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九原府办发〔2024〕40号
关于印发《九原区禁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街道,有关部门:
《九原区禁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2024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6日
九原区禁牧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禁牧工作,促进林草植被休养生息,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的指导意见》《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和《关于加强包头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各项工作主线,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正确处理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修复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切实强化禁牧各项制度的落实,切实推动畜牧业转型发展,不断提升森林草原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共同守护好共有的绿色家园,努力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贡献九原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施策。遵照《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区分不同地域、不同季节,科学划定禁牧区域,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解决草原过牧问题,努力构建我区生态资源持续向好发展与养殖业合理布局的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发展的新形势。
——坚持政府主导,群防群治。属地政府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协同共建,强化政策落实,加强宣传引导和监督检查,教育引导广大农牧民自觉落实法规制度,主动保护林草生态。
——坚持疏堵结合,统筹发力。在严格落实禁牧各项规定的同时,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探索适宜的“养畜”模式,实现禁牧不禁养,保障农牧民减畜不减收。
——坚持责权明确、奖惩并举。充分发挥禁牧生态补偿政策作用,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机制,让草原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者负责赔偿。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林长制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科学的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和绩效评价制度,奖罚分明,确保禁牧工作落地见效。
三、禁牧区域
全区境内被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数据确定为林草资源的范围,其中重点是:
(一)阿嘎如泰苏木阿嘎如泰嘎查、阿贵沟嘎查、梅力更嘎查全境;
(二)哈林格尔镇、萨如拉街道黄河国家湿地公园界内;
(三)天然林、林业工程项目区界内;
(四)沙河街道、赛汗街道、白音席勒街道城市建成区内;(五)麻池镇南绕城公路以北。
禁牧区域内羊、马、牛等草食性牲畜应当实行舍饲圈养。
四、强化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我区禁牧工作,保障禁牧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九原区禁牧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小平 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副组长:王江澜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呼格吉乐 哈林格尔镇镇长
史忠全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金 奇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东山 区林草局局长
王栋梁 区农牧局局长
张云升 区财政局局长
石增平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刘鹏程 阿嘎如泰苏木苏木长
唐 飞 哈业胡同镇镇长
刘 健 麻池镇镇长
郑园园 沙河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志坚 赛汗街道办事处书记
王 岱 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根虎 萨如拉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杨东山同志担任,同时,由区林草局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督查巡查组。
五、明确责任,严格条例执行
(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禁牧工作,是禁牧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苏木镇(街道)主要领导为禁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应当建立禁牧区域管护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管护员,划分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苏木镇(街道)禁牧责任体系,明确禁牧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确保禁牧工作有效开展。建立完善禁牧日常监督检查责任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核实并依法处理。
(二)区林草局:要建立禁牧巡查制度,加强对禁牧工作的监督管理。在禁牧区域设立禁牧标志和界桩等设施,公示禁牧要求。加强对禁牧区域内的草原、森林生态植被恢复效果的监测预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监测结果。
(三)农牧、财政、公安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加强禁牧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区农牧局要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发展;公安机关要对因违规放牧造成严重毁林毁草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各级林长、护林员、护草员:各级林长要把禁牧作为林长巡林的重要内容,实行区、苏木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三级林长包片包联制度,区级林长包苏木镇(街道)、苏木镇(街道)林长包村组,村级林长和驻村干部包户,划定护林员、护草员网络化监管责任区域,形成从上到下责任化的管理体系。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补偿机制。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禁牧生态补偿机制,将禁牧生态补偿资金和管护资金列入本级预算。禁牧生态补偿资金和管护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并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
(二)实行舍饲圈养。对在禁牧区域实施舍饲圈养的农牧民给予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补助和扶持。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保障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加大对畜牧业转型发展的资金投入。
(三)加强督查巡查。要把禁牧工作纳入区政府督查的重点内容,区政府督查室联合区林草、农牧、财政等部门,通过实地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开展综合性督查,发现问题、形成台账、督导整改。区林草、农牧部门要强化日常巡查,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发现违规放牧、超载放牧等行为,要及时移交属地政府进行处理。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设立、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及时受理、依法查处违反禁牧制度的行为。未落实禁牧制度,在禁牧区违规放牧两次以上的,应严格按照《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相关罚则处罚,并扣发当年禁牧补贴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在禁牧区放牧的行为。要将禁牧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对辖区内全年累计发现10次以上(含10次)违规放牧行为的地区,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并约谈相关领导。林草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将政策宣传作为落实禁牧规定的重要手段,突出重点时段,关注重点地区,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发放宣传材料、播放宣传视频、入户宣传讲解、以案释法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为落实禁牧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名词解释
2.九原区禁牧区现状图
附件1
名词解释
1.关于禁牧的定义。按照《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方案所称禁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实行一年以上全面禁止放养羊、马、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态管护措施。
2.关于禁牧区域。按照《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区域实行禁牧:(一)享受国家或者地方草原生态保护禁牧补助政策的草原区域;(二)天然林、林业工程项目区;(三)重度退化、沙化区域;(四)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区域;(五)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六)其他需要禁牧的区域。”
3.关于违法放牧罚款的规定。按照《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禁牧区域、休牧期间的休牧区域内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4.关于羊单位的定义。按照《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本方案所称的羊单位是指牲畜的计算单位。一只羊等于一个羊单位,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等于六个羊单位,一头驴等于三个羊单位,一匹骡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峰驼等于七个羊单位。
5.关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按照《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规履行禁牧、休牧工作职责的;
(2)发现违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明显失当的;
(3)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附件2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