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原区司法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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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处室 |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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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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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机构信息 |
基本信息 |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九原区司法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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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编制发布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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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九原区司法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编制发布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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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决算 |
预决算情况 |
预算、决算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九原区司法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编制发布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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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招标采购 |
政务信息化项目招标采购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 |
招标采购前5个工作日 |
九原区司法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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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股室 |
编制发布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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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
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 |
办事指南 |
名称;类别;事项编码;实施主体;行使层级;实施依据;权力子项;流程图;申请材料等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 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 号) |
(五)全面公开服务信息。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除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不得自行增加办事要求。 |
国务院文件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九原区司法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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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股室 |
编制发布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