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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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处室 |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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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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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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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时间、联系方式;依申请信息公开受理有关事项、监督方式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
九原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安全、 保密、督查、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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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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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标题、发布日期、文号、正文等信息;可以公开的与市场监督有关的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有效性和正文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62 号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法规股 |
承担依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 权、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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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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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 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4 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第二十条第五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十二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法规规章 |
行政许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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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股及相关股室 |
负责和指导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指导和推进登记注册全程电子 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提供涉企信息查询服务。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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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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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领域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法规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执法大队 |
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稽查制度;负责制定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稽查;依法组织查处市场监督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处理上级部门交办、要求协查的案件;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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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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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市场监管领域信息公示及市场监管领域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业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 |
第二十条 第十三款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 |
办公室 |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安全、 保密、督查、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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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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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权责清单,包括权力名称、权力类别、设定依据、责任事项等信息。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08 号)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制定配套文件,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布。 |
行政规章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
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法规股 |
承担依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 权、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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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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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制发的应主动公开的各类文件,包括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和正文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 |
第二十条 第十五款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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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牵头,各股室局按职责落实 |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安全、 保密、督查、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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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意见征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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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等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等信息。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二、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四)推进决策公开。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
行政规章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
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 |
办公室牵头,各股室局按职责落实 |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安全、 保密、督查、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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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财政预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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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 ”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决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 ”经费支出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 |
第二十条 第七款 第八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
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安全、 保密、督查、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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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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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第九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采购网、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务平台(内蒙古招标投标网)、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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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安全、 保密、督查、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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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办公室 |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安全、 保密、督查、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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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机关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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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 |
第二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
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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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编制发布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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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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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区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规章 |
每年 1 月31 日前 |
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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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安全、 保密、督查、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