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2025年临时检查计划
一、计划制定依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5〕20号)中“应急性、线索性检查规范”要求,结合辖区环境风险预警及群众诉求,制定本临时检查计划。
二、临时检查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启动临时检查:
1. 非现场监管预警(在线监测数据超标、用电监控异常、视频监控);
2. 环境质量数据异常(如区域空气质量指数突升、水体指标超标);
3. 群众实名举报(12345热线、信访平台反映及网络舆情等网络媒体平台的紧急污染问题);
4. 上级交办的紧急核查任务(如突发环境事件关联企业)。
三、检查流程规范
1. 审批流程:一般临时检查由分局法制科室提出申请,报分局负责人审批;紧急情况(如突发污染事件)可先实施检查,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2. 现场要求:执法人员需2人以上持证上岗,推行“扫码入企”(登录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生成检查码),全程音像记录,避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
3. 处置时限:现场检查后48小时内出具初步核查意见,对确认的违法行为3个工作日内立案,紧急问题(如有毒有害污染物泄漏)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改。
四、管控要求
1. 频次限制:按内政办发〔2025〕20号文“风险+信用”分级要求,对高风险企业每月至少检查1次,低风险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避免重复检查;
2. 结果反馈:对群众举报引发的临时检查,需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举报人;
3. 台账管理:建立临时检查台账,详细记录启动原因、检查过程、处置结果,梳理汇总分析并报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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