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2025年
惠农惠牧政策选编
(一)种植类项目

为巩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化“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群众教育工作,讲清楚党的惠农惠牧政策,让群众明白“惠从何来”,进一步增强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九原区农牧局对惠农惠牧政策进行梳理汇编,现予以发布种植类项目的相关政策。
目
录

指
南
(一)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耕地轮作补贴
(四)地膜补贴
(五)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六)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七)设施农业
(八)马铃薯产业链发展
(九)种业振兴(植物新品种权奖励、通过国审品种后补助奖励)
(十)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
(一)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目标价格补贴相关工作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25〕38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合法耕地上的玉米、大豆、马铃薯实际生产者。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九原区农牧局结合包头市农牧局下达当年补贴额度,根据实际播种面积和产量因素,自行确定玉米和马铃薯补贴标准,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为350元/亩。
4.申报、发放流程:
(1)玉米、大豆、马铃薯生产者向所在嘎查村委会申报合法种植面积;
(2)嘎查村委会核实并编制种植户花名册,上报苏木乡镇;
(3)苏木乡镇审核汇总后报送九原区农牧局;
(4)九原区农牧局核实后的种植户花名册在嘎查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5)由苏木乡镇政府根据补贴标准和种植户花名册编制生产者补贴发放花名册,并在嘎查村公示不少于7天;
(6)公示无疑后由九原区财政局按时足额将补贴资金采取“一卡通”形式一次性兑付给生产者。
5.发放/奖励方式:“一卡通”发放。
6.咨询电话:0472-6887361。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耕保发〔2025〕58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场职工)。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包头市根据自治区下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额度,按照因素法测算分配补贴资金下达九原区。九原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补贴标准,根据全市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不同苏木镇、街道可以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同一苏木镇、街道原则上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以哪一种类型或哪几种类型面积,由九原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4.发放/奖励方式:“一卡通”发放。
5.咨询电话:0472-6887361。
(三)耕地轮作补贴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耕地轮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24〕302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承担耕地轮作任务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标准为150元/亩。
4.申报、发放流程:
(1)嘎查村委会汇总耕地轮作补贴数据上报苏木乡镇;
(2)苏木乡镇对轮作对象、轮作面积进行核验,做好地块四至信息填报工作,登记造册,在嘎查村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
(3)公示结束无异议后,苏木乡镇填报汇总表上报九原区农牧局;
(4)九原区农牧局审核后由九原区财政局按时足额将补贴资金采取“一卡通”形式一次性兑付给经营主体。
5.发放/奖励方式:“一卡通”发放。
6.咨询电话:0472-6887361。
(四)地膜补贴
1.政策依据:《包头市农牧局关于印发包头市2024—2025年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农发〔2024〕144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使用加厚高强度和全生物可降解地膜的农户。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加厚高强度地膜25元/亩,全生物降解地膜88元/亩。
4.发放流程:采取先买后补方式,直接补发至生产厂家、销售或地膜使用主体,对符合补助标准的生产厂家(经销商或地膜使用主体)逐一核实并建立购买台账,汇总上报至乡镇苏木人民政府,乡镇组织专人对地膜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后,将补助花名册汇总上报九原区农牧局,九原区农牧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抽查核实后形成验收报告,验收通过后,补贴资金拨付给生产厂家、经销商或地膜使用主体。
5.发放/奖励方式:对农户单户种植以农户实际种植使用地膜面积为准,通过“一卡通”方式补贴给农户;对种植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需提供与经销商签订购销合同、相关票据,以实际使用地膜面积为准,直接予以补贴。
6.咨询电话:0472-6887336。
(五)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517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牧业机械在包头市内实行同一的补贴标准。自治区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的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一览表和区域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基础上,统筹考虑补贴政策普惠共享、兑付难度等因素,制定发布自治区补贴一览表。常规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具体补贴标准见《内蒙古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一览表》。
4.申报流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九原区审核、市级兑付、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九原区农牧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5.发放/奖励方式:“一卡通”发放。
6.咨询电话:0472-6887098。
(六)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501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65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力推进2025年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5〕188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
中央财政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申领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更新补贴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九原区严格执行自治区确定的报废更新具体补贴额。具体补贴标准见《内蒙古自治区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根据《补充通知》关于提高报废补贴标准相关政策。对报废20马力以下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对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按提高后报废补贴标准执行,对只申请报废不新购置的继续执行《方案》规定的报废补贴标准。对自2024年6月21日起提交报废补贴申请的按调整后的报废补贴标准执行,对已领取报废补贴的,补齐差额部分补贴。
报废水稻抛秧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按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报废并更新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植保无人机,按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以上3类机具设备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同种类新机具设备为前提。对于尚未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的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按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确定更新补贴标准。
4.申报流程:
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向九原区农牧局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
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九原区农牧局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并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按相关规定申请补贴。九原区农牧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按规定实施市级发放机制。
5.发放/奖励方式:“一卡通”发放。
6.咨询电话:0472-6887098。
(七)设施农业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设施农业、设施畜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
(1)新建普通日光温室500亩以上、塑料冷棚1000亩以上、单体智能温室50亩以上以及集中连片改造普通日光温室1000亩以上的建设主体;
(2)符合条件的现代设施农业项目。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
(1)新建普通日光温室每亩20000元、塑料冷棚每亩2000元、智能温室每平方米100元、改造提升普通日光温室每亩10000元;
(2)对符合条件的现代设施农业项目贷款实施贴息支持,在已有贴息政策的基础上,自治区各级财政再贴息10%—20%,累计贴息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90%且不超过3%贷款利率(实际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设施农业贷款担保费率不高于1%。
4.发放/奖励方式:按“先建后补、分级负担、据实补助、滚动实施”的方式拨付。
5.咨询电话:0472-6887361。
(八)马铃薯产业链发展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马铃薯产业链发展六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5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
(1)自治区自主知识产权品种在区内年推广面积10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2)自治区自主知识产权品种在区内年推广面积在30万亩以上,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3)自治区马铃薯加工企业,对标准化种植且形成有效订单的,给予收购主体20元/吨的补贴;
(4)产地种植者新建或改建(指无冷藏设备的普通储藏库改造)库容2000吨以上的现代化冷藏保鲜设施,按照建设总造价的30%、单体设施最多100万元进行补贴;
(5)获“蒙”字标认证的企业,给予检验检测、认证等费用5万元补贴。
3.咨询电话:0472-6887361。
(九)种业振兴(植物新品种权奖励、通过国审品种后补助奖励)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种业振兴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 〔2023〕68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
(1)对自治区育种单位新培育的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品种,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对上一年度自治区育种单位新培育的通过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每个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申报、发放流程:
(1)在本年度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育种单位向包头市农牧局种业管理科提交申请材料,包头市农牧局审核确认后进行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给予补助奖励,并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2)由通过国家审定品种的育种单位向包头市农牧局种业管理科提交申请材料,包头市农牧局审核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给予补助奖励,并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4.发放/奖励方式:逐级下发。
5.咨询电话:0472-6887336。
(十)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改合发〔2024〕396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补助对象为项目实施区内为农业生产提供耕、种、防、收等产中环节以及产前产后环节服务的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牧业服务企业、服务型农牧民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等服务组织。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额不超过100元。项目实施九原区应在上述标准范围内制定不同服务环节、服务内容的补助标准。原则上,项目实施中不得对单独给家庭农牧场、合作社、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服务的面积进行补助,只有在项目集中连片区域内给规模经营主体服务的面积可以进行补助,补助标准要低于对小农牧户的标准,且补助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资金的40%。
4.咨询电话:0472-6887788。
注:选编政策均通过相关文件予以明确,对应文件如有调整,以最新的调整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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