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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阳光仲裁”工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22日 09:15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为进一步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和服务效能,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仲裁环境,现将相关信息公开如下:

    一、劳动仲裁办案场所

    (一)立案地址:九原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中心三号窗口

    (二)联系电话:0472-6930085

    (三)办案地址: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九原区妇幼保健所四楼411室)

    (四)联系电话:0472-6887310、6887152

    (五)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二、仲裁员名册

    专职仲裁员:王党恩、张佳丽、梁磊、盖晓雨

    三、仲裁办案流程

    (一)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制定。

    (二)管辖

    1、在九原区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2、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各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仲裁适应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四)申请

    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和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相关身份信息。

    仲裁院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人事或劳动争议;3、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仲裁院的受理内容;4、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院管辖;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6、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请人予以补充。

    (五)受理

    仲裁院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不提交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不少于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仲裁院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仲裁院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限内提起反申请,仲裁院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的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一起合并审理。如果该反申请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被申请人应另行申请仲裁。

    (六)开庭

    1、仲裁院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组成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时,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时,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3、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员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记明情况附卷。

    (七)调解或裁决

    调解贯穿于整个办案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愿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经合议后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5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未依裁决事项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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