督查检查、综合治理、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办公自动化等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局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区委管理的区政府各部门领导、区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局系统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控工作。协调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改革事项。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科研课题和综合性调研。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普法及有关法律事务、信息化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组织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风热线”组织工作。承担本部门“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
编制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计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对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就业技能实训基地“以奖代补”奖励;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
拟定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来信来访的接待办理。协调处理本系统信访事项,并进行督办。综合分析研究信访问题,强化矛盾隐患风险防控,及时提出完善有关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
(二)人事股。负责人力资源开发相关工作。贯彻落实高层次创新创业型人才资源开发规划,贯彻执行高层次创新创业型人才引进、培养、选拔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人才资源统计工作。贯彻落实技能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政策,承担技能人才及紧缺技能岗位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发布。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负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工作。
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政策。拟订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年度计划。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管理服务制度。统筹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负责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组织实施。
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职称制度改革和评审工作。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推荐、选拔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申报并指导管理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工作。负责全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政策以及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审核事业单位(含机关工勤)岗位设置。按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七级、八级职员任免职备案等人事管理工作。
按照管理权限,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协调、管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和规划计划。实施专门业务培训。贯彻实施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含新录用人员上岗前)培训。负责事业单位(含机关工勤)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事宜。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三)劳动股。贯彻落实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规范服务及办学行为。负责民办职业中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
贯彻落实农牧民工工作地方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处理设计农牧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指导农牧民工信息工作建设。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执行全市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规范性意见。贯彻执行休息休假和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和正常增长机制政策。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宏观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承担全区和谐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办公室的联系协调工作。负责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和审查工作。负责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因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申报,负责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审批。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劳动工作的统计、上报工作。
贯彻执行工伤保险及其补充政策,贯彻执行工伤预防、认定政策并组织实施。
贯彻落实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实施办法。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贯彻落实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制度。指导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全区劳动监察工作。
指导制定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公共就业服务管理。贯彻落实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动力跨区有序流动等政策。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失业保险费率、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相关政策。贯彻执行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基金股。拟订九原区基本养老、工伤、失业基金监督检查制度。开展对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人才开发基金等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基(资)金监督举报系统;组织检查纠正基(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违规行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对相关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相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的监督检查。监督指导局系统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预算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工资和离退休管理股。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政策。贯彻落实全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地方性津补贴政策,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核定工作。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贯彻落实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津贴政策。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贯彻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其遗属相关政策。负责企业特殊工种认定申报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工作。负责机关事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
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贯彻执行相关奖励制度,指导和协调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九原区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
(六)档案室。负责全区教育系统以外的政府部门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七)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包头市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负责受理、处理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负责指导区域性和行业性劳动人事纠纷调解组织开展基层劳动人事纠纷调解工作;
负责仲裁院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仲裁员及辅助人员职业素质;
负责劳动人事仲裁案件文书与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仲裁院内部管理工作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九原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借阅、接收、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日常运转、承担对外联络、公文起草、规章制度建设、信息报送、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及各项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代管人员丧葬费抚恤金申领工作;负责档案信息库的建立完善工作。
辖区内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监管工作;人才安居初审和报送工作;中小企业人才储备工作;离校大学生就业见习相关工作。
三、下设单位
(一)九原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落实统筹城乡就业的政策措施;开展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和发布工作,组织劳动力市场信息平台建设。
承担着区域间的劳务交流、协调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待遇审核发放、对企业进行失业动态监测及失业人员管理工作。
按照市场的用工需求和求职人员的就业需求,免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开展小额贷款服务和创业培训工作。
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及社保补贴的发放工作。内设机构:综合办、监督检查办、计财办、就业培训办、创业指导办、高校办、创业担保贷款办、就业办、失业办、就业创业服务中心10个科室。
(二)九原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承担九原区参保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征缴计划下达、实缴划账。
失业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征缴计划下达。社会保险参保关系变更、转移、接续等管理工作。
九原区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信息核对、离退休及遗属人员待遇计发、调整、暂停、恢复、终止及退休申报。
负责九原区社会保险经办风险防控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违规挪用基金的追缴等工作。
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支付,职业年金基金的参保登记、费用核定和管理、投资运营。内设机构:综合办公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股、缴费核定股、费用记录股、待遇审核股、机关事业股、稽核审计股、基金财务股。
(三)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承担依法监督检查辖区范围内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承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通讯地址:九原区党政大楼7层
工作电话:0472-716211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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