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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150207011547060K/2021-0004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1-10
    文号: 包九原府办发〔2021〕115号 是否有效: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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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词: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原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原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10日 11:32    来源: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包九原府办发〔2021115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原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苏木镇、街道,园区,区属、驻区各部门、单位

    区政府2021年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九原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10


    九原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我区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待遇,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优待,根据包头市民政局、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包民优发〔20082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按照本实施细则享受医疗保障: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在乡复员军人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部队原始医疗证明,已被民政部或退役军人事务部确认的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实施细则中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基本原则:

    按照优抚对象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保障办法。

    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要坚持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以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为辅,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二章  医疗保障

    第四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全部参加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8%缴费。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共同审核确认后,在区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其所在单位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共同审核确认后,在区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单位缴费部分由户口所在地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所需经费在区医疗补助资金列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牧区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条所列优抚对象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户口所在地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帮助解决,由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六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由单位于每年的6月底前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点优抚对象医保缴费单位部分减免审批表,由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初审意见,会同财政局审批。

    城镇的其它优抚对象,个人缴纳确有困难的,由本人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填写重点优抚对象医保缴费个人部分减免审批表,审批程序同上。

    第七条  优抚对象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二级以上医院给予优惠不低于20%的大型设备检查费,一级医院及苏木、镇卫生院给予优惠不低于10%的设备检查费,门诊病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待、优惠医疗服务。

    第三章  医疗补助

    第八条  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要重点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确保其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子政策倾斜。

    第九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外,剩余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局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全额报销。其中,随单位参保的由单位支付。

    原给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七级以下残疾军人发放的每人每年最低医疗保障金改为门诊补助。(即:年底按不低于全年优抚金的10%发放)

    其他优抚对象优先享受城乡医疗救助。

    第十条  其他优抚对象患病住院,在享受医疗优惠减免、医疗报销、城乡困难人口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后,个人承担部分仍超过一定数额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

    医疗补助的方式及标准:

    其他优抚对象不含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医疗救助、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在20002000元)以内的,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个人负担2000以上50005000元)以内的,超出2000元部分40%的比例给予补助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的超出5000元部分5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城镇其他优抚对象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农村牧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医疗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要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苏木、镇、办事处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经苏木、镇、办事处调查核实后,形成初审意见,将相关材料上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到上报的材料后,经复审,对符合规定的,给予审批报销。

    申请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需提供下列材料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审批表》

    优抚对象证件及复印件各1

    户口、身份证复印件各1

    医院出具的当年当次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材料;(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报销凭据复印件及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分别建立医疗补助资金专帐。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通过上级财政拨款、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力量捐助等渠道筹集。区财政局要及时按计划将归集到的医疗补助资金划拨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补助资金专帐,专款专用。

    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第十三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严格各类优抚对象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医疗补助制度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登记、缴纳费用等手续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保。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按预算管理要求和上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费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尽量简化医疗补助程序,为优抚对象提供方便。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要优先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根据本细则,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并加强对资金筹集的协调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及时发放。

    第十五条  区医保局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参保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会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好优抚对象医保参保手续,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区卫健委要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督促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  审计、监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卫健委应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现规定的优抚对象医疗待遇高于本细则的,可以保留。新增人员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医疗待遇。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卫健委解释。

    第二十一条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2009424日印发的《包头市九原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包九原府办发〔200948号)同时废止。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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