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计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2025年5月,我们迎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的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民法典的每一项条款都紧密关联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其中,很多与税相关,下面,让我们一同深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实际生活中与“税”有关的要点。
代管人税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代位权、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万万条,税法伴你行。民法典要学透,税收知识要普及,民法、税收都记牢,美好生活围绕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