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特别提示:2027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后,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享受主体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类型:制造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
资格认定:列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纳税资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政策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加计抵减的3种情形
企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按以下规则处理:


常见问题处理
问题1:漏提加计抵减额怎么办?
可在确定适用政策的当期一次性补提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问题2:出口业务如何计算?
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
不得计提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出口销售额 + 跨境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问题3:多政策重叠如何适用?
可择优选择一项加计抵减政策,但同一期间不得叠加享受(如生产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

风险提示
计提规则: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用于免税项目)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已计提的进项税额若转出,需同步调减加计抵减额。
核算要求:
单独设立台账记录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情况;
需留存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名单公示文件等资料备查。
违规责任:
以虚假申报骗取加计抵减政策优惠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追缴税款并处罚款。

操作指引
资格确认: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抵减操作: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中填报加计抵减数据;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