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全区地方金融领域联防共治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苏木镇、街道,园区,区属、驻区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综合整治金融领域行业乱象解决地方金融监管不到位问题若干措施>的通知》(包府办发﹝2019﹞66号)精神,切实维护地方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综合整治金融领域行业乱象,解决地方金融监管不到位问题,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全区地方金融领域联防共治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各种金融、类金融机构呈现爆发式增长,在繁荣业业态的同时,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工作机制不完善等因素,一些新金融、类金融、准金融机构无序发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络诈骗、信贷陷阱等案件多发高发,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群众利益、威胁地区稳定。对于我区而言,“投资”类企业、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等机构数量达到百余家,此外还存在大量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类金融、准金融机构监管力量薄弱,亟需建立各地区信息联动、多部门共同配合的地方金融领域联防共治工作机制。
二、监管范围及工作目标
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一律禁止,非法金融机构必须一律取缔,严厉打击无牌照、无许可、无审批、超范围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等地方金融领域乱象。开展地方金融、类金融行业主体大排查、大起底专项整治行动,对未经审批、无牌照的机构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由公安、市场、金融、税务、人行以及协调市银保监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对于发现的违规问题予以纠正,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无牌照开展业务的坚决取缔,持有牌照的引导其合规开展业务,实现查处一批、关掉一批、规范一批的目标。
重点排查并严厉惩处以下行为: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二是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欺诈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以及追偿代偿资金的;三是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业务的;四是高利放贷或者套取资金,再高利转贷的;五是非法涉及“套路贷”“校园贷”等的;六是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或者超范围开展地方金融、类金融业务的;七是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涉黑涉恶活动或为涉黑涉恶组织实际控制人的;八是其他涉黑涉恶行为和严重经营违规行为。
明确地方金融、类金融行业主体经营底线:绝不允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绝不允许超过规定利率发放贷款,绝不允许以非法方式催收贷款;严禁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与涉黑涉恶人员和涉黑涉恶组织发生任何关联,严禁为涉黑涉恶人员和涉黑涉恶组织提供任何业务支持和服务,严禁组织开展合规业务以外的民间借贷活动,严禁利用从业身份为民间借贷行为增信、宣传或者提供便利。对因涉黑涉恶被打击处理的组织或个人,严禁再从事任何地方金融、类金融行业。
三、成立联防共治领导小组
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区长为组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金融办主任为副组长,宣传、政法、法院、检察院、公安、市场监督、税务、发改、人行、各苏木镇街道有关领导等为成员的地方金融领域联防共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各单位指定1名负责人为联络员,承担成员单位间日常联系、信息沟通等具体工作。
四、综合施策治理
(一)严把准入关口。建立由市场监管、金融、公安、人行等部门组成的地方金融、类金融行业主体准入会商工作机制。在地方金融、类金融行业法人、董监高人员、股东、从业人员的资格准入审查中加入征信审查和犯罪记录查询工作环节,由被审查人员向审查机构提供其自行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和无犯罪记录证明作为审查依据。对于有恶意失信行为和有犯罪记录人员,严禁从事地方金融、类金融行业。
(二)拓宽信息来源。各地区、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基层综治网格员、民政助理员、计生助理员、信贷员、市场监管所、税务所、嘎查村、社区“两委”等力量,对于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高利贷、虚假高额返息等线索及时上报至区金融领域联防共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明确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行业主(监)管部门责任,认真履行行业准入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行业准入和日常监管;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准入和日常监管;对暂时没有明确主(监)管部门的金融服务、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行业领域,进行联合准入和综合监管。在相关行业监管办法出台前,利用现有登记、定向和随机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等监管手段,防范行业领域违法犯罪风险。
(四)加强资本(资金)监管。由区金融办协调人行郊区支行、市银保监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地方金融、类金融行业主体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公司基本账户和业务专用账户,各项业务必须通过银行业务账户运行,不得多头开户。全部业务采用转账方式进行,严禁现金交易。行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严禁抽逃注册资本金。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包头银保监分局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公司从事的各类资金业务进行严格监控,切实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对各项资金流向利用反洗钱系统进行穿透式监管。
(五)规范经营行为。明确地方金融、类金融行业主体经营底线:绝不允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绝不允许超过规定利率发放贷款,绝不允许以非法方式催收贷款;严禁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与涉黑涉恶人员和涉黑涉恶组织发生任何关联,严禁为涉黑涉恶人员和涉黑涉恶组织提供任何业务支持和服务,严禁组织开展合规业务以外的民间借贷活动,严禁利用从业身份为民间借贷行为增信、宣传或者提供便利。对因涉黑涉恶被打击处理的组织或个人,严禁再从事任何地方金融、类金融行业。
(六)增强监管效能。各有关单位可通过现场检查、“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年度考评、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评级等多种措施开展监督管理,取缔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僵尸企业和拒绝配合监管、日常检查的违规企业。加大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加强对地方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投资保护,设立地方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畅通投诉维权渠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落实。根据领导小组分工,按照“半年治标、半年治根、半年治本”三步走目标,各单位要切实将综合整治金融领域行业乱象,解决地方金融监管不到位问题层层压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要针对现存的地方金融、类金融行业主体,认真梳理风险线索,建立问题台账,依法依规严厉整治。根据实际情况,各地区可成立地方金融领域涉黑涉恶违法行为联防共治领导小组。
(二)加大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各类宣传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宣传活动,对地方金融、类金融行业主体和投资者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信息源由区金融办统筹提供,营造打击非法金融的浓厚氛围。将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探索“金融乌兰牧骑”“金融知识进校园”等宣传教育新模式,提高全民金融安全意识,增强金融风险防范能力。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求,各职能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恪尽职守、敢于监管、善于监管,精于监管,牢固树立有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就是渎职的思想认识,彻底弥补地方金融监管漏洞,解决地方金融监管不到位问题。
附件:全区地方金融领域联防共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
2019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全区地方金融领域联防共治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人员
组 长:杜林春 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唐 飞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段瑞君 区金融办主任
成 员:额尔登图 区政法委副书记
贾志军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 军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周长才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冯 燕 区发改委副主任
赵文恩 区税务局副局长
马根署 区法院副院长
石峻生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范婷婷 沙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吕 霞 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 成 赛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 铮 哈业胡同副镇长
王 东 哈林格尔副镇长
冯 蕾 萨如拉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杜培光 麻池镇副镇长
朱国雷 阿嘎如泰苏木苏木达助理
胡亚梅 人民银行郊区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段瑞君兼任。主要负责会议的筹备和组织;收集、整理和起草会议议题;编发会议纪要;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汇总分析地方金融、类金融市场主体运行及风险情况。
二、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地方金融领域问题专项整治;分析全区地方金融、类金融行业整体运行状况、评估金融风险,提出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协调解决影响全区地方金融、类金融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程序,确保各部门协调行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及化解效能;督导检查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确保相关机制有效运转,提高地方金融、类金融领域监管效力。负责监督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区委宣传部:负责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各类宣传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宣传活动,强化对地方金融、类金融市场主体和投资者进行警示教育,营造打击非法金融的浓厚氛围。
区委政法委:负责协调在地方金融领域涉黑涉恶违法行为联防共治工作中涉及司法机关和维稳的事项。
区人民法院:负责金融诈骗、非法集资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工作;做好赃款赃物追缴。
区人民检察院:负责金融诈骗、非法集资案件的刑事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健全信用体系,联合各成员单位综合施策,加大对地方金融、类金融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联合惩戒力度。
区公安分局:负责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追缴违法犯罪所得,尽力挽回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及时向被害人返还赃款赃物。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向提供领导小组专题会议提供需要进行市场准入的地方金融、类金融企业名单;及时通报地方金融、类金融违法市场主体情况;督促金融、类金融企业主动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对未按时公示企业年度报告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按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市场主体不得进入,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市场主体不予办理登记。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骗取市场监管机关登记的,一经发现,市场监管机关应当立即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加强对地方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投资保护,畅通投诉维权渠道。
区金融办:负责召集领导小组有关单位专题研究地方金融、类金融企业市场准入事宜。负责汇总分析研究地方金融、类金融行业整体运行情况,向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通报。牵头组织开展金融领域联合检查工作。负责联合市场监管、公安、人民银行、银保监等单位、部门全面取缔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僵尸企业和拒绝配合监管、日常检查的违规企业。协调市银保监分局: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调查、核实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督导辖内银行业保险金融机构积极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加强对辖内银行保险业机构的风险监测,依法对违法违规机构和高管及从业人员进行查处。
区税务局:负责配合开展排查工作,对金融、类金融机构缴税纳税情况进行排查,不符合现行税收政策的,依法予以处置。
人行郊区支行:负责辅助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金融、类金融市场主体的各项资金流向利用反洗钱系统进行穿透式监管。责令金融机构停止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督促金融机构对高风险地方金融、类金融市场主体及其法人进行选择性准入;加大对高风险机构的资金监测,必要时终止业务关系;对高风险机构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人员在本机构的开户情况及账户交易开展回溯性筛查,同时调高客户风险等级并持续监测,甄别发现其交易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及时上报可疑交易报告;涉嫌犯罪的直接向当地侦办部门移送线索;上报可疑交易报告、移送线索后,中止与高风险机构的业务关系。
各苏木镇、街道:负责充分发动本地区综治网格员、民政助理员、计生助理员、嘎查村、社区“两委”等基层资源力量,及时发现金融领域涉黑涉恶线索,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按照要求做好重点非法集资案件集资参与人稳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