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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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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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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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可以公开的与九原区人社领域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有效性和正文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综合办公室 |
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拟订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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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政策法规 |
政府文件 |
可以公开的与九原区人社领域有关的政策文件的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有效性和正文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综合办公室 |
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拟订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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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
与九原区人社有关的重大政策解读,有关热点问题的解读和回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综合办公室 |
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拟订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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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机关简介 |
基本信息 |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综合办公室 |
负责公开机关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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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机关简介 |
机关职能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综合办公室 |
负责公开机关机构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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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机关简介 |
机构设置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设置及机构职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综合办公室 |
负责公开机关机构设置及机构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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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规划计划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规划计划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综合办公室 |
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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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规划计划 |
专项规划 |
规划计划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综合办公室 |
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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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财政信息 |
财政预算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所属单位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综合办公室 |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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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财政信息 |
财政决算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所属单位决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综合办公室 |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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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财政信息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人事股 |
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公示相关收费业务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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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提案建议办理 |
人大代表建议 |
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主办、协办或单办、分办的包头市或九原区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复文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包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15号)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包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二、明确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范围、主体及步骤(一)公开范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交由市政府系统主办和协办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市政府办理的自治区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以及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均应列入公开范围。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公开时应配发解读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综合办公室 |
答复人大代表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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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提案建议办理 |
政协委员提案 |
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主办、协办或单办、分办的包头市或九原区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包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15号)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包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二、明确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范围、主体及步骤(一)公开范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交由市政府系统主办和协办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市政府办理的自治区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以及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均应列入公开范围。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公开时应配发解读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综合办公室 |
答复政协委员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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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综合办公室 |
编制审核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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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等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等信息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二、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四)推进决策公开。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综合办公室 |
在实施重大政策、措施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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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公共资源配置 |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九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二、主要任务(一)突出公开重点。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相关股室及中心 |
发布相关招标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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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政府采购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九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二、主要任务(一)突出公开重点。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政府采购网、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内蒙古招标投标网) |
√ |
综合办公室 |
发布相关招标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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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人事信息 |
事业单位招聘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四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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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股 |
上报相关招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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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 |
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领域实施的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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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劳动股 |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制度;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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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 |
失信惩戒 |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工商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责任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违法案件发生地 |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11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5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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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文书指定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决定。公示时间3年。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和发展改革部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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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股 |
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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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服务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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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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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区就业服务中心 |
审核失业保险金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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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服务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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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九原区就业服务中心 |
审核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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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信息服务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就业创业政策项目、对象范围、政策申请条件、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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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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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区就业服务中心 |
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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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 |
失业登记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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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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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区就业服务中心 |
负责审核失业人员提交的失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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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登记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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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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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区就业服务中心 |
负责就业人员(包括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提交的就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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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证》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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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九原区就业服务中心 |
《就业创业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创业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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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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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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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区就业服务中心 |
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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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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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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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区就业服务中心 |
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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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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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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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区就业服务中心 |
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