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九原府办发〔2021〕110号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原区持续深入开展全区违法建设
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街道、园区,区属、驻区有关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九原区持续深入开展全区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5日
九原区持续深入开展全区违法建设
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筑牢生命重于泰山意识和安全生产发展理念,按照住建部召开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20〕4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区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结合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违法建设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及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建办〔2020〕139号)的有关要求和全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中城镇房屋建筑调查工作情况,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把专项清查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守牢房屋建筑安全底线,深刻认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做好专项清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不断深化专项清查工作成果,彻底清查我区房屋建筑安全隐患。
二、主要任务
目前,专项清查工作第一阶段对城区内所有既有和在建建筑房屋安全隐患问题排查已于2021年6月底结束,进入了为期3年的问题整改阶段。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要进一步持续深入调查房屋安全隐患情况并逐项梳理细化前期摸排建立的“双违”排查合账,紧盯专项清查任务目标和时间要求不放松,分门别类建立“双违”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及进展情况。完成时限和完成情况,压实压细整改责任,及时跟踪,边查边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切实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手,整改不落实不撒手。
三、组织机构
为扎实推进全区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成立九原区违规建筑和违法违规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赵永文 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
成 员:金志强 区住建局局长
高宇飞 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田华斌 区民政局局长
蔺 军 区卫健委主任
尹先锋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韩明凯 区发改委主任
崔 云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旭晨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牛永胜 区执法局局长
牛伟健 阿嘎如泰苏木苏木达
赵治国 哈业胡同镇镇长
任小荣 哈林格尔镇镇长
梁 文 麻池镇镇长
王淑云 沙河街道办事处主任
吕建军 赛汗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志坚 萨如拉街道办事处主任
贺志强 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主任
康建明 九原绿色食品加工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会设在区住建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金志强担任。
四、具体职责分工
(一)区住建局、应急管理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整理汇总相关材料并上报;对部分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进行初步鉴定;协助各单位完成好本次清查整改工作。
(二)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对自有以及管理目标的房屋建筑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梳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进行汇总上报并督促整改落实。
(三)区发改委、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配合各相关单位对各建筑立项、用地、规划等相关手续进行核实。
(四)各苏木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继续深入排查属地内的所有在建和既有建筑,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进行汇总上报。同时对于发现的生产经营类场所(小旅店、小超市、小餐饮、小理发店、小歌舞厅等)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其经营活动,下发《双违专项清查房屋隐患告知书》并督促其进行拆除或加固处理。对于一般性住宅存在安全隐患的向房屋使用人或产权人下发《双违专项清查房屋隐患告知书》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执法局负责协助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督促房屋使用人或产权人对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落实。
(六)九原绿色食品加工产业园区、九原工业园区对管理区域内所有既有和在建建筑进行排查梳理汇总上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督促房屋使用人或产权人对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落实。
五、任务要求
本次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及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艰巨、繁杂的工作,各苏木镇、街道及部门、单位本着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本次专项清查工作全方位、全覆盖顺利进行。
(一)指导督促既有和在建建筑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指导监督建筑物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严格落实建筑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格遵守消防、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法规标准。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向区安委办报告,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并根据主体结构工程检测报告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加固,确保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对全区建筑进行深入排查
一是对既有建筑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地基基础安全性,如建筑整体倾斜、不均匀沉降及由此导致的墙体开裂等问题;是否存在主体结构安全性,如结构开裂、倾斜、变形等问题;是否存在房屋结构违规改造出现的隐患,如开墙破洞、加层、拆改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现象;是否存在年久失修失养严重或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含存在险情,未治理到位)仍在使用的房屋;是否为群众、社区等多次反映或投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是否为已存在损坏迹象的房屋,如梁板通长裂缝、大梁两端不集中斜向裂缝、门窗洞口或墙体45°斜裂缝等;是否由于灾害、爆炸冲击、周边施工等因素影响,可能存在地基主体结构受损或变形等房屋;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改变用途等明显增加楼板荷载的情况,如楼板存在集中荷载物料或人员、擅自改变楼层使用功能而明显增加荷载等情况。
二是对在建建筑安全管理情况开展全面排查。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自治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作安全管理规程》和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有关部署,扎实推进实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指导、督促、监督在建项目参建各方深刻吸取今年以来我市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教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力有效管控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风险,及时治理各类安全生产隐患问题。
(三)加大依法治理、从严执法力度
对摸底排查发现的各类隐患问题建立合账,逐条逐项推动落实整改。一是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问题。二是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限期整改到位。三是对清查中发现的“四无”建设(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和消防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含快捷酒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的建筑(含群租房等)、违法改扩建的建筑以及擅自对地下空间开挖等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问题,要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依法依规实施整改。四是对清查工作中发现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特别是对建筑质量存在严重安全问题和因建筑物所有人和使用人擅自变动房屋主体结构等对建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该停止使用的要立即停止使用,组织人员撤离,并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五是对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查处问责。
(四)完善建筑安全动态监管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全区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效运用此次摸底排查工作成果,进一步完善对各类既有和在建建筑的动态监管机制。
一是对建筑质量差、主体结构损坏、失修失养严重、超负荷使用、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地等存在安全风险的,该停止使用的立即停止使用,组织人员撤离。
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对安全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绝不允许作为公共卫生事件集中隔离场所、灾害事故集中安置场所、应急避险场所。
三是对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按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出具检测鉴定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在依法从严打击治理的基础上,将违规信息计入信用档案,纳入联合惩戒管理。
四是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督、执法、住建、公安、卫健以及各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协同配合机制,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相关证照,提供水、电、气、热等。
(五)强化责任追究
对清查工作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特别是对建筑质量存在严重安全问题和因建筑物所有人和使用人擅自变动房屋主体结构对建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该停止使用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并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六)加强宣传引导
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宣传普及基本建设和房屋使用安全基本常识,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认知水平,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及时提供有关线索,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清查整治实效。
各地区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和联系,于11月10日前将联络人姓名、电话反馈区违规建筑和违法违规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22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建筑物基本情况登记表报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培,联系电话:7166770,邮箱:jyzljdz@163.com。
附件:双违专项清查房屋安全隐患告知书
附件
双违专项清查房屋安全隐患告知书
2021年 号
(房屋使用人或产权人名称):
你经营使用(或居住)的房屋(具体房屋名称地址),在此次双违专项清查过程中,疑似存在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现特告知如下:
1.立即停止该场所一切经营性活动(或不得使用居住)。
2.使用人或产权人对该处房屋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必须由具备专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结构安全鉴定)。
3.依据鉴定结果对房屋进行加固或拆除,直至安全隐患消除方可继续使用。
如不按告知内容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将依法依规对(房屋使用人或产权人)进行惩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附:包头市本地具备结构鉴定资质的企业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包头市本地具备房屋结构鉴定资质的企业
序号 | 企业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内蒙古科技大学建筑科学研究所 | 闻洋 | 18504727533 |
2 | 包头冶金建筑研究院试验室 | 张君 | 13947219899 |
3 | 内蒙古万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王猛 | 15560984240 |
说明:告知书抬头处依据属地双违专项清查工作方案,填写具体机构名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等机构);要填写具体房屋地址及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名称。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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