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津贴待遇如何计算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待遇的计算有三种情形,本期来讲第三种。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累计缴费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含5年),每多缴费1年 (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其中,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照累计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月数,已经领取病残津贴的月数相应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