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金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5]20号)中明确行政检查主体的要求,确保涉企行政检查依法依规开展,现将九原区本级行政检查主体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关
包头市九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头市九原区教育局、包头市九原区工信和科技局、包头市九原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包头市九原区民政局、包头市九原区司法局、包头市九原区财政局、包头市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九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包头市九原区水务局、包头市九原区农牧局、包头市九原区商务局、包头市九原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包头市九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包头市九原区应急管理局、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九原区医疗保障局、包头市九原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包头市九原区林业和草原局、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公安分局、九原区国家保密局、九原区新闻出版版权局、九原区宗教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九原区税务局、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九原区大队、包头市九原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包头市九原区阿嘎如泰苏木人民政府、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人民政府、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镇人民政府、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人民政府、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沙河街道办事处、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赛汗街道办事处、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萨如拉街道办事处、包头市九原区烟草专卖局。
包头市九原区司法局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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