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本案纠纷双方为辖区某物流公司与个体大车司机某先生,纠纷核心为车辆挂靠代理服务费用结算争议。此前,某先生将自有大型货车挂靠至该物流公司,由公司提供车辆年检、手续代办等一系列挂靠代理服务,后续双方因服务费用结算问题产生分歧,矛盾逐步僵持。
双方均认可存在服务费用未结清的事实,但就费用核算金额、支付方式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物流公司主张司机拖欠约定服务费用,要求尽快全额结清,保障企业正常运营与合作流程顺畅;某先生则提出,需按照车辆实际接受服务的期限核算费用,同时坦言自身个体运输经营压力大、资金周转有限,希望调整费用金额并分期支付。多次自行沟通无果后,为避免矛盾激化、减少诉讼成本,双方共同前往九原区综治中心申请人民调解,请求依托专业调解力量妥善化解争议。
调解过程

九原区综治中心受理申请后,立即指派专职调解员跟进处置,秉持“情理相融、高效务实、以和为贵”的原则,快速启动调解程序,全程规范推进矛盾化解工作。
调解正式开始前,调解员首先严格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向双方详细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明确告知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的自主选择调解员、自愿接受调解、自主表达诉求等权利,以及如实陈述事实、遵守调解秩序、尊重各方主体的义务,同时说明调解员回避相关情形,双方均表示明晰全部规则,无回避申请,同意由本次调解员主持调解。
待双方情绪平复后,调解员有序引导双方逐一陈述核心诉求与事实理由: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详细说明服务费用的核算依据、合同约定及企业运营成本;某先生也客观阐述了对费用金额的异议理由,以及自身作为个体司机的经营困境和实际支付能力。调解员全程耐心倾听,不偏不倚,既依法维护物流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也充分体谅个体从业者的实际难处,以“换位思考”为突破口,双向开展沟通疏导。
一方面,调解员向司机细致讲解物流企业提供挂靠代理服务的合规流程、成本支出,明确双方挂靠服务的约定权责,引导其认清自身付费义务;另一方面,向企业说明当前个体运输行业的经营压力,劝说企业兼顾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方案。在调解员的居中协调与耐心疏导下,双方逐渐放下对立情绪,从各执一词转向互相理解,为达成共识扫清了障碍。
调解结果

经过高效沟通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纠纷得以圆满化解:一是某先生按照车辆实际服务期限核算后的金额,支付物流公司车辆挂靠代理服务费用;二是款项分两期支付,首期款项已于调解现场当场足额付清,剩余款项双方约定明确期限一次性结清;三是违约责任约定清晰,若某先生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物流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是双方一致确认,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自此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为进一步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保障双方合法权益,调解结束后,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依托司法效力稳固调解成果,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化解、闭环处置。
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案例启示

此次调解立足基层综治平台职能,坚持以和为贵、柔性化解,既维护了企业合法经营权益,也兼顾了个体从业者实际困难,有效避免了矛盾升级,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辖区优化营商环境、化解涉企民生纠纷提供了务实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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