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5号
九原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关于公布九原区“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苏木镇、街道,园区,区属、驻区各部门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开展政务服务重点领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政数字〔2024〕115号)、《包头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包头市“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的通知》(包政数领办〔2024〕17号)文件要求,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经征求各苏木镇、街道,园区,区属、驻区各部门单位意见后,形成九原区“告知承诺+容缺办理”事项清单、九原区“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现予公布。
请各苏木街镇,各部门按照《九原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九原区关于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政务服务模式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确保“告知承诺+容缺办理”政务服务模式落实到位,加强宣传引导、严格按照清单公布的办理方式,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容缺办理”清单实施中,如遇事项取消、下放或调整办理方式等情况,各苏木街镇,各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及时向区政数局申请变更。
附件:1.九原区“告知承诺+容缺办理”事项清单
2.九原区“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九原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
附件1
九原区“告知承诺+容缺办理”事项清单
序号 |
实施机关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受理或审批时可承诺材料 |
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1 |
九原区林草局 |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 |
行政 |
旗县区级 |
1.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表 |
申请人生产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
2 |
九原区林草局 |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
行政 |
旗县区级 |
1.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表 |
申请人生产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
3 |
九原区林草局 |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办 |
行政 |
旗县区级 |
1.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表 |
申请人生产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
4 |
九原区林草局 |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行政 |
旗县区级 |
1.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2.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3.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笼舍、隔离墙网、防逃逸设施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4.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
申请人人工繁育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
5 |
九原区林草局 |
临时使用林地变更审批(设区的市级 |
行政 |
旗县区级 |
《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 |
不予办理 |
6 |
九原区林草局 |
临时使用林地新办审批(设区的市级限) |
行政 |
旗县区级 |
身份证复印件 |
不予办理 |
7 |
九原区林草局 |
临时使用林地延续审批(设区的市级限) |
行政 |
旗县区级 |
《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 |
不予办理 |
8 |
九原区林草局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新办 |
行政 |
旗县区级 |
身份证复印件 |
不予办理 |
9 |
九原区林草局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行政 |
旗县区级 |
1.防沙治沙四至界线和治沙面积等说明材料。2.防沙治沙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3.防沙治沙技术人员能力证明和近三年防沙治沙业绩资料。 |
申请人防沙治沙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
10 |
九原区林草局 |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 |
行政 |
旗县区级 |
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
不予办理 |
11 |
九原区林草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发证前填写《林木采伐告知承诺书》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若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发证机关将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权利将不受保护。(二)对不履行承诺的,发证机关将记入全国林木采伐失信名单,录入采伐审批系统,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对象,且逐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实行联合惩戒。 |
12 |
九原区医保局 |
单位参保登记 |
公共 |
盟市级、旗县区级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注销)文件(实现联办建立登记的企业可不提供)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不予办理 |
13 |
九原区医保局 |
职工参保登记 |
公共 |
盟市级、旗 |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 、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盖单位公章) |
不予办理 |
14 |
九原区医保局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公共 |
盟市级、旗 |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 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 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 |
不予办理 |
15 |
九原区医保局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 |
盟市级、旗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加盖单位公章) |
不予办理 |
16 |
九原区医保局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 |
盟市级、旗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
不予办理 |
17 |
九原区医保局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 |
盟市级、旗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2.《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
不予办理 |
18 |
九原区医保局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 |
盟市级、旗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介绍信) |
不予办理 |
19 |
九原区医保局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 |
盟市级、旗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予办理 |
20 |
九原区医保局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公共 |
盟市级、旗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
不予办理 |
21 |
九原区医保局 |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公共 |
盟市级、旗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予办理 |
22 |
九原区医保局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公共 |
盟市级、旗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予办理 |
23 |
九原区医保局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公共 |
盟市级、旗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予办理 |
24 |
九原区医保局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公共 |
盟市级、旗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予办理 |
25 |
九原区医保局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公共 |
盟市级、旗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予办理 |
26 |
九原区医保局 |
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
公共 |
盟市级、旗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予办理 |
27 |
九原区医保局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公共 |
盟市级、旗 |
1. 救助对象身份证明2.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
不予办理 |
28 |
九原区住建局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行政 |
市级、旗县区级 |
施工方案 |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29 |
九原区住建局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行政 |
市级、旗县区级 |
施工方案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城镇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在规定地点补植毁坏株(丛)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同等价值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树 |
30 |
九原区住建局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行政 |
市级、旗县区级 |
施工方案 |
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按照所占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 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1 |
九原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旗县区级、乡镇级 |
反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财产等相关证明事项 |
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 |
32 |
九原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旗县区级、乡镇级 |
反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财产等相关证明事项 |
取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
33 |
九原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
临时救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旗县区级、乡镇级 |
反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财产等相关证明事项 |
取消临时救助金给付 |
34 |
九原区民政局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旗县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取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35 |
九原区民政局 |
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 |
公共服务 |
县级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31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42号)的相关规定,本婚姻登记处郑重告知如下: |
因个人不诚信行为引起的信用惩戒、各类法律责任一律由个人承担 |
36 |
九原区民政局 |
捐赠(出资)承诺书 |
公共服务 |
县级 |
为支持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和谐(单位、个人)自愿捐赠(出资),作为设立登记活动资金。在此,我(单位、个人)郑重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自有资金,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该组织成立后,此项资金属于社会公共资产,我(单位、个人)不再拥有该资金的所有权。 |
对发生违法违规案件和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将其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给予一定的行业禁入。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单位。 |
37 |
九原区民政局 |
专职秘书长 承诺书 |
公共服务 |
县级 |
作为社团或基金会的专职秘书长,我承诺要认真履行秘书长职责(章程第二十九条),知晓并承诺做好以下工作: |
对发生违法违规案件和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将其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给予一定的行业禁入。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单位。 |
38 |
九原区民政局 |
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 |
公共服务 |
县级 |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内蒙古民政厅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社会救助领域诚信制度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一、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内蒙古民政厅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社会救助领域诚信制度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社会救助领域失信人员信息将被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五年内进行各项民事、经济和公共服务申请等社会活动时,将可能被相关行政、司法机关和金融、公共服务机构等单位根据失信情形给予相应禁止、限制或拒绝提供服务等惩戒措施。二、本告知书一经签署,则视为已经完全知晓告知内容和失信后果,因被告知人失信行为导致的信用惩戒和相关法律责任将由被告知人承担。三、本诚信告知书一式两份,苏木、镇、街道人民政府和被告知人各执一份,长期有效。四、被告知人在办理社会救助相关业务或配合社会救助调查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个人失信行为。请在本人阅读理解或经工作人员诵读解释后签署并按指纹确认。(1)虚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人口变化情况、家庭成员健康、教育、婚姻状况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能力情况,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2)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4)通过托管、转移、出借、出让或直接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规避由本人实际拥有、使用或受益的车辆、机械、土地、房产等大宗资产和商业经营行为的;(5)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扰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6)恶意举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其他救助对象,经查证举报不实的;(7)其他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本人已阅读以上全部内容,愿意遵守个人诚信的各项规则(勾选)被告知人(签名并按指纹)、监护人或委托人(签名并按指纹)、苏木、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公章)、经办人。 |
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五年内进行各项民事、经济和公共服务申请等社会活动时,将可能被相关行政、司法机关和金融、公共服务机构等单位根据失信情形给予相应禁止、限制或拒绝提供服务等惩戒措施 |
39 |
九原区民政局 |
包头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登记表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 |
本单位承诺:我单位将依据GB17733—2008《地名 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在标准地名批准两个月内,或在工程竣工的同时,工程分期施工的,在每期工程竣工同时,选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具有地名标牌生产资质的厂家,严格按照批准的标准地名名称和登记的地名标志类型和数量,制作完成地名标志设置。为此,我单位愿意接受地名主管部门的检查。若到期没设置或所设标牌不符合国家标准,我单位愿意接受地名主管部门依据《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所给予的应设标牌所需经费1—3倍的处罚。 |
为此,我单位愿意接受地名主管部门的检查。若到期没设置或所设标牌不符合国家标准,我单位愿意接受地名主管部门依据《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所给予的应设标牌所需经费1—3倍的处罚。 |
40 |
九原区税务局 |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其他 |
旗县区级 |
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和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披露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审计报告。 |
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41 |
九原区税务局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
其他 |
旗县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作出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承诺的告知承诺书。 |
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42 |
九原区卫健委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护士资格证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
43 |
九原区卫健委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护士资格证 |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44 |
九原区卫健委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护士资格证 |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应承担行政责任。具体表现为,医疗机构若违反相关规定,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时,还可能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
45 |
九原区卫健委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延续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护士资格证 |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应承担行政责任。具体表现为,医疗机构若违反相关规定,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时,还可能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
46 |
九原区卫健委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停业)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护士资格证 |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应承担行政责任。具体表现为,医疗机构若违反相关规定,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时,还可能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
47 |
九原区卫健委 |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护士资格证 |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应承担行政责任。具体表现为,医疗机构若违反相关规定,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时,还可能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
48 |
九原区卫健委 |
医疗机构设置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护士资格证 |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应承担行政责任。具体表现为,医疗机构若违反相关规定,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时,还可能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
49 |
九原区卫健委 |
医疗机构设置延续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护士资格证 |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应承担行政责任。具体表现为,医疗机构若违反相关规定,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时,还可能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
50 |
九原区卫健委 |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领 |
行政确认 |
县级 |
护士资格证 |
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将承担法律责任。具体责任包括: |
51 |
九原区农牧局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申请人自主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本行政许可事项,并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 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 |
52 |
九原区农牧局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申请人自主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本行政许可事项,并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 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 |
53 |
九原区农牧局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部分情况下开展告知承诺1.申请人承诺书 |
1.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2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54 |
九原区农牧局 |
种畜禽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部分情况下开展告知承诺1.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 |
1.限制其再次申请该许可证核发,2.未达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
55 |
九原区农牧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部分情况下开展告知承诺1.申请人承诺书 |
1.未达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2.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56 |
九原区农牧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部分情况下开展告知承诺1.公司章程 |
1.未达条件的,不予审核。 |
57 |
九原区农牧局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部分情况下开展告知承诺1.品种特性介绍 |
1.不符合的,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
58 |
九原区农牧局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部分情况下开展告知承诺1.申请人户口簿 |
1.未达条件的,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
59 |
九原区农牧局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部分情况下开展告知承诺1船舶所有人户口簿 |
1.未达条件的,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
60 |
九原区司法局(1项)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公共服务 |
县级 |
为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和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
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终止或者撤销法律援助;将申请人列入本地区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并逐级上报;由申请人向承办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 |
61 |
九原区财政局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设立 |
旗县级 |
(一)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二)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书面承诺书;(三)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书:(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此项据实出具)。 |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
62 |
九原区自然资源局分局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申请单位愿意作出承诺的,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符合要求的材料后,方可受理。 |
临时用地使用者存在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情形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再次批准其临时用地申请。按年度统计旗县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区县整改情况恢复审批。严禁通过官批和备案临时用地的方式掩盖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各区县不得擅自扩大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不得通过续期、延期或重新办理等方式变相延长临时用地期限。 |
63 |
九原区自然资源局分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提供支撑性文件。 |
不予办理 |
64 |
九原区自然资源局分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旗县区级 |
不动产测量报告(纸质)、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
不予办理 |
65 |
九原区自然资源局分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旗县区级 |
不动产测量报告(纸质)、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
不予办理 |
66 |
九原区自然资源局分局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旗县区级 |
不动产测量报告(纸质)、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
不予办理 |
67 |
九原区自然资源局分局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确认 |
旗县区级 |
《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
对于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陈述,骗取不动产登记或造成登记错误的,视情况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
68 |
九原区自然资源局分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行政许可 |
市级、旗县区级 |
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不动产证书不存在限制转让情形承诺书。 |
撤销行政许可 |
69 |
九原区人社局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遗属待遇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公共服务 |
旗县区级 |
不良信用记录。 |
本人如作出不实承诺,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失信信息将在“信用中国”、人社门户网站等媒介公示,并接受由相关部门实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获得贷款技术,通报批计。公开诚资等在内的时部门联合店成,涉及犯罪的称交司法机关处理。 |
70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开办旅店业审核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各项制度标识牌、内部设施照片 |
撤销许可决定 |
71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5000人以下大型活动安全许可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各项制度标识牌、内部设施照片 |
撤销许可决定 |
72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保安员资格考试 |
行政 |
旗县区级 |
1.有效身份证件;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3.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
取消考试资格 |
73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行政 |
旗县区级 |
1.网吧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公安机关在实地检查中,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规撤销信息网络安全告知承诺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
74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行政 |
旗县区级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逾期未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作出不实承诺或未履行承诺的,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75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公章刻制业特行业许可证 |
行政 |
旗县区级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逾期未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作出不实承诺或未履行承诺的,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审批的市场主 |
76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落户 |
行政 |
旗县区级 |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公安机关应按照 “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及时将申请人出具的承诺书、不实承诺或违法承诺的行为的信息推送至市信用 |
77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迁入单位集体户中 |
行政 |
旗县区级 |
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
公安机关应按照 “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及时将申请人出具的承诺书、不实承诺或违法承诺的行为的信息推送至市信用 |
78 |
九原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举办展览、促销、文化、体育、庆典和公益活动管理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旗县区级 |
法人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 |
依据《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占用公共场地进行占道展销促销、商业宣传庆典或临时公益性活动。凡临时占用公共场地举办商品展销促销、宣传庆典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活动举办前3天向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申报管理登记。全市重大活动或检查期间停止备案。除法定节假日、重要民俗节日、全市性重大活动以外,一般不得进行占道展销促销、宣传庆典活动;商家举办开业庆典、店庆宣传等活动在法定节假日不得超过3天,平时不得超过1天。 |
79 |
九原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关于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及公共场所内建设环卫基础配套设施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旗县区级 |
垃圾收集点(箱)分布说明材料 |
依据《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占用公共场地进行占道展销促销、商业宣传庆典或临时公益性活动。凡临时占用公共场地举办商品展销促销、宣传庆典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活动举办前3天向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申报管理登记。全市重大活动或检查期间停止备案。除法定节假日、重要民俗节日、全市性重大活动以外,一般不得进行占道展销促销、宣传庆典活动;商家举办开业庆典、店庆宣传等活动在法定节假日不得超过3天,平时不得超过2天。 |
80 |
九原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环卫基础设施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旗县区级 |
企业营业执照 |
依据《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占用公共场地进行占道展销促销、商业宣传庆典或临时公益性活动。凡临时占用公共场地举办商品展销促销、宣传庆典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活动举办前3天向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申报管理登记。全市重大活动或检查期间停止备案。除法定节假日、重要民俗节日、全市性重大活动以外,一般不得进行占道展销促销、宣传庆典活动;商家举办开业庆典、店庆宣传等活动在法定节假日不得超过3天,平时不得超过3天。 |
81 |
九原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牌匾设置管理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旗县区级 |
法人代表身份证 |
申请备案保证书 |
82 |
九原区水务局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取水工程实际情况与描述一致 |
我局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将该取水单位(个人)列为监督管理 对象,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发现 申请人、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 容不符的,我局将报有执法权限的相 |
83 |
九原区水务局 |
年度计划用水量核定 |
行政确认 |
旗县区级 |
用水量与申报一致与描述一致 |
我局在作出核定后,不定期对申请人开展检查,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我局将报有执法权限的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
84 |
九原区水务局 |
应急取(排)水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旗县区级 |
取水工程实际情况与描述一致 |
我局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将该取水单位(个人)列为监督管理对象,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我局将报有执法权限的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
85 |
九原区水务局 |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旗县区级 |
取水工程实际情况与描述一致 |
我局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将该取水单位(个人)列为监督管理对象,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发现 |
86 |
九原区交管大队 |
驾驶证换证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1.公开规范办事流程,一次性告知所需机动车所有人到场、携带驾驶证旧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符合条件的,当场发放新驾驶证。2.未达条件的,不得核发。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范》(公安部第124号)《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 |
87 |
九原区交管大队 |
车辆转移登记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1.公开规范办事流程,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现车主(购车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当场打印登记证书、发放新行驶证、临时车牌、检验合格标。2.未达条件的,不得核发。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范》(公安部第124号)《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 |
88 |
九原区交管大队 |
新车注册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1.公开规范办事流程,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属于代理人申请办理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书面委托、购车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凭证。符合条件的,当场发放登记证书、行驶证、临时号牌、检验合格。2.未达条件的,不得核发。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范》(公安部第124号)《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 |
89 |
九原区交管大队 |
核发临时号牌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1.公开规范办事流程,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属于代理人申请办理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书面委托、购车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凭证。符合条件的,当场发放临时号牌。2.未达条件的,不得核发。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范》(公安部第124号)《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 |
90 |
九原区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1.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团体申请2.拟重建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以及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4.必要的资金证明5.拟重建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后,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和建设等相关手续。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与周边城乡环境相协调。” |
91 |
九原区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1.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团体申请2.拟扩建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4.必要的资金证明5.拟扩建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本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
92 |
九原区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3.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4.必要的资金证明5.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93 |
九原区宗教事务局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1.申请书及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和位置图以及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4.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 |
依据《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94 |
九原区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审批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1.申请书2.宗教团体以及活动场所集体讨论决定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原件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
95 |
九原区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1.申请书2.宗教团体以及活动场所集体讨论决定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原件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96 |
九原区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
97 |
九原区宗教事务局 |
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批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1.宗教团体法人身份证2.宗教团体法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3.宗教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4.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由申请人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相关规定,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
98 |
九原区宗教事务局 |
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批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1.筹备申请书2.章程草案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99 |
九原区宗教事务局 |
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批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1.宗教团体变更登记事项的请2.拟变更宗教团体所在地本宗教的有关情况说明(含变更理由及变更内容的对比资料)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由申请人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相关规定,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
100 |
九原区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1.申请书2.宗教团体关于同意宗教场所办理法人登记的意见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原件4.注册资金验资凭证5.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
101 |
九原区宗教事务局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1.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2.申请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证明该房屋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
102 |
九原区宗教事务局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1.接收捐赠的申请书2.捐赠组织或者个人的相关信息材料3.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的使用计划4.接受捐赠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 |
《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九条:“信教公民需要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旗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旗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
103 |
九原区宗教事务局 |
宗教教职人员(基督教传道员)、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自治区其他盟市的教职人员来我市担任主要教职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旗县区级 |
1.申请书2.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104 |
九原区宗教事务局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初审 |
其他权力 |
旗县区级 |
1.申请书及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和位置图以及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4.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105 |
九原区教育局 |
民办学校年度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旗县区级 |
校园长任职资格证 |
不得担任校园长。决定责任:对民办学校修改章程的报审依法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或不准许的应告知理由。 |
106 |
教育督导检查与评估 |
行政监督检查 |
旗县区级 |
检查记录佐证材料 |
检查记录无效。问题处理责任:在教育督导过程中,发现违规情况,提出整改指导意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转入行政处罚;有其他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
|
107 |
九原区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旗县区级 |
营业执照原件 |
因个人不诚信行为引起的各类法律责任一律由个人承担 |
108 |
九原区商务局 |
洗染企业设立登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旗县区级 |
营业执照原件 |
因个人不诚信行为引起的各类法律责任一律由个人承担 |
109 |
九原区商务局 |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旗县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或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奖励 |
110 |
九原区商务局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 市桥梁)审批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作出虚假承诺的,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行政相对人在承诺期限内不能补充材料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办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承担。政务服务机构将行政相对人的不诚信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的 |
111 |
九原区商务局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 各种管线、杆线等设 施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旗县区级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 |
责任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作出虚假承诺的,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行政相对人在承诺期限内不能补充材料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办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承担。政务服务机构将行政相对人的不诚信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
附件2:
九原区“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主管部门 |
行使层级 |
可容缺受理申请材料 |
容缺时限 |
后补方式 |
1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行政许可 |
包头市九原区林业和草原局 |
县级 |
经办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2 |
对三无人员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
行政给付 |
九原区民政局 |
县级 |
基本生活费发放在受理期间可容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流水。提供给本村(居)的协理员即可,由协理员提供给受理机关。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3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九原区民政局 |
旗县区级、 乡镇级 |
反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财产等相关证明事项 |
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
当面提交 |
4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九原区民政局 |
旗县区级、 乡镇级 |
反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财产等相关证明事项 |
15个工作日 |
当面提交 |
5 |
临时救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九原区民政局 |
旗县区级、 乡镇级 |
反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财产等相关证明事项 |
根据具体的救助类型而定 |
当面提交 |
6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九原区民政局 |
旗县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15个工作日 |
当面提交 |
7 |
单位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九原区医疗保障局 |
市级、旗县 区级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注销)文件(实现联办建立登记的企业可不提供)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8 |
职工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九原区医疗保障局 |
市级、旗县 区级 |
1.特殊人群还需提供:①港澳台人员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②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 居留证③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④参保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但 符合其他法定退休条件在职转退休的,需提供退休审批材料。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下同)。3.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 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下 同)。4.死亡需提供:派出所或医院出具的死 亡证明或殡葬场出具的火化证原件。5.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医保待 遇的情形后,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 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告知医保经办机构。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9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九原区医疗保障局 |
市级、旗县 区级 |
1.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0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 |
九原区医疗保障局 |
市级、旗县 区级 |
经办人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1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 |
九原区医疗保障局 |
市级、旗县 区级 |
经办人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2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 |
九原区医疗保障局 |
旗县区级、 乡镇级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3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九原区医疗保障局 |
市级、旗县区级、乡镇级、村级 |
经办人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4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九原区医疗保障局 |
市级、旗县区级、乡镇级、村级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5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公共服务 |
九原区医疗保障局 |
市级、旗县 区级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6 |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公共服务 |
九原区医疗保障局 |
市级、旗县 区级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7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九原区医疗保障局 |
市级、旗县 区级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8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九原区医疗保障局 |
市级、旗县 区级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9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九原区医疗保障局 |
市级、旗县 区级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20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九原区医疗保障局 |
市级、旗县 区级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21 |
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九原区医疗保障局 |
市级、旗县 区级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22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公共服务 |
九原区医疗保障局 |
市级、旗县 区级 |
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2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九原区自然资源局分局 |
旗县区级 |
不动产测量报告(纸质)、法人身份 证明材料 |
4个工作日 |
现场 |
2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九原区自然资源局分局 |
旗县区级 |
不动产测量报告(纸质)、法人身份 证明材料 |
4个工作日 |
现场 |
25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九原区自然资源局分局 |
旗县区级 |
不动产测量报告(纸质)、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
4个工作日 |
现场 |
26 |
建设用地农转用及征收报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九原区自然资源局分局 |
旗县区级 |
林地、草地征占用批复 |
根据农转用及征收报批政策 |
将林草批复直接附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卷内 |
2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分割转让批准(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自然资源局分局 |
旗县区级 |
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 |
3天 |
快递、邮件 |
28 |
临时用地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自然资源局分局 |
旗县区级 |
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 |
3天 |
快递、邮件 |
29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自然资源局分局 |
市级、旗县 区级 |
1.非油气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7.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8.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等有偿处置证明材料。9.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10.旗县级自然资源局核查意见。11.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资源环境承载力要求,同意办理采矿权延续的明确意见。 |
5个工作日 |
书面递交 |
30 |
采矿权新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自然资源局分局 |
市级、旗县 区级 |
1.非油气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申请探转采新立的,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5.三叠图。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7.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仅适用于非油气 (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办理过预留期延续的,还应提交延期批复)。8.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9.协议出让申请材料。10.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11.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12.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等有偿处置证明材料。13.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14.旗县级自然资源局核查意见。15.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环境承载力要求,同意办理采矿权新立的明确意见。 |
5个工作日 |
书面递交 |
31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自然资源局分局 |
市级、旗县 区级 |
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登记:1.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6.三叠图。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8.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仅适用于非油气 (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办理过预留期延续的,还应提交延期批复。9.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10.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11.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等有偿处置证明材料。1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13.旗县级自然资源局核查意见。采矿权变更缩小矿区范围登记:1.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6.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7.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8.旗县级自然资源局核查意见。采矿权变更开采主矿种或开采方式登记:1.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7.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8.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等有偿处置证明材料。9.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10.旗县级自然资源局核查意见。采矿权人名称直接变更登记:1.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仅限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情形)。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5.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6.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6.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1.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仅限于采矿权受让人为外商的情形)。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5.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6.采矿权转让合同。7.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仅限于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变更申请)8.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仅适用于油气转让申请,由受让人提供)。9.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10.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等有偿处置证明材料。11.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12.旗县级自然资源局核查意见。 |
5个工作日 |
书面递交 |
32 |
新设采矿权登记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自然资源局分局 |
市级、旗县 区级 |
1.非油气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5个工作日 |
书面递交 |
33 |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
公共服务 |
九原区自然资源局分局 |
旗县区级 |
户口本、结婚证 |
5个工作日 |
申请人须提供纸质版材料 |
34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 |
行政确认 |
九原区自然资源局分局 |
旗县区级 |
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2. 储量报盘 |
7个工作日 |
线上提交 |
35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查(年度报告) |
其他行政权力 |
九原区自然资源局分局 |
旗县区级 |
1. 矿山企业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2. 工商营业执照3. 生产台账和销售台账 |
7个工作日 |
线上提交 |
36 |
地质灾害防治 |
公共服务 |
九原区自然资源局分局 |
旗县区级 |
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7个工作日 |
线上提交 |
37 |
采矿权抵押公示 |
公共服务 |
九原区自然资源局分局 |
旗县区级 |
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7个工作日 |
线上提交 |
38 |
企业所得税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九原区税务局 |
旗县区级 |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
纳税人可选择采取现场提交、邮政寄递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办理资料,补正时限为20个工作日。采取现场提交的,补正时间为资料提交时间;采取邮政寄递方式的,补正时间为资料寄出时间;采取其他方式的,补正时间以税务机关收到资料时间为准。 |
纳税人可选择现场提交、邮政寄递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在承诺时限内将补正资料报送给税务机关。 |
39 |
非税收入申报(矿区使用费申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九原区税务局 |
旗县区级 |
油(气)田的产量资料;油(气)田的产量、分配量、销售量资料 |
纳税人可选择采取现场提交、邮政寄递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办理资料,补正时限为20个工作日。采取现场提交的,补正时间为资料提交时间;采取邮政寄递方式的,补正时间为资料寄出时间;采取其他方式的,补正时间以税务机关收到资料时间为准。 |
纳税人可选择现场提交、邮政寄递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在承诺时限内将补正资料报送给税务机关。 |
40 |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住建局 |
旗县区级 |
从业资格证 |
5天 |
现场使用交通运输部官网核查 |
41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住建局 |
旗县区级 |
从业资格证 |
5天 |
现场使用交通运输部官网核查 |
42 |
对公路桥梁安全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九原区住建局 |
县级 |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施工方案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43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废镍铬电池和机动车废机油收集)服务指南 |
行政许可 |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 |
县级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44 |
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的备案服务指南 |
其他行政权力 |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 |
县级 |
畜禽养殖场废弃物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的说明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45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服务指南 |
其他行政权力 |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 |
县级 |
验收情况说明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46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审批服务指南 |
其他行政权力 |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 |
县级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闲置或停运申请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4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指南 |
其他行政权力 |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 |
县级 |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批申请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4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服务指南 |
其他行政权力 |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 |
县级 |
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申请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49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
县级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50 |
文物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九原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
县级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51 |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九原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
县级 |
经办人身份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52 |
馆藏文物管理制度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九原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
县级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53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和变更审查(初审)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
县级 |
场所使用权证明(申请成立)、会议纪要(申请变更)、会议纪要(申请注销)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54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和变更审查(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九原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
县级 |
场所使用权证明(申请成立)、会议纪要(申请变更)、会议纪要(申请注销)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55 |
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和变更审查(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九原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
县级 |
场所使用权证明(申请成立)、会议纪要(申请变更)、会议纪要(申请注销)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56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消防救援大队 |
县级 |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57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住建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货物名称、重量以及必要的整体轮廓图,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距轮数等说明材料、申办行政许可项目承诺书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58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绿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住建局 |
县级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挖掘、穿越城市绿化的施工设计图和施工组织方案(主要是安全文明施工组织方案)、围挡效果图、申办行政许可项目承诺书、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59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住建局 |
县级 |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申办行政许可项目承诺书、围挡设置方案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60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住建局 |
市级、旗县 区级 |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审核意见 |
1天 |
补齐后发证 |
61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住建局 |
县级 |
围挡效果图、申办行政许可项目承诺书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62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住建局 |
县级 |
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申办行政许可项目承诺书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63 |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公共服务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
旗县区级 |
死者及家属社保卡复印件 |
五个工作日 |
现场递交 |
64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
县级 |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65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
县级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66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公共服务 |
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
县级 |
死亡注销证明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67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九原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 户口簿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68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九原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 户口簿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69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九原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 户口簿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70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行政给付 |
九原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 户口簿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71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行政给付 |
九原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 户口簿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72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九原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 户口簿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73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九原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 户口簿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74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行政给付 |
九原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 户口簿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75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九原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 户口簿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76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九原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 户口簿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7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九原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 户口簿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78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九原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 户口簿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79 |
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九原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 户口簿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80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九原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 户口簿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81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行政给付 |
九原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 户口簿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82 |
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 |
行政给付 |
九原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 户口簿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83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九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 户口簿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84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九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 户口簿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85 |
退役士兵报到接收 |
公共服务 |
九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 户口簿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86 |
伤残等级评定 |
行政确认 |
九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旗县区级 |
身份证复印件 |
5个工作日内 |
补充材料后提交至受理申请的旗县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87 |
申请享受带病回乡待遇 |
行政确认 |
九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旗县区级 |
身份证复印件 |
5个工作日内 |
补充材料后提交至受理申请的旗县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88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水务局 |
县级 |
取水许可申请表,法人证件复印件 |
1个工作日 |
窗口或现 |
89 |
年度计划用水量核定 |
行政确认 |
九原区水务局 |
法人证件复印件 |
2个工作日 |
窗口或现 |
|
90 |
应急取(排)水备案 |
其他行政 权力 |
九原区水务局 |
法人证件复印件 |
3个工作日 |
窗口或现 |
|
91 |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 |
其他行政 权力 |
九原区水务局 |
县级 |
法人证件复印件 |
4个工作日 |
窗口或现 |
92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审批)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93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94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95 |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公共服务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96 |
开办旅店业审核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县级 |
营业前补齐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97 |
5000人以下大型活动安全许可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县级 |
查看相关证明照片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98 |
开办印章刻制业审核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县级 |
查看相关证明照片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99 |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落户 |
行政确认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旗县区级 |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落户 |
纸质提交 |
100 |
迁入单位集体户中 |
行政确认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旗县区级 |
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
迁入单位集体户中 |
纸质提交 |
101 |
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
行政确认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旗县区级 |
发现人询问笔录 |
证明发放前 |
纸质提交 |
102 |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旗县区级 |
内蒙古自治区保安企业(培训单位)变更项目审批表 |
领取证件之前 |
纸质提交 |
103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旗县区级 |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
领取证件之前 |
纸质提交 |
104 |
保安员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公安分局 |
旗县区级 |
内蒙古自治区保安员考试报名登记表 |
领取证件之前 |
纸质提交 |
105 |
关于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及公共场所内建设环卫基础配套设施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九原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县级 |
法人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06 |
环卫基础设施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九原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县级 |
圾收集点(箱)分布说明材料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07 |
举办展览、促销、文化、体育、庆典和公益活动管理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九原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县级 |
企业营业执照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08 |
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九原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县级 |
法人代表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09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宗教事务局 |
县级 |
1.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原件。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10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宗教事务局 |
县级 |
1.拟扩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11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宗教事务局 |
县级 |
1.拟异地重建审批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12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宗教事务局 |
县级 |
1.宗教活动场所新建申请 原件和复印件;2.拟改建或者新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13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宗教事务局 |
县级 |
1.拟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14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宗教事务局 |
县级 |
1.拟变更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15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宗教事务局 |
县级 |
1.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16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批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宗教事务局 |
县级 |
1.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于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17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批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宗教事务局 |
县级 |
1.拟变更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于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18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批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宗教事务局 |
县级 |
1.拟注销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于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19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宗教事务局 |
县级 |
1.拟登记审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20 |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宗教事务局 |
县级 |
1.拟设立宗教临时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21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宗教事务局 |
县级 |
1.接受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22 |
宗教教职人员(基督教传道员)、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自治区其他盟市的教职人员来我市担任主要教职的 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九原区宗教事务局 |
县级 |
1.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原件和复印件。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23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九原区宗教事务局 |
县级 |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复印件;2.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行政许可申请书复印件。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24 |
种畜禽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 农牧局 |
县级 |
经办人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以传真、邮政寄递方式补齐 |
125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门店)备案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 农牧局 |
县级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门店)备案表盖章确认 |
3个工作日 |
1.到备案单位盖章确认。2.邮寄 |
126 |
渔业捕捞许可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 农牧局 |
县级 |
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
1个工作日 |
邮政寄递 |
127 |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 农牧局 |
县级 |
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邮政寄递 |
128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九原区 教育局 |
区级 |
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
1—3个工作日 |
送达教育局909室 |
129 |
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 教育局 |
区级 |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
1—3个工作日 |
送达教育局910室 |
130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九原区 商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31 |
洗染企业设立登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九原区 商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32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护士资格证 |
14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33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护士资格证 |
14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34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护士资格证 |
14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35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延续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护士资格证 |
14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36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停业)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护士资格证 |
14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37 |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审批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护士资格证 |
14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38 |
医疗机构设置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护士资格证 |
14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39 |
医疗机构设置延续审批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护士资格证 |
14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40 |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领 |
行政确认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护士资格证 |
14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41 |
放射工作人员证补办 |
行政确认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照片 |
14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42 |
医疗机构评审 |
行政确认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1.评审医疗机构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医院自评报告;评审周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原件;3.各年度出院患者病案首页信息及其他反映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平等数据信息。 |
2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43 |
新生儿疾病筛查 |
公共服务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旗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44 |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
公共服务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旗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45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行政确认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第三方鉴定报告 |
5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46 |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
行政确认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第三方鉴定报告 |
5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47 |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医师资格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48 |
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护士资格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49 |
中医药工作奖励 |
行政奖励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相关工作证明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50 |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医疗工作等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 |
行政奖励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突出贡献相关证明资料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51 |
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
行政奖励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献血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5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53 |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申请审核表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54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行政给付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55 |
对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56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57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58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59 |
预防接种人员认定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
160 |
第一类疫苗确定及免费接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
行政给付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61 |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62 |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行政奖励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63 |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申请 |
行政奖励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64 |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65 |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 |
行政奖励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66 |
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67 |
职业病防治奖励 |
行政奖励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68 |
再生育审批(三孩及三孩以上再生育审批)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69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70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 合格证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71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72 |
《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 核发》 |
行政确认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73 |
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核发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74 |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的 奖励 |
行政奖励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75 |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 奖励 |
行政奖励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76 |
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九原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县级 |
身份证 |
1个工作日 |
窗口提交 |
177 |
人民调解员补贴 发放 |
行政给付 |
九原区 司法局 |
市级、县级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申请表 |
5个工作日 |
线下窗口书面提交 |
178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行政给付 |
九原区 司法局 |
市级、县级 |
所在调委会出具的调解员身份证明 |
5个工作日 |
线下窗口书面提交 |
179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九原区 司法局 |
市级、县级 |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员事迹材料 |
5个工作日 |
线下窗口书面提交 |
180 |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 住建局 |
旗县区级 |
从业资格证 |
5天 |
现场使用交通运输部官网核查 |
181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
行政许可 |
九原区 住建局 |
旗县区级 |
从业资格证 |
5天 |
现场使用交通运输部官网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