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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九原区河灌区水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5-01-02—2025-01-16    来源: 九原区水务局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关于公开征求《九原区三湖河灌区水费

    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灌区供水管理,提高灌区管理单位水费收缴及使用管理,保障农田灌溉的顺利进行结合灌区管理单位实际情况,九原区三湖河灌区管护中心组织编制了《九原区三湖河灌区水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广大用水户群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征集时间

    2025年1月2日-2025年1月16日下午17:00

    二、意见反馈渠道

    1、电子邮箱:jyslbgs@163.com;

    2、联系电话:6939572;

    3、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党政大楼副楼407室。

     

    附件:《九原区三湖河灌区水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包头市九原区水务局

                                               2025年1月2日




     


    九原区三湖河灌区

    水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灌区管理单位水费收缴及使用管理,保障农田灌溉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印发〈深化农田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农〔2018〕54号)、《关于研究九原区三湖河灌区管护中心水费收缴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202131号)、《关于三湖河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相关事宜的通知》(包发改价费字〔2023〕654号)、《关于印发<九原区农业用水水权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包九原水联发〔2023〕3号)、《三湖河农业水价成本监审报告》(内广源专审字〔2023〕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灌区管理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水量计量

    第二条 包头市九原区三湖河灌区管护中心为水量计量主体。

    第三条 灌区管理单位根据各乡镇反馈的灌溉面积、种植种类等用水情况调查,结合灌区实际情况及定额水量制定用水计划,在每轮灌溉供水前将定额水量通知用水户水户超定额用水部分采取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进行收费。

    第四条 水费实行计量收取方式,计量点为斗渠口,在有计量条件的地区,按实际计量水量和灌溉水价计算收取水


    费;如暂时没有计量条件的,按实际灌溉面积或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

    第五条 灌溉周期结束后,供用水双方及时核算实际水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水量结算单作为最终水费收取依据。

    第三章 水费收取

    六条 内蒙古德润佳禾投资有限公司为水费收支主体,应设置水费专用账户,对水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 用水户为水费缴纳主体(用水户包括:农户、农户联合体、种植承包人、农业种植合作社、农业产业园等从事灌溉活动的用水户)。

    第八条 三湖河灌区水价为政府定价。根据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三湖河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相关事宜的通知》(包发改价费字〔2023〕654号)及《三湖河农业水价成本监审报告》(内广源专审字〔2023〕第18号)文件内容,确定三湖河灌区骨干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为0.07元/立方米,如遇政策性调整,供水价格按调整后执行。

    第九条 水费采取水量预购方式收取,预购水量不能超过计划水量或依照定额核定的水量。灌区管理单位用水计划下达后,由内蒙古德润佳禾投资有限公司通知用水户进行水费预缴,灌溉供水前未缴费的用水户由内蒙古德润佳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催缴水费。未按时预缴水费的用水户,不予供水。

    第十条 用水户收到水费预收通知单后,按照规定时间缴纳水费,每轮灌溉核定水量后由灌区管理单位将灌溉用水台账交至内蒙古德润佳禾投资有限公司,由其根据用水户使用水量进行多退少补,结清年度水费。

    第四章 水费使用

    第十一条 根据九原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研究九原区三湖河灌区管护中心水费收缴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202131号)文件内容,灌溉水费由内蒙古德润佳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收缴,统一使用税务发票对灌溉水费进行收缴,所收水费的15%用于其公司相关经营活动支出,剩余85%用于包头市九原区三湖河灌区管护中心的生产电费、机泵维护及渠道清淤等灌溉服务费用支出,如收不抵支的情况下,可申请区财政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水费使用范围

    1、生产运行费:电费、交通工具租赁及维修费、车辆及机械燃油费、人工费(雇佣食堂工作人员、雇佣渠道维护人员)等。

    2、运行管理费:管理用房维护费、技术服务费、信息网络服务费、取暖费、培训费、差旅费、用餐补助费等。

    3、维修费:渠系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费、渠道清淤除草费、机电及测流设备维修费等。

    第十三条 水费使用流程

    1、灌区管理单位按照优先重点原则,召开灌区中心事务会议提出灌溉服务支出计划,上报区水务局核备。

    2、区水务局备后,灌区管理单位对接内蒙古德润佳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按照计划组织实施灌溉服务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水费使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节约的管理原则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截留、挪用水费,杜绝违规使用、挥霍浪费、纵容腐败等问题。

    第五章 水费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建立用水户灌溉用水台账,按年度向用水户公示用水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内蒙古德润佳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建立用水户水费缴纳台账,按年度向用水户公示水费,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内蒙古德润佳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水费收取应使用规范票据,秉持客观公正态度,收取水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逐年结转,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同内蒙古德润佳禾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季度水量、水费核对工作,做到积极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牵头,水务局配合,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对水费收取使用的监管,确保合规合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印发,包头市九原区三湖河灌区管护中心及内蒙古德润佳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最终解释权由包头市九原区三湖河灌区管护中心及内蒙古德润佳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九原区三湖河灌区水费收缴及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

    为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转,提高用水效率,提升灌区运行质量,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规范三湖河灌区水费收缴方式,强化水费使用管理工作,确保用水户和各责任单位合法权益。灌区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随着长期灌溉运行,可能面临基础设施老化、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制定《九原区三湖河灌区水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尤为必要,通过《管理办法》可以进一步规范用水行为,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明确各责任单位职责,建立协调机制,提高管理效率,进一步支持农业稳产高产。

    通过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管理办法》,可以解决灌区设施老化、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实现灌区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故九原区水务局结合当前灌区水费收缴情况及使用管理现状,着眼未来发展规划,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要求

    管理办法》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严格执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各项要求,坚持统筹推进、


    科学有效、量力而行的原则,切实做好灌区水费收缴使用工作,保障用水户合法权益,为灌区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水利支撑。

    三、文件的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关于印发〈深化农田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农〔2018〕54号);

    (三)《关于研究九原区三湖河灌区管护中心水费收缴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2021〕31号);

    (四)《关于三湖河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相关事宜的通知》(包发改价费字〔2023〕654号);

    (五)《关于印发<九原区农业用水水权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包九原水联发〔2023〕3号);

    (六)《三湖河农业水价成本监审报告》(内广源专审字〔2023〕18号)。

    四、文件的制定过程

    《管理办法》从2024年12月开始起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印发〈深化农田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农〔2018〕5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起草了《管理办法》初稿,经过九原区司法局认定、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确定《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性规范文件,内容不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九原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告的方式于2025年1月2日至1月16日期间广泛征求了用水户的意见,同时,通过九原区协同办公平台向区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参考反馈意见情况进行了最终修改和完善,形成《管理办法》终稿。

    五、解决的主要问题、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管理办法》共六个章节22条内容,明确了各责任单位、用水户分别承担的权利及义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目的及依据。

         第二章“水量计量”。明确了水量计量的责任主体为包头市九原区三湖河灌区管护中心,规定灌区管理单位具体职责,确定水费按照水量计量方式收取。

         第三章“水费收取”。明确了水费收取主体为内蒙古德润佳禾投资有限公司,水费缴纳主体为灌区范围内的用水户,水费以水量预购方式收取,确定供水价格为0.07元/立方米,明确水费收取缴纳操作流程。

         第四章“水费使用”。明确了灌溉水费由内蒙古德润佳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收缴,确定水费使用范围,规定水费使用流程,要求水费使用公开、公正,杜绝出现挪用水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水费管理和监督”。明确了各责任主体应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水费收取使用合法合规。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管理办法》的印发、执行、解释部门,确定了实施时间。

    六、文件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发布实施,有效时间两年,我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和工作实际,对具体事项实施动态调整。

     

     

     

                                                              包头市九原区水务局

                                                                 2025年1月22日


    结果反馈

                     

    关于对《<九原区三湖河灌区水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2025年1月2日,我局通过九原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九原区三湖河灌区水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1月16日意见征集结束,收到反馈意见0条。

     

     

     

                                                                                                    包头市九原区水务局

                                                                     2025年1月17日


    征集活动已结束 ,感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