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九原府办发〔2021〕94号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包头市九原区政府
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苏木镇、街道、园区,区属、驻区有关部门、单位:
《包头市九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2021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包头市九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规范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组织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包头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包括全部或财政资金占总投资51%及以上的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教育、科技、体育、文化、卫生、社会公益服务、生态环保等社会事业类项目;农牧林水、扶贫、移民安置、土地综合开发等基础设施和建设;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安全项目。对确需政府引导的、鼓励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采取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支持。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科学合理安排工期,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 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是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其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协调配合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过程,包括项目规划备选、投资评审、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计划编报、招标投标、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造价审定、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稽察监督等。部门各负其责,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职责。
1.区发改委是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评估等综合监督管理。向区政府汇报下一年度重点项目库中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情况,并与区财政就立项情况、资金来源,尤其是区级出资项目建立沟通机制。便于区政府结合财政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和落实资金来源。
2.区财政局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从投资评审、预算编制下达、政府采购管理、资金审核拨付、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和项目资金结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价等。
3.区审计局依据区委政府安排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4.区纪委监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跟踪问效,查处相关违纪违法案件。
5.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农牧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各园区、各苏木镇、街道、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立项、审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符合城市布局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符合国家、自治区、包头市产业政策和规定;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配置,有利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对估算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年初提出下一年度本部门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委进行审定,使用区级资金项目会商区财政确定资金来源,形成下一年度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统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可酌情处理,并进行滚动管理,明确下一年建设的项目,并与年度预算安排相衔接。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经区发改委批准后,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同意,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需附有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维稳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批复文件及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招标投标方案,通过法定方式确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通过法定方式选定重要材料和设备。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勘察、设计单位依法实施工程勘察、设计并提供正规的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的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发改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总概算超过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金额10%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凡使用自有资金、本年区本级预算安排资金或上级已拨资金等确有资金来源的工程项目按以上相关要求实施。对于1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且部门有上述资金来源的项目,简化手续,由部门(单位)自行按相关要求实施。
凡无资金来源,由用款单位向区政府提交追加报告的应遵循如下原则:属“三重一大”事项报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500万及以上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200万(含200万)—500万报区长办公会审批确定;50万(含50万)—200万元报区长审批;50万以下(不含50万)报常务副区长及分管副区长审批确定。对于未满足以上要求的建设项目,区政府一律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十条 凡争取上级财政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按照上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批要求逐级上报审批。
第三章 项目招标投标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之内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政府采购工程: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的工程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办理项目采购计划,依法进行公开招标。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旗县区60万,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的工程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办理项目采购计划。采购限额标准60万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自行办理和实施采购。
招标范围:除政府采购范围内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纳入招标投标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应当在“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进行;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办理相关流程。
未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内容办理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手续。特殊情况需变更的,须按审批程序由原审批部门转报区政府批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严格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批准开工后,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进度核量单,可累计拨付合同价50%以内的工程进度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交纳,项目结算审计确认结果后支付余额。
第十六条 包头市九原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审价监督工作。
1.审价限额及内容
使用政府投资且建设合同双方约定以审价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施工洽商、与造价有关的变更、工程结算等。工程预算10万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实行招标控制价审价监督;工程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项目由评审中心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结算审价监督。
2.审价机构确定原则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取消通过资质入围等方式确定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的规定,于每年年初由评审中心根据区发改委重点项目库内经区政府审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区本级确定的区本级建设项目汇总打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各包审价机构作为本年所有项目(含新增)审价中介。
3.审价监督程序
(1)审价监督登记程序:办理关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相关的区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区长办公会、常务副区长同意事项的批准及区级相关会议纪要或上级指标文件;建设单位对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并办理审批手续;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需提供招投标(政府采购)、设计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控制价审价意见书等相关资料。评审中心收到资料后对工程进行审价监督;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应提前向评审中心报备。
(2)招标控制价审价监督程序:建设单位或委托代理单位编制完成招标控制价后提交评审中心;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或委托代理单位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中编制说明、综合单价组价、工程量清单等内容进行审价监督;评审中心审核并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修改后签字确认;建设单位或委托代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招标控制价办理招投标(政府采购)手续。
(3)现场审价监督程序: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书面通知评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价监督;评审中心对于与造价有关的变更及工程洽商严格进行监督,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减少投资的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在出具变更单前需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给出造价估算,经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下达施工单位,并将审批文件报评审中心;工程变更和工程洽商需遵循真实性、必要性、合规性等原则,不得虚报乱报;施工现场不可避免的工程洽商发生时,建设单位需及时通知评审中心核实并说明原因。参建单位应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并及时计量。
(4)结算审价监督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需将工程结算资料报评审中心;评审中心根据工程情况如期完成竣工图纸和工程实物量核对、工程造价的确认和控制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相关工作的审核;审核结果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交换意见,各方无异议后签字确认,出具审价意见书;新建工程因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因素、施工现场不可避免的工程洽商及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增加投资规模的,需严格报批。工程结算超合同金额10%,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审价监督、决算审计
第十七条 区审计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安排,根据实际需要抽审或复审列入年度计划项目。对于区审计局抽审或复审过程发现出具不实报告等违法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按审计相关规定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负责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告报区财政局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主要包括:立项、规划、土地、环保、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监理日志;有关合同、决算报告和审计资料等。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建设咨询、中介机构、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未落实“一金三制”①制度,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和上访事件的;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招标代理机构违犯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其它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单位,违犯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的,或结论严重失实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法律和规章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未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擅自开工的;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未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未依法签订相关工程合同或未实行工程监理制的;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各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贵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项目总投资概算的;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擅自安排项目、拨付资金的;授意项目单位违反规定的,干预或者变相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审计、验收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采购目录等依据性文件发生变化另行通知,2019年12月印发的《包头市九原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审价监督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①一金三制:
一金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三制为:1.农民工实名制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
3.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