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种范围
根据黄河内蒙古段河道实际情况,黄河滩区划分为3个管理区域,由主河槽中心向外依次为主河槽区、低滩区、高滩区。禁种范围包括:主河槽至禁种高秆作物线之间区域(以自治区下发的黄河滩区禁种高秆作物线为准)。
二、禁种要求
严禁在黄河滩区禁种高秆作物区域内种植高秆作物(如玉米、葵花、高粱等成熟直立高度在1.3米以上的农作物)。主河槽区内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农膜及除草剂等。低滩区内要调整种植结构和品种,大力开展农药化肥减量、有机肥增量行动,稳步把农药化肥使用量控制在合理范围。高滩区内在合理管控农药、化肥、农膜使用量的同时,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当遇特大洪水时,应在预警期内依法清除滩区内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
三、执法监督
各相关镇、街道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禁种范围内的种植高秆作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重给予相关行政处罚。违反禁种要求,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四、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在禁种范围内有违反通告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五、相关要求
各相关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对禁种政策进行宣传解释,深入细致的做好群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禁种工作顺利开展。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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