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
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 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36号) 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 理补贴认定及资金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包头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方案》(包 府办发〔2022〕141号)精神,为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 务,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社会福利体系,建立健全我市经认 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福利制度,促进全市养老服务体 系全面健康发展。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按照国家医保局《长期护理失能等级 评估标准(试行)》进行评估,认定为失能(重度失能I 级、重度失 能Ⅱ级、重度失能Ⅲ级)、半失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或按照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CB/T42195—2022) 进行评估,认定为失能(能力重度受损、能力完全丧失)、半失能 (能力轻度受损、能力中度受损)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2.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策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本着 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已享受高标准补贴的不再重复给予低标准补 贴,避免政策交叉、重复补助。
(二)补贴标准
经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失能老年人每人每 月发放100元护理补贴,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护理补 贴。
三、申领程序
1.各旗县区民政部门指定第三方评估认定机构按照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CB/T42195—2022) 或国家 医保局《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等评估标准,对本地 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经济困难老年 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经评估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 老年人纳入到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资金补贴范围内。最 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护 理补贴的老年人首次评估认定费用由各旗县区财政承担。
2.经评估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名单以苏木乡 镇(街道)为单位建立清册,转交给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核实基本信息,并负责公示一周后,将符合人员名 单汇总上报民政部门。
3.旗县区民政部门将各地公示无异议受益对象,纳入生活不 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范围,并将做为下年度预算人数,有异议的
拟受益对象重新进行评估。
四、资金来源与发放
(一)资金筹措。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 补贴按照包头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 出责任分级承担。其中,稀土高新区按照市县两级3:7承担;昆 区、青山区、九原区、固阳县、石拐区、白云矿区、达茂旗按照市县两 级5:5承担;东河区、土右旗按照市县两级6:4承担。
(二)年度预算。各旗县区民政部门应以8月份资金发放清册 为依据,详细统计本地区实有保障人数,于8月25日前正式上报 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确认后,将其确定为预算基准数据,商市 财政局安排下年度预算。
包头市预算额度确定后,按照预算基准数据和既定分担比列 测算分配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原则上不因各旗 县区保障人数实时变化而调整(调增、调减)预算。
市本级和各旗县区要将此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严格落实资 金兜底保障责任。
(三)资金发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补贴应当自申请 人提出申请当月开始,为其计算发放护理补贴,首次为新审核通过 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应将此前审核过程中未发放部分一次性 补发到位。旗县区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补贴对象名单和补贴标 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于每月10日前通过财政“一卡 通”等渠道进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时应当注明补贴类型,以区别于
其它资金。
五、补贴对象管理
(一)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市民政局定期抽查经认定生 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数量以及资金发放情况。旗县区民政 部门定期核实数量、等级评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等基础信 息,建立完整的发放台账并做好动态管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要摸清底数,详细掌握辖区内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 困难老年人数,定期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死亡的老年人及时 停发护理补贴。享受经济困难老人护理补贴待遇人员长期不在户 籍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嘎查)委会备案,并建立联系 渠道和联系方式。
(二)建立补贴对象档案。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 人护理补贴对象档案一式两份,旗县区民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各存一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 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重要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 真落实本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分工协作,明确 目标任务,确保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 主管部门职责,具体负责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 理补贴审定、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
保障机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
(三)加强资金监管和跟踪问效。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民政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事 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确 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虚报冒 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各地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 展等因素,因地制宜做好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 理补贴发放工作,提高补贴政策的实效性。充分考虑老年人获取 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取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保障老 年人及其家属知晓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 切实做好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解释工作。 要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倡导公共财政公平效率 理念,落实好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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