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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头市九原区2025年惠农惠牧政策选编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2日 17:23    来源: 九原区农牧局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包头市九原区2025

    惠农惠牧政策选编

    种植、养殖类项目

    加工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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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种植类项目

    (一)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耕地轮作补贴

    (四)地膜补贴

    (五)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六)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七)设施农业

    (八)马铃薯产业链发展

    (九)种业振兴(植物新品种权奖励、通过国审品种后补助奖励)

    (十)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

    二、养殖类项目

    (十一)畜牧良种补贴

    (十二)生猪良种补贴

    (十三)种业振兴(畜禽活体保种补贴资金、畜禽生产性能测定补贴资金)

    (十四)粮改饲补贴

    (十五)苜蓿种植

    (十六)设施畜牧业

    (十七)奶业振兴

    (十八)奶业高质量发展

    (十九)强制扑杀补助

    (二十)池塘标准化改造

    (二十一)设施渔业

    三、加工类项目

    (二十二)农畜产品精深加工

    (二十三)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细化政策

    (二十四)农副食品加工业

    (二十五)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


    一、 种植类项目


    (一)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目标价格补贴相关工作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25〕38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合法耕地上的玉米、大豆、马铃薯实际生产者。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九原区农牧局结合包头市农牧局下达当年补贴额度,根据实际播种面积和产量因素,自行确定玉米和马铃薯补贴标准,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为350元/亩。

    4.申报、发放流程:

    (1)玉米、大豆、马铃薯生产者向所在嘎查村委会申报合法种植面积;

    (2)嘎查村委会核实并编制种植户花名册,上报苏木乡镇;

    (3)苏木乡镇审核汇总后报送九原区农牧局;

    (4)九原区农牧局核实后的种植户花名册在嘎查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5)由苏木乡镇政府根据补贴标准和种植户花名册编制生产者补贴发放花名册,并在嘎查村公示不少于7天;

    (6)公示无疑后由九原区财政局按时足额将补贴资金采取“一卡通”形式一次性兑付给生产者。

    5.发放/奖励方式:“一卡通”发放。

    6.咨询电话:0472-6887361。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耕保发〔2025〕58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场职工)。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包头市根据自治区下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额度,按照因素法测算分配补贴资金下达九原区。九原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补贴标准,根据全市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不同九原区可以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同一九原区原则上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以哪一种类型或哪几种类型面积,由九原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4.发放/奖励方式:“一卡通”发放。

    5.咨询电话:0472-6887361。


    (三)耕地轮作补贴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耕地轮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24〕302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承担耕地轮作任务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标准为150元/亩。

    4.申报、发放流程:

    (1)嘎查村委会汇总耕地轮作补贴数据上报苏木乡镇;

    (2)苏木乡镇对轮作对象、轮作面积进行核验,做好地块四至信息填报工作,登记造册,在嘎查村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

    (3)公示结束无异议后,苏木乡镇填报汇总表上报九原区农牧局;

    (4)九原区农牧局审核后由九原区财政局按时足额将补贴资金采取“一卡通”形式一次性兑付给经营主体。

    5.发放/奖励方式:“一卡通”发放。

    6.咨询电话:0472-6887361。


    (四)地膜补贴

    1.政策依据:《包头市农牧局关于印发包头市2024—2025年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农发〔2024〕144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使用加厚高强度和全生物可降解地膜的农户。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加厚高强度地膜25元/亩,全生物降解地膜88元/亩。

    4.发放流程:采取先买后补方式,直接补发至生产厂家、销售或地膜使用主体,对符合补助标准的生产厂家(经销商或地膜使用主体)逐一核实并建立购买台账,汇总上报至乡镇苏木人民政府,乡镇组织专人对地膜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后,将补助花名册汇总上报九原区农牧局,九原区农牧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抽查核实后形成验收报告,验收通过后,补贴资金拨付给生产厂家、经销商或地膜使用主体。 

    5.发放/奖励方式:对农户单户种植以农户实际种植使用地膜面积为准,通过“一卡通”方式补贴给农户;对种植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需提供与经销商签订购销合同、相关票据,以实际使用地膜面积为准,直接予以补贴。

    6.咨询电话:0472-6887336。


    (五)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517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牧业机械在包头市内实行同一的补贴标准。自治区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的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一览表和区域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基础上,统筹考虑补贴政策普惠共享、兑付难度等因素,制定发布自治区补贴一览表。常规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具体补贴标准见《内蒙古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一览表》。

    4.申报流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九原区审核、市级兑付、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九原区农牧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5.发放/奖励方式:“一卡通”发放。

    6.咨询电话:0472-6887098。


    (六)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501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65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力推进2025年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5〕188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

     中央财政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申领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更新补贴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九原区严格执行自治区确定的报废更新具体补贴额。具体补贴标准见《内蒙古自治区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根据《补充通知》关于提高报废补贴标准相关政策。对报废20马力以下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对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按提高后报废补贴标准执行,对只申请报废不新购置的继续执行《方案》规定的报废补贴标准。对自2024年6月21日起提交报废补贴申请的按调整后的报废补贴标准执行,对已领取报废补贴的,补齐差额部分补贴。

     报废水稻抛秧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按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报废并更新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植保无人机,按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以上3类机具设备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同种类新机具设备为前提。对于尚未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的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按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确定更新补贴标准。

    4.申报流程:

     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向九原区农牧局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

     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九原区农牧局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并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按相关规定申请补贴。九原区农牧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按规定实施市级发放机制。

    5.发放/奖励方式:“一卡通”发放。

    6.咨询电话:0472-6887098。


    (七)设施农业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设施农业、设施畜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

    (1)新建普通日光温室500亩以上、塑料冷棚1000亩以上、单体智能温室50亩以上以及集中连片改造普通日光温室1000亩以上的建设主体;

    (2)符合条件的现代设施农业项目。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

    (1)新建普通日光温室每亩20000元、塑料冷棚每亩2000元、智能温室每平方米100元、改造提升普通日光温室每亩10000元;

    (2)对符合条件的现代设施农业项目贷款实施贴息支持,在已有贴息政策的基础上,自治区各级财政再贴息10%—20%,累计贴息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90%且不超过3%贷款利率(实际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设施农业贷款担保费率不高于1%。

    4.发放/奖励方式:按“先建后补、分级负担、据实补助、滚动实施”的方式拨付。

    5.咨询电话:0472-6887361。


    (八)马铃薯产业链发展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马铃薯产业链发展六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5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

    (1)自治区自主知识产权品种在区内年推广面积10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2)自治区自主知识产权品种在区内年推广面积在30万亩以上,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3)自治区马铃薯加工企业,对标准化种植且形成有效订单的,给予收购主体20元/吨的补贴;

    (4)产地种植者新建或改建(指无冷藏设备的普通储藏库改造)库容2000吨以上的现代化冷藏保鲜设施,按照建设总造价的30%、单体设施最多100万元进行补贴;

    (5)获“蒙”字标认证的企业,给予检验检测、认证等费用5万元补贴。

    3.咨询电话:0472-6887361。


    (九)种业振兴(植物新品种权奖励、通过国审品种后补助奖励)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种业振兴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 〔2023〕68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

    (1)对自治区育种单位新培育的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品种,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对上一年度自治区育种单位新培育的通过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每个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申报、发放流程:

    (1)在本年度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育种单位向包头市农牧局种业管理科提交申请材料,包头市农牧局审核确认后进行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给予补助奖励,并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2)由通过国家审定品种的育种单位向包头市农牧局种业管理科提交申请材料,包头市农牧局审核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给予补助奖励,并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4.发放/奖励方式:逐级下发。

    5.咨询电话:0472-6887336。


    (十)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改合发〔2024〕396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补助对象为项目实施区内为农业生产提供耕、种、防、收等产中环节以及产前产后环节服务的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牧业服务企业、服务型农牧民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等服务组织。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额不超过100元。项目实施九原区应在上述标准范围内制定不同服务环节、服务内容的补助标准。原则上,项目实施中不得对单独给家庭农牧场、合作社、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服务的面积进行补助,只有在项目集中连片区域内给规模经营主体服务的面积可以进行补助,补助标准要低于对小农牧户的标准,且补助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资金的40%。

    4.咨询电话:0472-6887788。



    二、养殖类项目


    (十一)畜牧良种补贴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牧区畜牧良种补贴、基础母牛扩群提质、生猪良种补贴3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24〕400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

    (1)购买优良种公羊进行繁殖的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

    (2)使用肉牛良种冻精开展人工授精的养殖场户。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

    (1)原则上地方品种种公羊每只补贴不超过1600元,培育品种和引进品种每只补贴不超过3000元;

    (2)每头基础母牛补贴平均两剂冻精、每剂冻精按照5元标准予以补贴。

    4.申报、发放流程:

    (1)申报:符合补贴条件的养殖场户向九原区农牧局递交书面申请,上报种公羊和肉牛良种冻精需求量;

    (2)核验:九原区农牧局组织人员,采取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报补贴的养殖场户能繁母羊存栏、所购种公羊及肉牛冻精需求量进行核查;

    (3)公示:九原区农牧局组织苏木乡镇对享受补贴的养殖场户进行公示;

    (4)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九原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给养殖场(户)。

    5.发放/奖励方式:“一卡通”发放。

    6.咨询电话:0472-6887005。


    (十二)生猪良种补贴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牧区畜牧良种补贴、基础母牛扩群提质、生猪良种补贴3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24〕400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对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生猪养殖场(户)〔享受补贴的规模养殖场(户)必须在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内备案。补贴场户的能繁母畜存栏规模标准,由九原区结合本地区情况研究确定,优先支持中小养殖场(户)〕。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每头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能繁母猪补贴80元。

    4.申报、发放流程:

    (1)申报:符合补贴条件的养殖场(户)向所在九原区农牧局递交书面申请,上报精液需求量以及能繁母畜存栏数量。

    (2)核验:九原区农牧局组织人员,采取现场核查等多种形式,对申报养殖场(户)精液需求量以及能繁母畜存栏情况进行核查。

    (3)公示:九原区农牧局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组织苏木乡镇政府在嘎查村所在地对享受补贴的养殖场户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受益养殖场(户)姓名、享受补贴母猪数量、补贴标准及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

    (4)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九原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给养殖场(户)。

    5.发放/奖励方式:“一卡通”发放。

    6.咨询电话:0472-6887005。


    (十三)种业振兴(畜禽活体保种补贴资金、畜禽生产性能测定补贴资金)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种业振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种发〔2025〕135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

    (1)自治区级畜禽保种场,按照细毛羊10万元、马20万元、边鸡20万元、双峰驼30万元、蒙古牛30万元、河套大耳猪30万元、蚕20万元给予支持;

    (2)自治区级核心育种场,肉牛核心育种场每年测定200头,每个安排40万元;羊核心育种场每年测定800只,每个安排30万元;马核心育种场每年测定100匹,每个安排20万元;生猪核心育种场每年测定1000头,每个安排20万元。

    3.申报、发放流程:

    (1)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向九原区农牧局申报;

    (2)九原区农牧局审核,择优推荐至市农牧局;

    (3)市农牧局遴选推荐至自治区农牧厅;

    (4)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专家评审,并在官网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5)评审通过后,下一年度给予资金补贴。

    4.发放/奖励方式:逐级下发。

    5.咨询电话:0472-6887005。


    (十四)粮改饲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印发《2024 年粮改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饲发〔2024〕398 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收贮利用优质饲草的草食家畜养殖场(户)、饲草专业收贮企业(合作社)或社会化服务组织。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补贴品种以全株青贮玉米、苜蓿、饲用燕麦等优质饲草为主,兼顾各地有使用习惯、养殖场(户)接受程度高的特色饲草品种,但不包括采收籽粒以后的玉米秸秆。补贴标准每吨不低于50元,采取先储后补方式补贴。

    4.申报、发放流程:

    (1)申请。收储业主向所在乡(镇)申请。

    (2)审核。苏木乡镇审核汇总后报送九原区农牧局。各乡镇与收贮业主签订收贮业主承诺书,实地测量汇总报九原区农牧局。

    (3)验收核查。九原区农牧局组织核查验收并公示不少于7天。

    (4)拨付资金。公示无疑后由九原区财政局按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户。

    5.发放/奖励方式:“一卡通”发放,先贮后补。

    6.咨询电话:0472-6887372。


    (十五)苜蓿种植

    1.政策依据:关于印发《2023年粮改饲项目饲用燕麦种植羊草种植苜蓿种植》等4个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23〕656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补助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且与区内奶牛养殖企业签订购销合同,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的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牛养殖企业(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苜蓿种植户等经营主体。优先补贴苜蓿干草达到行业标准I级以上的种养一体化主体、饲草全产业链一体化(种植、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生产加工主体和制作使用青贮苜蓿的主体。具体要求:

     (1)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和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成立1年以上,且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

    (2)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具有苜蓿生产加工经验,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优先考虑与奶牛养殖企业(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有苜蓿草产品稳定供求关系的企业;

    (3)奶牛养殖企业(场)和家庭农(牧)场:奶牛存栏200头以上。享受补贴对象为实际生产经营者。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相对集中连片种植500亩为一个补助单元, 在满足一个补助单元的基础上,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助。统筹国家、自治区资金,按照1个合理生长周期1000元/亩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助,其中第一年600元,第二年200元,第三年200元。苜蓿合理生长周期,原则上1个合理生长周期不低于5年。

    4.申报、发放流程:

    (1)项目实施主体向九原区农牧局、财政局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编制实施方案,提供证明材料(盖章);

    (2)九原区农牧局、财政局推荐至包头市农牧局、财政局申请立项;

    (3)包头市农牧局、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评审,对确定的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立项批复;

    (4)实施主体向九原区农牧局提出验收申请,九原区农牧局、财政局进行初验,包头市农牧局、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核查验收、公示,对九原区验收结果汇总核验后报自治区进行备案,并由市财政通过惠民“一卡通”拨付到实施主体。

    5.发放/奖励方式:提级拨付。

    6.咨询电话:0472-6887372。


    (十六)设施畜牧业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设施农业、设施畜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

    (1)对实际年出栏育肥肉牛500头或肉羊3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养殖园区,且在自治区内屠宰且具有产地检疫证明;

    (2)建设现代饲草产业园区的企业;

    (3)符合条件的九原区农牧民和生产经营组织购置的搂草机、全混合日粮制备机、清粪机等16个品目;

    (4)符合条件的现代设施畜牧业项目;

    (5)包头市每年择优遴选 1—3 个旗县(市、区)开展设施畜牧业示范旗县建设。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

    (1)按出栏每头肉牛300元、每只肉羊60元给予奖励;

    (2)支持企业建设现代饲草产业园区,对苜蓿、羊草、燕麦等饲草种植验收达标的,按现有政策予以奖励,引导企业扩大饲草种植面积,开发多样化饲草饲料产品,改善饲草收储加工设施装备,提升草种培育科技研发水平;

    (3)在中央财政定额补贴基础上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累加补贴,补贴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定额补贴的1/3。对未列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农牧民生产亟需的畜牧业机械,在自治区明确的机具范围内,按照不高于上年度平均销售价格30%的比例测算,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定额补贴;

    (4)对符合条件的现代设施畜牧业项目贷款实施贴息支持,在已有贴息政策的基础上,自治区各级财政再贴息10%—20%,累计贴息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90%且不超过3%贷款利率(实际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

    (5)每个示范九原区奖励1000万元。

    4.申报、发放流程:

    (1)申报:九原区农牧局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和养殖园区填写申报材料,并向九原区农牧局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2)核验公示:九原区农牧局对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和养殖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验,并对申报主体进行现场核查,最终验收结果在区级以上报刊、农牧局网站和嘎查村公示栏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对申报材料出具意见,并将验收汇总表上报市农牧局。

    (3)复核审验:市农牧局对九原区上报的材料及验收结果进行复核,对每个九原区随机抽查30%的申报主体进行实地复核,实地复核发现弄虚作假的,对九原区所有申报主体逐一实地复核,复核完成后,市农牧局对抽查的申报材料出具意见,汇总填写复核汇总表,将奖励补助主体、奖补额度等信息上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同步抄送九原区财政局。

    (4)资金发放:自治区农牧厅汇总审核及预算安排,自治区财政厅依据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5.发放/奖励方式:按“先建后补、分级负担、据实补助、滚动实施”的方式拨付。

    6.咨询电话:0472-6887372。


    (十七)奶业振兴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8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

    (1)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

    (2)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且与养殖场(户)签订饲草购销合同的苜蓿种植主体;

    (3)苜蓿草种繁育基地建设主体;

    (4)奶牛育种企业;

    (5)奶牛、奶羊核心育种场;

    (6)使用奶牛性控胚胎养殖场户;

    (7)生产性能测定中心;

    (8)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

    (9)特色奶畜养殖场;

    (10)自治区内乳制品加工企业、地方特色乳制品小型生产作坊;

    (11)高水平适度规模现代智慧牧场;

    (12)新建或改扩建生产原制奶酪、乳清、乳铁蛋白等乳制品精深加工项目的企业;

    (13)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

    (14)乳制品加工企业;

    (15)奶畜养殖场。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

    (1)对就地就近收储青贮玉米等饲草料的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按照每头奶牛5.5吨、每吨50元(自治区补贴30元、包头市补贴20元)的标准给予青贮玉米收储补贴,青贮苜蓿、干草按比例折算,奶羊、奶驼、奶马按比例折算。

    (2)在奶牛养殖优势区,推进国产优质苜蓿提质增产,对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且与养殖场(户)签订饲草购销合同的苜蓿种植主体,分3年给予每亩1000元补贴。

    (3)实施苜蓿草种繁育基地建设补贴,新建繁育基地第一年每亩补贴500元,达产后按照每年每亩300元标准给予补贴。

    (4)支持培育顶级种公牛,依据育种能力评价及相关奖励办法,对育种能力评价结果达到良好等级以上的奶牛育种企业给予基础性奖励100万元,在此基础上,依据每年排名结果,对培育出排名进入国际前200名或国内前50名荷斯坦奶牛的育种企业每头奖励100万元,50(不含)—100名的每头奖励50万元;对培育出排名进入国内前100名西门塔尔牛的育种企业每头奖励50万元;对培育出排名进入国内前5名三河牛的育种企业每头奖励50万元。

    (5)支持奶牛、奶羊核心育种场建设,对新创建的国家级核心育种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自治区级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6)使用奶牛性控胚胎,依据性能指数,按照每枚1500元、2500元、3500元分档补贴;使用奶牛性控冻精每头补贴120元;使用奶羊冻精每只补贴60元。

    (7)扩大奶牛生产性能测定数量,每测定一头奶牛并上传有效数据补贴70元,较上一年度新增测定有效数据超过3万头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用于购置检测设备。

    (8)提升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经营水平,对养殖荷斯坦等泌乳专用奶牛、存栏规模在100—3000头的养殖主体,按每头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用于提升生产经营能力,改造升级养殖设施装备,降低生产成本。

    (9)支持发展特色奶畜养殖,对2022年(含)以后新建的5000只以上奶羊规模养殖场补贴200万元,每增加5000只,补贴200万元。对2022年(含)以后新建的200峰以上骆驼养殖场(年奶产量不低于50吨)补贴40万元、改造升级的补贴20万元,新建的50匹以上马养殖场(年奶产量不低于10吨)补贴10万元、改造升级的补贴5万元。

    (10)鼓励自治区内乳制品加工企业、地方特色乳制品小型生产作坊与自治区内连续12个月无合作保障的荷斯坦奶牛养殖场签订2年以上购销合同,每新签约1家养殖场,且日收购生鲜乳1吨以上,以“先签后补、先收后补”的形式,给予加工企业(小型生产作坊)一次性补贴10万元。

    (11)支持养殖场数智化、绿色化发展,通过实施国家奶业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对饲喂、挤奶、保健、防疫等关键环节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建设一批高水平适度规模现代智慧牧场,实现养殖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养殖场开展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AP),对通过认证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2)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发展精深加工,对新建或改扩建生产原制奶酪、乳清、乳铁蛋白等乳制品精深加工项目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总额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补贴。

    (13)对小型生产作坊升级成乳制品加工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支持地方特色乳制品小型生产作坊和加工企业向食品园区集中,实现规模经营、统一管理。对地方特色乳制品小型生产作坊入园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加工企业入园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4)对乳制品加工企业使用生鲜乳加工原制奶酪,以上一年度使用生鲜乳加工原制奶酪量为基数,每增加1吨补贴2000元;以上一年度生鲜乳加工量为基数,每增加1吨补贴200元,自治区、包头市各承担50%;对使用生鲜乳进行喷粉,按收购数量的10%,每吨补贴1000元,自治区、包头市各承担50%。

    (15)对奶牛规模场结核病检测每头补贴15元;对通过布病、牛结核病等自治区级净化创建场评估的奶畜养殖场奖励50万元,通过国家级净化场或国家级无疫小区评估的奶畜养殖场奖励100万元。

    4.申报、发放流程:

    (1)申报:实施主体向九原区农牧局申报,填写提供申报材料。

    (2)核验公示:九原区农牧局收到实施主体申报后,会同九原区财政局组成审核验收组,采取实地查验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验收结果报市农牧局、财政局。

    (3)复核审验:市农牧局、财政局对九原区报送的验收结果进行汇总核验,并报送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备案。

    5.发放/奖励方式: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6.咨询电话:0472-6887372。


    (十八)奶业高质量发展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13号)。

    2.补贴、补助/奖励标准:

    (1)对养殖场用于购买饲草料的贷款按照结息当日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实际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的70%计算),给予单个主体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支持;

    (2)支持中小养殖场养加一体化发展,对中小养殖场自办的生产巴氏杀菌乳、低温发酵乳、奶酪和地方特色乳制品等生产加工企业(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主体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生鲜乳价格指数保险,适时将产业支撑效果较好的地区纳入自治区财政补贴范围;

    (4)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在2025年3—8月份足额收购生鲜乳,对使用生鲜乳进行喷粉,按收购数量的10%,每吨补贴1000元,自治区、包头市各承担50%。为保障喷粉政策支持传导到养殖端,严格要求乳企按照合同量收购生鲜乳,及时续签合同,不得拒收限收;

    (5)强化创新平台建设,持续支持国家乳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依托科技“突围”工程特色乳业点位,加大奶业深加工研发力度,重点突破乳基配料、功能性乳制品关键技术,开发适合中国人饮食习惯奶基食品,加快推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乳基功能原料、中式奶酪、中式奶基食品等特色乳制品;

    (6)支持奶业企业承担重大科技任务,鼓励企业联合科研院所组织申报自治区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等科技计划项目,围绕草饲养加全产业链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满足差异化市场需求;

    (7)组织乳制品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在全区开展“乳企打擂台”等形式多样的专题宣传推介活动,推动我区乳企进入非洲、东南亚等国际市场;

    (8)鼓励各级工会加大采购发放乳制品力度,推进乳制品进养老院、福利院等机构,稳步扩大“学生饮用奶计划”覆盖面,助力养成全民饮奶习惯;

    (9)进一步优化奶业政策资金兑付程序,使用好惠企直达平台;用好提级拨付机制,提高资金兑付时效,做到应付尽付、应付快付。

    3.咨询电话:0472-6887372。


    (十九)强制扑杀补助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强制销毁补助的通知》(2022年4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动物防疫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24〕452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九原区农牧局依法强制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所有者给予补偿。涉及的动物疫病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等。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

     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按照80%和20%的比例共同承担。

         补助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其中非洲猪瘟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属动物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4.申报、发放流程:九原区农牧局上报→包头市农牧局审核→自治区农牧厅审核→国家农业农村部审核→中央、自治区财政拨付→包头市农牧局、财政局分配拨付→九原区农牧局、财政局发放。

    5.咨询电话:0472-6887005。


    (二十)池塘标准化改造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中连片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农牧渔发〔2022〕277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

    (1)有1处1千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九原区,补奖上限500万元;

    (2)有2-4处1千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九原区,补奖上限1000万元;

    (3)有5-9处1千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九原区,补奖上限1500万元。

    3.申报、发放流程:

    (1)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实施主体自愿向九原区农牧局提出申请。

    (2)审核。九原区农牧局结合九原区实际确定,并对实施主体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验。审核结果报包头市农牧局、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3)验收。九原区农牧局组织对实施主体进行验收,验收结果逐级上报包头市农牧局和自治区农牧厅备案。市农牧局对实施主体进行抽查核验。

    (4)公示。验收通过后,九原区农牧局将验收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发放/奖励方式:先建后补。

    5.咨询电话:0472-6887005。


    (二十一)设施渔业

    1.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现代设施农牧业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23〕563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2025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渔发〔2025〕105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池塘标准化改造集中连片500亩,盐碱地养殖场集中连片300亩,工厂化单个养殖车间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

    (1)池塘标准化改造5000元每亩;

    (2)盐碱地设施渔业5000元每亩;

    (3)工厂化养殖95元每立方米。

    4.申报、发放流程:

    (1)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实施主体自愿向九原区农牧局提出申请。

    (2)审核。九原区农牧局结合九原区实际确定,并对实施主体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验。审核结果报包头市农牧局、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3)验收。九原区农牧局组织对实施主体进行验收,验收结果逐级上报包头市和自治区农牧厅备案。市农牧局对实施主体进行抽查核验。

    (4)公示。验收通过后,九原区农牧局将验收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发放/奖励方式:先建后补。

    6.咨询电话:0472-6887005。



    三、加工类项目


    (二十二)农畜产品精深加工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61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

    (1)扶持现有企业做大做强;

    (2)大力培育精深加工企业;

    (3)促进精深加工优化升级;

    (4)推动精深加工企业向园区集聚;

    (5)推进预制菜产业发展;

    (6)加强冷链物流建设;

    (7)创新市场营销模式;

    (8)强化金融服务;

    (9)要素保障。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

    (1)对2024年(含)以后通过兼并重组、扩规提产等方式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的流动资金、科技研发资金贷款贴息。对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2)对新注册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从国家金融监管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流动资金、科技研发资金,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支持;

    (3)对2024年以后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6亿元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用于新建和升级改造精深加工项目的贷款,给予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支持。对年实际屠宰加工量达到2万头以上的肉牛屠宰企业,收购育肥牛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每年不超过600万元贴息支持;

    (4)每年遴选2个以精深加工为主的自治区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时,对以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工业园区,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工业园区专项资金使用时,对以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工业园区,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5)每年对评选出自治区预制菜领航企业、线上销售、特色品牌各十强的企业,销售额较上一年每新增100万元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对新晋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奖励。鼓励自治区企业在北上广深、长三角、珠三角等主要消费地发展前置冷链保鲜仓;

    (7)支持农畜产品品牌培育和市场营销,开展“蒙”字标认证,为获得“蒙”字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和检验检测费用奖补。2024年全额奖补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认证产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企业认证费用,具体标准依据上一年度认证产量确定;

    (8)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项目融资,开展质押贷款业务并登记,采取利率补贴引导金融资本投入,鼓励企业发债融资,建立金融链长制提供定制服务,创新推广系列保险服务和组合产品;

    (9)落实农畜产品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可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优先保障加工企业发展用地。支持农畜产品加工企业消纳绿电,鼓励企业自建绿电电源,提高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在以水定产的前提下,保障农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用水。

    4.申报、发放流程:各责任单位制定具体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资金奖补相关标准、申报程序、实施内容、考核验收等内容。

    5.发放/奖励方式:按照“先建后补、分级负担、据实补助、滚动实施”的方式拨付。

    6.咨询电话:0472-6887788。


    (二十三)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细化政策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印发<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的若干措施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2025年版)》(内农牧加工发〔2025〕118号),是针对精深加工若干措施的进一步细化,主要包括《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贷款贴息政策的实施细则》《支持预制菜产业发展奖励政策的实施细则》和《支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奖励政策的实施细则》3个分实施细则。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

    (1)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贷款贴息政策;

    (2)在自治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被自治区农牧厅等部门认定为年度预制菜领航、线上销售、特色品牌优秀企业的预制菜加工企业;

    (3)对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2024年及以后年度由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新申报和递补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

    (1)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贷款贴息政策,执行(内政办发〔2024〕61号)文件;

    (2)自治区农牧厅等部门每年进行自治区预制菜领航企业、线上销售、特色品牌各十强企业评选,按照销售额较上一年度每新增100万元奖励2万元测算,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重复奖励。若企业销售额较上一年度新增额无法达到奖励标准,则不予资金奖励,仅认定为年度预制菜优秀企业;

    (3)对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自治区财政承担80%,(即每个新认定的龙头企业自治区负担40万元奖励资金),其余部分由包头市及以下财政分级承担。

    4.申报、发放流程:

    (1)贷款贴息申报流程:

    ①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九原区农牧局提交贴息申请和相关材料。

    ②九原区审核上报,九原区农牧局会同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对贷款主体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③包头市复核公示,包头市农牧局承担核验主体责任,对九原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通过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④自治区汇总审核,自治区农牧厅对包头市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同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包头市验收结果进行抽验,抽验比例不低于20%,并按最终审核结果提出列入下年度预算的资金额度。

    (2)预制菜奖励申报流程:

    ①发布申报通知,自治区农牧厅于每年8月份发布申报通知,在每年10月初前完成评审工作。

    ②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九原区农牧局提交申报表和相关材料。

    ③资格审核,包头市农牧局、九原区农牧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申报企业的基本情况,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推荐,并逐级行文上报。

    ④综合筛选及公示,自治区农牧厅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专家评审组,通过专家评审等流程确定领航、线上销售、特色品牌优秀企业名单。自治区农牧厅在官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下发认定名单。择优遴选的30家预制菜企业分别认定为年度预制菜领航、线上销售、特色品牌优秀企业。

    (3)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奖励申报流程:当年企业通过国家认定后,自治区农牧厅于每年10月底前按规定程序精准提出列入下年度预算的资金额度。预算额度确定后,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农牧厅提交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自治区农牧厅需对享受奖励政策的企业运行情况监测,确保通过认定的企业在奖励资金兑付前正常运行,达到监测要求。

    5.咨询电话:0472-6887788。


    (二十四)农副食品加工业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培育壮大农副食品加工业行动方案(2025—2027年)》)(内政办发〔2025〕9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重点聚焦粮头食尾、畜头肉尾、农头工尾“三头三尾”,加快培育壮大农副食品加工业,推动农牧业规模化、产业化、品牌化。主要政策包括5个方面20条政策。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

     (1)支持产业融合发展政策

    ①支持产业融合发展。依托国家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农副食品加工企业下沉县域,在主产区布局加工产能,提高农畜产品就地加工转化能力。(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支持政策)

         (2)支持园区发展政策

    ②支持食品加工领域绿色园区创建。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内政发〔2024〕6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3)支持农副食品加工企业发展政策

    ③扶持现有企业做大做强。对2024年(含)以后通过兼并重组、扩规提产等方式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从国家金融监管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流动资金、科技研发资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支持,鼓励其认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对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内政办发〔2024〕61号)

    ④大力培育精深加工企业。鼓励地方统筹乡村振兴相关资金,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并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对新注册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从国家金融监管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流动资金、科技研发资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支持。(内政办发〔2024〕61号)

    ⑤促进精深加工优化升级。对2024年以后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6亿元,从国家金融监管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新建和升级改造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贷款的企业,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支持。(内政办发〔2024〕61号)

    ⑥推进预制菜产业发展。每年对评选出自治区预制菜领航企业、线上销售、特色品牌各十强的企业,销售额较上一年每新增100万元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重复奖励。(内政办发〔2024〕61号)

    ⑦创新市场营销模式。为获得“蒙”字标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和检验检测费用奖补。2024年全额奖补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认证产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企业认证费用,具体标准依据上一年度认证产量确定。(内政办发〔2024〕61号)

    ⑧支持农副食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对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且已完工的制造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按照更新改造设备和软件投资的20%、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自治区政策)

    ⑨支持中小农副食品加工企业发展。对自治区首次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自治区政策)

    ⑩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发展精深加工,对新建或改扩建生产原制奶酪、乳清、乳铁蛋白等精深加工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总额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补贴。(内政办发〔2023〕58号)

    ⑪鼓励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提档升级,对小型生产作坊升级成乳制品加工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支持地方特色乳制品小型生产作坊和加工企业向食品园区集中,实现规模经营、统一管理。对地方特色乳制品小型生产作坊入园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加工企业入园一次性奖励50万元。(内政办发〔2023〕58号)

    ⑫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提高奶酪生产能力,对乳制品加工企业使用生鲜乳加工原制奶酪,以上一年度使用生鲜乳加工原制奶酪量为基数,每增加1吨补贴2000元。(内政办发〔2023〕58号)

    ⑬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扩大加工量,以上一年度生鲜乳加工量为基数,每增加1吨补贴200元,自治区、包头市各承担50%。(内政办发〔2023〕58号)

    ⑭支持马铃薯加工订单补贴。对自治区马铃薯企业与区内种植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对标准化种植且形成有效订单的,给予收购主体20元/吨的补贴。(内政办发〔2023〕55号)

     (4)支持企业科技研发政策

    ⑮支持农副食品加工企业发展工业设计。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奖补。(内政发〔2024〕6号)

    ⑯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制,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研发经费奖励支持。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对服务绩效突出的特派员予以奖励。(内科发〔2024〕80号)

     (5)支持企业税收政策

    ⑰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至202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内党发〔2022〕24号)

    ⑱支持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⑲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⑳各地依法对确有困难的农副食品加工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必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主营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列明的鼓励类行业,且纳税人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承担政府任务,导致纳税人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承担政府任务,是指纳税人根据政府指令性要求,向政府或社会提供服务,但取得的财政拨款、政府补助等各项收入低于其付出的成本;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扶持的困难性行业,且纳税人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4.咨询电话:0472-6887788。


    (二十五)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

    1.政策依据:《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项目设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内农牧渔发〔2022〕343号)。

    2.补贴、支持对象/范围:已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依法设立的具备水产品加工仓储能力的企业、合作社或家庭渔场等;具有固定生产场所,已落实加工用地指标;符合国家、地方农产品加工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件;原料主要来自国内养殖或捕捞。

    3.补贴、补助/奖励标准:中央财政扶持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项目, 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补助上限不超过总造价的30%,每个项目单位补助总金须不超过300万元。

    4.申报、发放流程:

    (1)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实施主体自愿向九原区农牧局提出申请。

    (2)审核。九原区农牧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对实施主体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验。审核结果报包头市农牧局、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3)验收。九原区农牧局组织对实施主体进行验收,验收结果逐级上报包头市和自治区农牧厅备案。市农牧局对实施主体进行抽查核验。

    (4)公示。验收通过后,九原区农牧局将验收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发放/奖励方式:先建后补。

    6.咨询电话:0472-6887788;0472-6887005。



    注:选编政策均通过相关文件予以明确,对应文件如有调整,以最新的调整情况为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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