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九原府办发〔2024〕70号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2024年全区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各苏木镇、街道,园区,区属、驻区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下列35个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关(26个)
包头市九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头市九原区教育局、包头市九原区工信和科技局、包头市九原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包头市九原区民政局、包头市九原区司法局、包头市九原区财政局、包头市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九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包头市九原区水务局、包头市九原区农牧局、包头市九原区商务局、包头市九原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包头市九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包头市九原区应急管理局、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九原区医疗保障局、包头市九原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包头市九原区林业和草原局、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公安分局、九原区国家保密局、九原区新闻出版版权局、九原区宗教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九原区税务局、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九原区大队、包头市九原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9个)
包头市九原区阿嘎如泰苏木人民政府、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人民政府、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镇人民政府、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人民政府、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沙河街道办事处、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赛汗街道办事处、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萨如拉街道办事处、包头市九原区烟草专卖局。
三、有关事项
(一)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同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三)在区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今后,凡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区司法局重新审核。
本通知下发后,行政执法机构的确认以此通知为准,此前发布的有关执法主体资格确认的文件不再执行。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