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包九市监罚告〔2025〕2号
北京中普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九原分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度至2023年度存在因连续两年未年报原因被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现场检查时我局执法人员邀请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社区网格员和现经营者对执法行为进行了见证。并根据2025年7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九原区税务局出具的《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九原区税务局关于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和包头市九原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出具的《九原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协助调查北京中普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参保缴费的回函》,认定当事人于2021年5月份起未进行纳税申报,2021年8月转为非正常户,未在九原区参保缴费。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何佳滢 联系电话:6938955
联系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04室
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