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内蒙古昌鑫九源环保有限公司等22户企业连续2年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经实地核查,通过单位登记注册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你单位的上述行为,符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2026年2月4日,我局在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上述企业我局拟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的途径及期限。上述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本局于2026年3月1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九市监罚字〔2026〕8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你单位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上述企业应于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30日内,由清算组或主办单位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包头市九原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包九市监罚字〔2026〕8号.pdf
附件2.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docx
(联系人:秦芸、何佳莹,联系电话:6938955,联系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04室)
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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