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九原府办发〔2024〕16号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原区2023—2024年
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街道,区属、驻区各有关部门:
为扎实推进我区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编制了《九原区2023—2024年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5日
九原区2023—2024年地膜
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包头市2023—2024年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包农发〔2023〕206号)要求,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做好2023—2024年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下大力气治理“白色污染”要求,以切实提高农膜回收率、提升我区废旧农膜回收处理水平为根本目标,坚持政策引导与法规约束并举,科学使用与回收处理并重,试验示范与推广应用并进,再利用与无害化处理并行,在全区5个覆膜面积比较大的苏木镇、街道统筹实施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项目,开展全生物降解地膜验证评价,构建废旧地膜污染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农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24年6月底,一是全面落实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推广应用加厚地膜5.5万亩、全生物降解地膜0.2万亩,农膜回收率达到85%;二是开展全生物降解地膜对比验证评价试验、示范。
三、重点任务
(一)科学应用加厚高强度地膜
选择适宜作物、适宜区域,因地制宜推广使用性能指标高于国家强制标准(GB13735—2017)的加厚高强度地膜,覆盖使用时间和力学性能指标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标准中I类耐老化地膜有关要求。产品原材料中不得加入再生料以及国家明确禁止使用、不利于作物生长和对土壤有害的助剂;总灰分应控制在0.5%以内;产品外观不应有影响使用的气泡、杂质、条纹、穿孔、褶皱等缺陷,膜卷应卷绕整齐,不应有明显的暴筋;有效使用时间应≥180天;力学性能上,拉伸负荷(纵、横向)≥2.2N;断裂标称应变(纵、横向)≥300%;直角撕裂负荷(纵、横向)≥1.2N。耐候性能上,老化后最大拉伸负荷、纵向断裂标称应变保留率≥50%。
优化补贴方式,采取直接、间接等补贴方式,降低农民使用成本,提高农民应用加厚高强度地膜的积极性。加强技术指导,优化配套农艺措施,改进覆膜机械,调整作业速度,避免地膜过度拉伸,出现膜孔错位或播种器(鸭嘴)扎不透的情况。探索机制模式,通过建立统一回收、以旧换新、生产者(销售者)参与回收等多种回收机制和模式,以及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多种处理途径,实现加厚高强度地膜回收处理全覆盖。强化示范引领,建设一个1000亩以上的核心示范区,开展加厚高强度地膜推广应用和机械化回收示范。
(二)有序推广全生物降解地膜
结合农业生产条件和前期工作基础,针对适宜作物和栽培模式,推广应用全生物降解地膜,主要成分为具有完全降解特性的脂肪族聚酯、脂肪族—芳香族共聚酯等生物质材料,不得含有聚乙烯、聚丙烯等烯烃类原料,可适当加入无环境危害的填充物、功能性助剂。产品厚度、力学性能等指标应符合《全生物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T35795—2017)要求,有效使用时间应≥80天,水蒸气透过量应<400g/(m²·24h),有机成分≥51%,相对生物分解率≥90%,拉伸负荷(纵、横向)≥1.5N,断裂标称应变(纵向)≥150%,断裂标称应变(横向)≥250%,直角撕裂负荷(纵、横向)≥0.8N。在高温高湿、土壤微生物活性较高等环境下,需经过试验验证,并配套农艺措施。
结合本地生产实际,选用质量合格、诱导期适宜、当年生产的全生物降解地膜。不断优化农艺措施和技术模式,避免过早降解。不得使用含有PE、PP成分的降解地膜。
(三)全面推动地膜回收处理
一是推动残膜离田。各苏木镇、街道要严格执行《条例》,积极探索田长制等管理方式,创新完善法规宣贯、政策引导、标准测算、面积核定、公示公告、补贴发放等机制,引导地膜使用者按照规定回收非全生物降解废旧地膜,压实地膜使用者主体责任。各级执法部门要强化地膜回收监管执法,依法查处地膜使用者未按规定回收非全生物降解废旧地膜等违法行为,适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强对地膜使用者“以案释法”,形成有效震慑。
二是加强回收处理。各苏木镇、街道要采取多种方式全域回收加厚地膜,大力培育专业化服务组织,推动机械化回收,推广以旧换新、经营主体上交、第三方机构回收等多元化回收方式,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积极拓宽废旧地膜无害化处理渠道。要强化扶持力度,落实对废旧地膜回收处理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将先进高效、适用成熟的废旧地膜回收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覆膜重点区域积极借鉴区外好做法、好经验,探索生产者、销售者回收地膜责任延伸制度。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回收处理企业、回收网点或其他组织开展合作,采取以销定收、包片回收等多种方式,推动废旧地膜回收处理。
三是强化台账建设。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牧主管部门指导意见,科学建设苏木乡镇废旧农用薄膜贮运站和嘎查村回收网点”,各苏木镇、街道要在6月15日前建立健全村、乡、县三级农膜销售台账,以及上一年度的使用回收管理台账,加大对相关主体台账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
(四)强化科技支撑
持续开展全生物降解地膜对比验证评价。按照30万元的标准,围绕玉米在哈业胡同镇开展试验、示范,其中试验面积5亩,示范面积800亩以上。选择不少于6种全生物降解地膜产品开展对比验证评价,同时选择不少于2种有前期试验基础的产品进行示范。按照《自治区全生物降解地膜试验示范技术方案》要求,编制对比验证评价技术方案并备案。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可用于试验示范用地用车、农机具等租赁补助,购置专用材料(全生物降解地膜、种子、农药等和必要的仪器工具设备),技术培训指导、宣传、专家咨询、劳务、材料检测等支出。
研发改进配套机械设备和农艺技术措施。各苏木镇、街道要组织开展针对新型地膜产品应用的适配机械和配套农艺措施研究筛选,提高地膜使用回收效率。积极争取各方面项目资金支持,组织开展高效适用地膜回收机具攻关,重点解决膜茬分离问题,提高机械回收率。
(五)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3月15日—4月20日)。各苏木镇、街道要对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推进任务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分解工作任务,与农户签订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可降解地膜认购协议,明确使用主体、面积、补贴额度、回收义务并进行统计。各苏木镇和区农牧局充分利用大喇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讲解残膜污染的危害和回收的好处,提高群众的生态环保意识和参与度、配合度,明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残膜回收挂钩,营造全社会参与地膜科学使用回收的良好氛围。
2.购买使用阶段(3月15日—6月底)。农户到苏木镇、街道办事处指定农资经营店或厂家直销点以项目补贴后的价格购买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并进行登记,承诺进行残膜离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开展农膜市场集中专项整治,对厚度低于0.01mm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聚乙烯吹塑农用薄膜进行严厉查处。
3.集中回收阶段(10月上旬—2025年初)。各苏木镇、街道要结合覆膜种植情况,组织种植户、农机大户、合作社开展统一地膜回收工作。
4.检查验收阶段(10月下旬—2025年初)。各苏木镇、街道制定残膜回收工作具体验收办法,并形成长效机制。由区农牧局牵头,相关单位组成检查验收组,对残膜回收工作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助资金依据。
(六)夯实数据基础
配合市农科所继续开展地膜覆盖成本测算、地膜质量抽查和地膜残留监测。加厚高强度地膜试点地区按照每2万亩至少布设1个监测点的标准(不足2万亩布设1个),监测点不应与国控点、区控点、区控加密点重合。针对主要覆膜作物,测算普通PE地膜、加厚高强度地膜、全生物降解地膜在相同覆膜条件下亩均覆膜用量和成本。选择本地区当年使用的2种主要全生物降解地膜、2种主要加厚高强度地膜、1种普通PE地膜取样送检。
四、补贴标准及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购买使用符合规定地膜的农户、合作社和相关企业。采取直接补贴、间接补贴或物化补贴等方式,降低农民使用成本,提高农民积极性。加厚高强度地膜25元/亩,补贴面积5.5万亩,补助资金137.5万元;全生物可降解地膜120元/亩,补贴面积0.2万亩,补助资金24万元。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对比验证评价30万元。三项合计补助资金191.5万元。
五、责任分工
(一)强化地膜产品质量监管管理
加强地膜生产流通领域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标地膜的生产和销售。在地膜销售使用关键时节,组织各地开展地膜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将0.01毫米以下聚乙烯地膜列入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监管重点,严厉打击销售0.01毫米以下聚乙烯地膜行为,严防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地膜行为。对违规生产、销售非标准地膜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区农牧局、各苏木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指导地膜科学使用
加强地膜使用控制,提高农用薄膜科学使用水平,促进地膜覆盖技术合理利用。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普及厚度大于0.01毫米聚乙烯标准地膜。积极推广全生物可降解地膜使用替代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全生物可降解地膜。(责任单位:区农牧局、各苏木镇街道)
(三)加强地膜清理回收以及循环利用
一是在关键农时季节组织开展废弃地膜集中捡拾清理。各苏木镇街道切实履行回收责任并配合相关执法机构开展农田残留地膜执法巡查。在覆膜集中生产区域科学设置回收站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机械化统一捡拾,健全农用薄膜回收贮运网络体系,把地膜回收机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加强地膜回收机械化技地膜回收机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加强地膜回收机械化技究创新和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区农牧局、各苏木镇街道)
二是强化循环利用。结合回收残膜实际,对于具有利用价值的废弃农用薄膜,发挥市场作用,适宜再生造粒、燃料化、制作塑料制品等残膜进行资源化利用:对于无利用价值的杂质含量高、难分拣、再利用价值低的废旧地膜,鼓励结合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各苏木镇街道)
(四)扎实开展废旧地膜残留监测工作
指导各苏木镇、街道建立健全村、乡、县三级地膜使用回收管理台账。同时在推广加厚地膜试点地区开展废旧地膜残留监测工作,及时提交监测数据和报告。(责任单位:区农牧局,各苏木镇街道)
(五)扎实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宣传培训专题活动
围绕典型覆膜区域和主要覆膜作物,在关键农时举办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宣传培训专题活动,宣讲地膜科学使用和替代技术,观摩标准地膜、全生物可降解地膜等播种覆膜和回收处理现场。(责任单位:区农牧局,各苏木镇街道)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工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财政和农牧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区财政局、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苏木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见附件1),建立由政府组织、农牧部门指导、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全区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牧局,负责实施方案制定和督促检查,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等工作。
(二)强化资金管理
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项目属于约束性指标,不得整合或改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途,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已下达任务量(附件2)和资金,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补贴标准,在确保完成任务目标的前提下,可对具备一定处理能力的回收加工企业、专业化回收组织等给予适当支持。按照《条例》要求,争取将农用薄膜污染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定期调度和反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拨付进度,及时更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系统数据。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附件3)等,结合部门分工,强化对地膜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和指导。严把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产品质量关,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随机抽查频次,对抽检不合格的追究供膜企业的相关责任,确保所用产品达到技术指标要求。按照《关于做好农用薄膜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内农牧科发〔2023〕310号)要求,区工信和科技局、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协同开展地膜联合监管执法工作,不断加大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地膜和劣质降解地膜产品的查处力度。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苏木镇、街道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广播电视和明白纸等媒介,加强《条例》宣传力度,适时选择重点区域召开地膜科学使用回收现场观摩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并将《条例》纳入高素质农牧民培育等培训内容,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捡拾废旧地膜,提高农牧民科学使用和回收地膜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农膜回收等考核验收
各苏木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把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关台账(附件4—5),区农牧局要认真督促检查,严格考核(附件6),推动全区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工作全面开展,对工作落实不力,影响工作进度的给予通报批评。联系人:刘慧,联系电话:6887336,电子邮箱:jynmjzhb@126.com。
附件:1.九原区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包头市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任务分解表
3.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
4.九原区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购买补贴登记情况明细表
5.九原区农膜使用回收登记台账
6.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绩效考核表
附件1
九原区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江澜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张云升 区财政局局长、麻池镇党委书记
王栋梁 区农牧局局长
成 员:苏力德 区财政局副局长
哈 斯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邬 升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贾 旭 区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常 新 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秦一平 阿嘎如泰苏木副苏木长
王晓云 哈业胡同镇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姬续军 哈林格尔镇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刘 慧 麻池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崔晓耕 萨如拉街道党工委委员
附件2
2024年度九原区地膜科学使用回收任务分解表
地区 | 加厚高强度地膜 | 全生物讲解地膜 | |
应用面积 (万亩) | 应用面积 (万亩) | 全生物降解地膜 验证评价(个数) | |
哈业胡同镇 | 2.7 | 0.2 | 1 |
哈林格尔镇 | 1.8 | ||
萨如拉街道 | 0.5 | ||
麻池镇 | 0.3 | ||
阿嘎如泰苏木 | 0.2 | ||
总计 | 5.5 | 0.2 | 1 |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农用薄膜污染,加强农用薄膜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用薄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理、再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的薄膜(以下简称地膜)和棚膜。
第三条 农用薄膜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源头治理、损害担责、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薄膜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实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建立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再利用体系及回收网点,鼓励和指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旧农用薄膜,防止污染环境。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再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生产者和销售者建立生产、销售台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的违法行为。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生产指导工作,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对已经进入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的废旧农用薄膜的处置工作。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产、销售、使用性能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高强度农用薄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鼓励合理应用地膜覆盖减量技术,推动地膜科学使用。
第八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用薄膜的行业规范,执行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按照标准在产品上添加可辨识的企业标识,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明推荐使用期限。农用薄膜合格证的明显位置应当标注“使用后请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中文字样;全生物降解地膜合格证的明显位置应当标注“全生物降解薄膜,注意使用条件”中文字样。
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用薄膜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将非农用薄膜作为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
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依法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生产日期、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出货日期等信息。销售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条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作为农用薄膜使用。
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1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等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用薄膜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使用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三章 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再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对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再利用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推广、应用给予政策扶持,促进废旧农用薄膜循环利用。
第十二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牧主管部门指导意见,科学建设苏木乡镇废旧农用薄膜贮运站和嘎查村回收网点。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农用薄膜使用者捡拾农用薄膜,为设立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和开展农用薄膜回收提供便利。
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依托系统网点,开展农用薄膜回收工作。
第十三条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采取有效回收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地膜使用者应当在秋季农作物收获后至第二年春耕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废旧地膜,及时交至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者回收网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焚烧或者利用机械设备翻埋于土壤中。
鼓励农村土地承包方与受让方在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时,对农用薄膜的回收作出约定。
第十四条 鼓励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回收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合作,采取以销定收、包片回收等多种方式,推动农用薄膜回收离田。
鼓励采取以旧换新、积分兑换、直接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农用薄膜,提高农用薄膜使用者主动回收、上交废旧农用薄膜积极性。
第十五条 对于回收的废旧农用薄膜,具备再利用价值的,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具备再利用价值的,结合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应当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农用薄膜的重量、体积、杂质、交膜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回收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应当做好工作场所和周边的环境保护工作,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七条 申请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回收网点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与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签订回收责任书,经验收达到责任书约定标准的,享受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财政补贴。
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伪造台账、虚报数量等方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机械化回收,对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用地、用水、用电、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先进适用的地膜回收机具按照程序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推进机械化回收。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用薄膜污染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中央、自治区、盟市资金,安排农用薄膜污染防治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农用薄膜集中、连片使用地区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加强相邻行政区域农用薄膜监管沟通协调。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统计等部门应当强化工作衔接配合,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常态化联合推进机制,落实农用薄膜全程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用薄膜残留监测制度和农用薄膜残留监测数据库,定期开展农用薄膜残留监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用薄膜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农用薄膜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农用薄膜回收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用薄膜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建立销售台账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膜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非全生物降解废旧地膜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膜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伪造台账、虚报数量等方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追回财政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农用薄膜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九原区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购买补贴登记情况明细表 | |||||||
序号 | 乡镇 | 村 | 姓名 | 购买数量(卷) | 联系电话 | 签字(手印) | 备注 |
1 | |||||||
2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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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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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1 九原区______(苏木镇、街道)______(村) 农膜使用回收登记台账 | ||||||
行政村(盖章): | ||||||
序号 | 使用者 | 使用量 (公斤) | 覆盖面积 (亩) | 回收量 (公斤) | 回收率 | 电话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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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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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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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 | - |
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要求,农膜(地膜、棚膜)使用者应按照规定回收废旧农膜。农膜回收率不应低于85%。
附件5—2 九原区_______(苏木镇、街道) 农膜使用回收登记台账 | ||||||
苏木镇、街道(盖章): | ||||||
序号 | 行政村 | 使用者数量(户) | 使用量 (公斤) | 覆盖面积 (亩) | 回收量 (公斤) | 回收率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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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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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12 | ||||||
13 | ||||||
- | 合计 | - |
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要求,农膜(地膜、棚膜)使用者应按照规定回收废旧农膜。农膜回收率不应低于85%。
附件6
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绩效考核表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要点 |
1 | 项目实施方案 科学合理性 | 3 | 最高得3分 |
2 | 项目实施方案 盟市批复 | 2 | 批复2分,未批复0分。 |
3 | 项目领导机构 | 5 | 试点旗县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抓总3分,否则不得分。成立旗县政府领导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4 | 资金到位使用 | 15 | 中央资金全部支出得10分,否则按支出比例得分。及时更新中央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信息得5分,否则不得分。 |
5 | 地膜应用推广 及试验 | 15 | 完成加厚地膜、全生物降解地膜下达任务面积得5分,否则不得分。建立核心示范区,典型示范作用明显得5分,否则按照核心示范区完成比例和成效得分。 |
6 | 台账建设 | 15 | 建立健全村、乡、县三级地膜使用回收管理台账,得5分;地膜销售者、使用者、回收者完善地膜销售、使用、回收记录,得5分;试点旗县建立项目管理档案,资料齐全,得5分。否则不得分。 |
7 | 废旧地膜回收 | 20 | 开展加厚地膜回收行动,试点区域农膜回收率达到85%,得20分,否则不得分。 |
8 | 地膜残留监测 | 5 | 按照本方案要求布设监测点位,并按时报送监测结果得5分,否则不得分。 |
9 | 宣传培训 | 5 | 组织开展以《条例》为主要内容的集中宣传培训得5分,未 开展或者未宣传的不得分。 |
10 | 自评和总结 | 5 | 进行项目自评和总结得5分,否则不得分。 |
11 | 考核评估 | 10 | 项目结束后对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盟市组织第三方对本项目进行考核评估得5分,否则不得分。 |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